◆◆◆◆◆◆◆◆◆◆◆◆◆◆◆◆◆◆◆◆◆◆◆◆◆◆      ◆                        ◆      ◆       华 夏 文 摘 增 刊      ◆      ◆                        ◆      ◆       未来中国讨论专集(四)      ◆      ◆                        ◆      ◆◆◆◆◆◆◆◆◆◆◆◆◆◆◆◆◆◆◆◆◆◆◆◆◆◆             SUPPLEMENT TO      CHINA NEWS DIGEST — CHINESE MAGAZINE(CND-CM) ·—·—·全球首家中文电脑期刊 中国新闻电脑网络(CND)主办·—·—·           —— 增刊 第一八七期(四) ——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版) ————————————————————————————————————              本期目录 (zk9906e4) ———————————————————————————————————— 走向繁荣自由的道路 — (Part 4 of 10) ————————————————————————————————————  《华夏文摘》是由CND义务工作者提供的免费服务。订阅或停订本刊的方法  请参照本期文摘的封底。意见和建议请寄:cnd-cm@cnd.org;  来稿请寄:HXWZ@cnd.org。由于本刊编辑人手有限,来稿请只用  电子邮件寄纯文本文件。请在来稿中注明您的姓名和电子邮址(如愿用笔名或  不署名也请注明)。若是文摘,敬请详细注明原稿的来源和出版时间。  本刊所载的任何形式的稿件均不一定代表编辑、《华夏文摘》或CND的观点。  凡原载于本刊的文章,除非本刊另有安排,不得转载。如欲以公用目的网络服  务站对本刊进行收集存档,或以任何方式对本刊再传播,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并取得授权。未经本刊许可,不得利用本刊或本刊存档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的或收费的活动(包括广告宣传在内)。 ————————————————————————————————————   〖编者按:本书将分十部刊登完。鉴于篇幅,前二部由listserv出版;后八部在CND的www与ftp地址刊登。请读者自取。本书文件为zk9906e1,zk9906e2,zk9906e3,zk9906e4,zk9906e5,zk9906e6,zk9906e7,zk9906e8,zk9906e9,zk9906ea。作者邮址:oceanstar2000@yahoo.com〗 〖上接zk9906e3〗   这里应看到,制度的构架是最重要的,具体由哪一些人执行则是第二位的。因为体制的制约,也因为这些人都是可以更换的,而且这些临时指定的领导者,都是各方面的专家及长期与人民一道进行民主斗争的民主力量主要成员,具有较高的民主素质,也肯定会是尽心尽力地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同时由于有一张时间表,明确规定这些指定人士均为暂时的,因而具有民主性质,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而且这张时间表也给了有志于参加政府及政权相关方面工作的组织和人士以时间概念,使他们积极行动起来,努力赢得人民的信任,或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不长的时间内,正式开始为人民工作和服务。 一、国会   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民主体制应采取双议会制。国会应由专家议会和人民议会两部分组成。以此来达致精英政治与大众政治的结合,保证民主制度本身具有优良特性。双议会制也能增加政治局势的稳定性,并能从民众利益及专业角度两方面出发,制订出更好的更完善的法令,且能够更有效地帮助和监督政府及司法系统的工作。   专家议会宜小,由各行各业各学科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它应包括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军事专家、老政治家及具有丰富经验的各方面专家。它的任务是以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国家事务把关。人民议会宜大,由各党派组织,及独立人士通过竞选在人民选举中产生。它的作用是反映人民的呼声,体现人民的意愿,帮助人民行使民主权力。   在总体原则上,重大事项提案均必须由两个议会同时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一些具体的较次要的提案,也可以由专家议会或人民议会通过后即生效。在转变时期前期,应以具体方式方法的调整,赋于专家议会较大的立法权及其它权力。随着转变工作的推进,民主制度的成熟,再逐步把权力转移至人民议会。最终形成人民议会为主体议会,专家议会只对重大事务把关,平时只提出参考意见这样的政治格局。   在转变时期初期,专家议会可以由原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迅速改造而成,人民议会可以由原人民代表大会迅速改造而成。人民议会的首届议员,可由民主力量指定。专家议会的首届议员,可由各专业团体组织推荐或推选。原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需要的可直接转任。   首届人民议会议员的选定,应顾全大局,照顾到各民主组织。应尽量选择多数群众拥戴认可的人,应尽量选择有声望经验的人,应兼收并蓄,照顾到方方面面,以尽量减少争议,加强团结。当然,这个选择是以地区和人口为基础的。专家议会由各行业最具各望的专家,文学、艺术、体育界名人,陆海空三军最高领导人,资深政治家等组成。民主力量一般不应直接干涉专家议员的人选。两个议会首批议员的选定,都应有具体的规则制度。可能会有争议,可能不很完善,但依据规则而不是由什么人指派,则是最起码的要求。民主力量可以事先拟定好选择规则。   国会一经建立,即马上开始正常运作,担负起国家在转变时期的大量工作。在转变时期初期,它的工作将会是艰难复杂而又非常重要的。由于国会和民主政府均主要由民主力量组成,所以它们既能够保证“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的完全确立,又更易于团结和谐,共同应对这一时期所特有的各种问题,为转变过程的顺利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也必须按照宪法临时条款中所规定的时间表,积极筹备并进行从地方议会到国家议会的正式选举组建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如二年内,首先完成一定层次的地方议会的选举工作,积累经验,并教育人民。在随后的略长时间内,如四年内,完成人民议会的正式选举产生工作。从而由民选议员替代临时选定议员,完成这一转换过程。专家议员的产生也在此期间逐步制度化,以选举或推选的方式,正式确定各届专家议员。   在正式进行了民主选举之后,至少在转变时期,应以人民议会中最大党的领袖为总统,领导政府的工作。以人民议会中最大的反对党的领袖为人民议会的议长。各省区地方议会的议长们,可直接升为人民议会议员。其它议会议员的分布数目,可由政党所得到的选举票数所决定。每个地区至少有一定数目的议员如一个或二个的政党,才能成为执政党。当两党或多党在人民议会中席位相同时,则应由专家议会投票决定由哪一个党担任执政党。专家议会的议长应由资深政治家担任,以利用其经验和威望,便于问题的处理,保证局势的稳定。   另一方面,至少在转变时期,当两个议会均以较大票数,如2/3多数,通过罢免总统的议案时,则国会有权罢免总统。此时可由人民议会议长暂代总统职务至下一届议会选举。也可以马上重新进行议会选举。而被罢免的总统不得再担任任何政府职位。以这种方法来限制总统及政府滥用职权,防止出现新的专制。而只要双议会均以半数票数通过时,国会就可以弹劾总统。以此来保证国会对政府及总统的约束,而又不频繁更换政府,造成工作的延误及政局的不稳定。   对于国会议员,尤其是第一届国会议员,应规定必须经常接触自己所代表的选民或行业部门,征求人民的意见。他们也应积极参加民主教育运动,帮助启发教育人民。国会议员也必须参加各个专题委员会,从事转变时期的各项工作。他们也必须定时向国会及全国人民作出工作汇报。国会议员可以对基层政府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但不具有约束力。 应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国会议员可以领取的工资及可以享受的待遇。国会议员不得享有不适当的利益。对被法院终审判决违法的国会议员,应按自动除名处理。国会也可以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行为不当的国会议员提出申斥或进行劝退。   同样,对于国会议员,尤其是第一任国会议员,应进行各种方式的培训,使他们掌握国会的详细运作方式及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国会议员应讲究风度、素养、礼仪。应以国会纪律约束议员,防止出现不文明不恰当的言行。国会议员应该服装整洁、举止有据。除非特殊情况,国会议员必须以标准语言发言,以标准语言写作。总之,国会议员应做为文明的表率。 二、司法   民主体制下的中国法律体系至少在起始时应采用大陆法系(德日法系),而不宜采用古典法系(英美法系)。在条件成熟后,再吸取古典法系的优点,逐步形成最适合于自己的法律体系。即在民主建政初期,应由法官们依据法律对案件直接做出法律判决,而不是由陪审团做出法律判决。应该如此取舍的原因,其一在于中国大陆现行的法律体系,至少在形式上较为接近大陆法系,因而进行转变工作会较为容易,可减少可能发生的问题。其二在于其时群众的总体法律素质不高,组成公正而负责任的陪审团有困难,也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造成新的矛盾,还是以专业人士做出法律判决更为适宜。当然,以受到过专门陪训的职业化或半职业化人士协助法官执法,也是一条思路。其三是中国文化传统中较为重情而轻法,陪审人员恐怕易于受舆论和感情的左右。尤其在转变时期,新旧矛盾比较突出,各类问题很多,人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还不成熟,大量法律问题还是以专业司法人员依照法律慎重处理为宜。 民主力量最好在专制制度垮台之前,即做好民主体制下有关法律体系、构架及部分人选方面的准备工作。专制政权一垮台,即迅速建立起与民主制度相符合的司法系统。应充分利用原体制中可用的东西,尽可能利用原法律系统的结构、设施和人才。而法律条文则必须以民主体制下的国会重新制订的法律条文为准。在这一方面,当然仍以民主力量事先做出准备为好,转变时期一开始,即迅速交由新的国会核准认定,尽快颁布。可以先作为临时法规,以后再逐步改进。这里的基本原则应是,前体系留下的法律条文,能用的先用,需要改造的可改造后再用,不可用的予以抛弃,同时制订新的法律。而所有判断、改造及制订新的法律工作,应完全由国会完成。   在转变时期一开始,即应由民主力量临时指定数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团,做为司法系统中最高仲裁机构。他们人数不应太多,且最好为单数。每名大法官都应该得到法律界的普遍认可,必要时也可在国会中表决通过。在这一时期,大法官团的作用很重要也很特殊,可由人民议会中的专门委员会在一段时间内帮助和监督。其它各级法官,可由民主政府或国会提名,由大法官团临时认定。基本思路仍然是,能留任的人就留任,能不动的地方就不动,只要整个司法系统已转变成民主性质,就使它先运作起来,以后再逐步予以改进。与此同时,国会应迅速制订相关法律,详细规定法律系统的构造、制度和程序。司法系统即以此为目标,按照规定的时间表,逐段改进,直到完全建立起得到法理认可的正常的司法制度。   对于民主体制下第一批法官的确定,应尽最大可能做到公正无偏,绝对不可以以政治倾向划线。这些法官也必须是受到过严格训练的专业人士,不可随意指定非专业人士担任法官。也不可通过群众选举来选择法官。各级法官,尤其是较高级别的法官,应该由有较长时期工作经验的老成恃重的专业人士担任。在第一批法官的人事安排上,大部分法官应为留任人员及行业专家。同时应注意归国专业人士的作用。也可聘任一些港台人士及外籍专家做为顾问。除了因为特殊情况,可以在转变时期初期,由民主力量提名,大法官团认定一批法官外,其后法律界的事务,如人事升迁选定等,完全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执行,政府基本不予干涉,国会的涉及权力也有限。即外界对于法律界的涉入,只限于最高级别,首席大法官可由总统提名,由国会通过任命,做为大法官团的招集人。而人民议会中设立的专门的法律事务委员会,也可对法律部门的工作给予监督。但它的工作一则必须是透明的,二则只有在有较大争议时才可介入,且必须得到国会的授权。对于法律界的日常工作,则完全由大法官团全权负责,他人不得涉入。在转变时期初期及其后一段时间,由于情况特殊及缺乏经验,国会对法律界,法律界里上级对下级,都有一个从强化帮助监督到逐渐转入规范化的过程。存在这么一个过程是很正常的,但也必须有一个详细的时间表,应防止把特殊措施经常化。   由于社会制度的完全转变及法律系统和条款的大幅度改变,必须对各级司法人员进行各种程度的培训。对于发现的各种新问题,也应建立起共同研讨制度,促进制度的不断改善,帮助司法人员不断提高。至少在转变时期,也应实行法官巡视制度。上级法官定期到下级法院巡视。对于碰到的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可以循正式途径上报,但不得直接干涉下级法官的执法工作。   法律界人士可以参加专家议会,成为该议会的议员。但上层法官最好不要参加人民议会,不要直接参加政府工作。法律界人士也必须保持完全独立中立,避免卷入党派之争,影响司法公正。对于具有明显政党倾向的人员,要予以申斥直至罢免。法官也必须全国化,不得依地方划界。应建立法官定期调换制度,应规定法官在数个地方执法后才可晋升。第一批法官也应按这一原则改换执法地点。   法官就职应举行宣誓等仪式。法官出庭也应以服装、设置、仪式等凸显出法官的尊严。法厅必须庄严肃穆,必须有一定的规矩。控方及辩方发言对也必须尊重法官及法厅。应在全体人民中培养出尊重法律,尊重法官的风尚。法官也应注意到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应谨言慎行,应严格自律。   民主体制下绝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政治犯。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也必须程序化、公开化、透明化,允许新闻报道,允许人民监督,允许被告人逐级上诉。法官应对判决负责,错案要纠正,并应给予培偿。绝不允许任何人包括政府在内私自执法,这也是转变时期初期必须严加防止的倾向。对于任何私自执法者,均要以法律制裁。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姑息。   司法系统本身应完全独立于国会及政府,这是建造民主体制下司法系统的基本原则。尽管在转变时期初期,它们之间还有少许联系,但其后二者便越离越远。政府无权干涉司法系统的司法工作。而对于司法系统的法律判决,政府各级部门则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界内部的事务,也主要由法律界在国会的帮助下自行处理。 三、行政   政府做为执行国家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与国会及司法系统总体上保持各自独立的相互关系。国会的职责是制订宪法及法律,规定政府只能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活动。司法系统只有在政府涉及违法事项时才能出面予以判决。它们两者均无权干涉政府的正常行政工作。   在转变时期初期,由于政府、国会、司法系统均主要由民主力量派生而来,它们之间更具有和谐性,有利于这个非常时期局势的稳定及转变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由于制度上相互独立的规定性,随着国会和司法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而逐渐步入规范化,及政府随之而来的重新组阁,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性将增强,将逐渐建立起正常的“三权分立”模式。   政府的首任最高行政长官总统,应由民主力量的领袖担任。在转变时期,它也应是人民议会的一名议员。在人民议会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进行了正式选举之后,则应由人民议会中最大党的领袖担任总统并重新组阁,以此完成政府组建的正常化。总统可以对国会中一些重要法律的制订拥有参与权,如要求国会对某项政策投票立法,或对一些国会的决定行使否决权等。国会也应可以以较大的多数,比如说2/3多数,行使反否决权,强制政府执行它的决定。总统必须定期到国会做执政报告,并回答议会的咨询。对于重大问题,国会可以通过表决,要求总统对国会做出详细解释。在转变时期初期,总统对国会活动的参与,和国会对政府活动的监督,都应是强化的。国会应可以以多数票通过弹劾总统,也可以以大比例票数通过罢免总统,并重新做出选择。   在转变时期,尤其是转变时期初期,政府和国会可对各级法官的任命,保持较大的监督及干涉权力。随着司法系统自身建设的逐步完善,再逐步将权力归还给司法系统,最终保证司法系统完全独立不受干涉。司法系统内部事物的最终裁判权在大法官团。司法系统的组织工作制度,由国会专门立法规定。司法系统依法组建自己的体系,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应以专家议会提名,人民议会通过,而确定首批大法官人选。再由总统从中提名,由双议会通过而确定首席大法官。转入正常化后,大法官的提名应由法律界自己进行,而报专家议会核准。首席大法官仍由总统提名,双议会通过确定。当政府与国会发生法律性争执时,应由大法官团做出最后裁决。   在转变时期,制止政府官员,尤其是地方政府官员对司法部门的干预是一个重点。司法系统本身、国会、新闻界等应予以严格监督,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性。有关对政府及其部门违宪或违法的指控,则由法律部门依法做出判决,政府部门必须服从。   由于以人民议会中最大党为执政党,政府官员也可兼任人民议会或专家议会议员。但应注意保证行政和议会的相互独立性,并尽量使政府官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政府工作上去。   中央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应为“立法主导,行政执行”。地方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应为“行政主导,议会监督”。但在转变时期,由于起初的国会属于临时指定的,其后的国会立法工作也要有一个过程,因而中央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可为“行政立法共同主导”。也即行政方面所拥有的权力,在转变时期初期最大,随着国会各项工作的进行和完善,逐步将一些权力交与国会,最终形成“立法主导,行政执行”的标准模式。而地方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的演变应正好相反。起初应赋予地方议会较大的决策权,以防止出现地方与中央的严重分歧。随着民主制度的成熟完善,再逐步将一些权力转移到地方行政系统手中,以提高效率。而地方议会主要起监督作用。 第二节 多党制   民主体制必然是多党和平竞争、互相监督、互相促进、共同维护民主制度正常运作的政治体制。在民主体制下,人民可以自由地选择和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拥有自由结党集社的权力。实际上,中国政坛上的多党制,会在专制制度垮台时自动实现。这不仅在于民主力量本身可以是由多个政党或政治性组织组成,在专制制度垮台后随即实现了合法化,还在于原有的政党如共产党依然合法存在。而一些原本受专制政权胁持挟制的政治性组织,也会走向独立。同时还会有许多政党开始建立。应以宪法规定的形式,正式确立中国的民主体制为多党民主政治体制。要保证人民拥有建立政党组织的自由,确认所有政党均具有相同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力。   在转变时期,民主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如何打破党禁,而是如何良好地建立起具体的多党制政治模式。为此目的,应在宪法中对政党的政治纲领和组织及活动方式,给予必要限定。它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政党都必须是民主性的。任何政党不得追求一党专制。任何政党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宪法。任何政党都必须拥护民主制度。任何政党都无权拒绝其它政党的存在。任何时候政坛上都必须拥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存在。 2、所有政党都是平等的。所有政党都拥有同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力。任何政党都不得凌驾于其它政党之上,不得控制和胁持其它政党。任何政党都不拥有高于其它政党的特权。 3、党派利益不得高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任何政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任何政党的党员也不拥有高于普通群众的任何特权。 4、任何政党都无权直接控制国家事务。不得在一些特殊行业如法律、军队、公务员等中建立专门性政党基层组织。不得拥有自身的武装。不得挪用国家财政做政党活动经费。 5、任何人加入政党均为自愿,不得强迫或利诱他人入党。任何人也可自由退出政党,不得强行挽留或予以迫害。政党对其党员也不拥有高于法律的任何权力。 6、任何政党的政纲及活动都必须是公开的、合法的,不得从事与其政纲不符合的活动。不得秘密组党,不得从事秘密活动,不得拥有秘密党员,一般也不应拥有双重身份。 7、不得建立地方歧视性政党。不得建立种族歧视性政党。不得建立有损于国家统一人民团结的政党。不得建立破坏性的或迫害性的政党。 8、不得为了个人的经济目的建党。政党不得强制向党员征费。不得建立纯粹宗教目的的政党。不得建立世系式或家族式政党。政党内部也必须采取民主原则。   在转变时期初期,由于专制时期政治特权及其它倒行逆施的后遗症,由于民主体制本身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尚不成熟,随着党禁的放开,很可能会在短时期内出现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数万个政党或政治性组织。其中大多数政党都不是理性的产物,对真正良好的民主实践缺乏实际意义,反而可能会为了一些实际存在的或者幻想出来的分歧而互相攻讦,争执不休,给局势的稳定和转变工作的进行带来了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为了建立政党及维持其运行,也必须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过多的政党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因此,为了建立起良好的多党制政治模式,至少在转变时期初期,应以宪法规定的形式,对政党的组建做出限制。而这些限制只能是技术性的,而非政治性的,将不涉及到政治观点。所有政党的筹建均具有同等的机会。在具体方法上,应以政党审核登记制和选举最低门槛制两道防护网,限制过多无意义政党的产生,促使政治组织走向团结和合并。   政党审核登记制,就是任何政党都必须通过正式的合法性确认,才能取得合法身份。而取得这个合法性确认应分两步走。首先它必须向大法官团堤出申请,并提交其之政纲和组织活动原则,由大法官团依照宪法规定进行审核。通过者可得到政党筹组资格。对于未能通过者,大法官团必须明确告诉其原因,促其改正后重新申请。审核通过者才可以进行第二步正式登记工作。此时该政党至少应向大法官团提交三方面证明,一是正式党员名单,党员人数必须有最低通过线,比如说,不得低于10万人,以保证政党的民意代表性;二是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费,以保证政党的正常运行;三是组织结构说明及活动证明。此三点均验查通过后,大法官团才可依法确认该政党的合法成立。   政党的审核登记过程,必须是完全公开透明的。政党的政纲、现时领导人、组织活动原则、正式党员名单、经费数量,以及大法官团每一步审核的结果,都必须公开宣布。一则人民群众及其它政党可以监督并参与审查,二则也可以交由人民监督其往后是否言行一致,三则可以帮助具有相同或相似政纲及组织活动原则的政党走向团结或合并,四则可以帮助具有相同政治观点的人民群众参加或认同这个政党,五则可以防止审批中的非正常因素。同样,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已存在的政党,包括民主力量中的各个政党和共产党,也必须重新审核登记,正式确认。   政党获得合法确认后,如需修改政纲及组织活动原则,改动部分也必须交大法官团审核批准。其它方面如有更动,也应交大法官团备案。如有明显的迹象或有人提出举控,大法官团可以要求某一政党重新提供正式党员名单,达不到最低名额限制的将取消其合法身份。政党的合并也需要重新审核登记,但做为特殊情况,可以简化手续过程。政党的自动解散也应通知大法官团。   除了政党审核登记制,第二道防护网就是选举最低门槛制。只有在政党审核登记中通过而确认了合法身份的政党,才有资格参加竞选。而在竞选中只有跨过最低门槛线,即拥有法定最低比率,如5%以上的人民支持率的政党,才能在人民议会中拥有议员席位。应由拥有人民议会议员席位最多的政党为执政党,并以该党领袖出任政府总统。   选举最低门槛制,仍然是把人民的意愿放在第一位。实际上,正式参加某一政党的选举人,很可能仍然只是群众中的少数。大部分群众并不会参加具体哪一个政党,而是用手中的选票表达他们支持哪一个政党的主张。经过最低支持率的筛选,使得较具民意基础,较能代表人民意愿的政党,代表人民在议会中行使民主权力。很可能会有一些虽然合法但却无法通过最低门槛的政党。它们必须做出调整或者修改自己的政策主张,使其更具民意,或者与其它有困难的政党合并,以求共同入席国会,或者加入较大型的政党,否则这些政党是很难长期生存下去的。另一方面,以人民议会中占简单多数议席,而非绝对多数议席的政党出任执政党,首要目的当然是避免政府更迭,保持政局的稳定。但它也具有促使政党走向团结合并的效能,较小型的政党可以通过合并而成为大型政党,从而成为执政党。   政党审核登记制,既保证了多党制政治模式的健康建立,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又使得众多无意义的小型、超小型政党走向合作或走向消亡。选举最低槛制,则既能使政党更关心人民的意愿,又进一步促使政党之间的合并。可以预期,经过一段时间的民主运作,政坛上会只剩下数个,至多十数个较大型的政党。实际上,如果专制制度一垮台,民主力量即迅速以法律的形式颁布这两项制度,许多本会盲目建党的人,自知无法通过这两道防护网,从而会更多地考虑与别人的团结合作。数以万计的小党蜂拥而起的混乱局面,可能根本就不会出现。这样就能减少人民之间的矛盾和磨擦,减少政治体制转变的困难,减少社会财富的流失,促进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互相合作,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   之所以应采取技术方法,促使民主体制中的多党制,建立成由数个大型政党主导的政治模式,是由于大型政党本身相对小型政党而言,具有相当大的优势。首先,大型政党更具民意代表性,而民主政治本身就是要体现人民意愿的。其次,尽管大型政党内部也会有矛盾和分歧,但由于政党本身约束力,将会使他们求同存异,有利于人民的团结。第三,由于其内部派别的互相制约,大型政党和其之政策会比较适中,不会走极端,而好的民主都不是走极端的。第四,大型政党往往更加稳定,更加谨慎,更加成熟,更负责任。因此,尽管从理论上讲,民主体制可以拥有无数个政党,但在具体实践中,则以数个较大型的政党为好。现代发达的民主国家中拥有的主导政党数目都相当少,就是一个正面的例证。而东欧国家在民主化过程中所得到的教训,也值得中国吸取。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于转变时期这个特殊时期,以将能入席国会的政党数限制在10个之内为好。显然,转变时期结束后,民主制度已经完全成熟地建立之时,可以完全放开,任何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建立政党。   建立起健康的多党制政治模式的关键,还是民主力量本身相当强大、团结和统一。在于转变时期初期,如果民主力量足够强大统一,则对多党制的建设非常有利。专制制度一垮台,民主力量就立即颁布已拟写好的宪法,并迅速建立起特别国会、政府和司法系统,然后按照宪法规定开始登记及重新登记各政党组织,并在数年内开始正式选举。假如情况并非如此,民主力量较为分散,则只能通过所有政党组织的共识,建立起这两道防护网。不管怎么说,以两道防护网为民主体制迅速建立起数个大型政党,以发展起良好的多党民主制度,始终应是民主中国前进的方向。   民熟的民主组织和政党,在转变时期初期,应以民主事业为重,全力支持健康的多党制的建设工作。并以身作则,带领及督促各政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从临时性自发性多党制,走向健康的、更对国家和人民的民主事业负责的多党制。应在专制制度垮台前及垮台后,加强宣传制订多党制相关限制法律的合理性,尽力在人民及各政党之间达成共识。只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更易于克服分歧,共同建设起健康的多党制。   民主力量中的民主组织和政党,在专制制度垮台后,也应加速建党及扩充的步伐。应即时接收民主运动积极分子正式入党,应尽可能吸呐人民群众自愿加入民主政党,应尽力宣传民主政党的纲领政策,争取人民的拥护和赞同。同时,民主政党民主组织之间,也不应过份强调细微的或局部的分歧,应以民主事业大局为重。在总的观点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存在党内派别和分歧,尽可能团结起来,尽可能合并统一,形成大型政党。各大型民主政党也应不断吸收争取小型民主组织和政党参加,努力联合起来。   民主社会也应通过民主教育,通过法律制度,尽力谈化政治,淡化党派之争,寻求和解互谅。应坚决消除政党对经济活动、军队、文化、教育等非政治性领域的直接控制。坚决把所有政党的影响力削弱到不能损害国家和人民的、不能独自制订宪法和法律、不能以私利阻止其它政党产生和存在的地步。在转变时期,也可以以法律的临时条款,规定一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如军人、司法人员、公务员等,暂时不得参加任何政党。应通过宣传教育,使人民明白,政治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只要经济发展、人民自由、国家富强,就是最好的政治。还要使人民懂得,政党只是一个具有相同政治观点的人的集合,没有任何其它性质。入不入党,入哪一个政党,对公民的基本权力和社会生活都没有任何影响。应以民主制度的运作及民主社会的实例帮助人民理解民主的本质,从而更好地以多党制为民主事业服务。 第三节 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民主制度的一个基础柱石,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力表达自身意愿的一个主要方法。通过民主选举,人民掌握着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管理国家日常事务的人选的最终决定权。在一般情况下,也只有经过民主选举确认的各级地方议会、国会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总统和政府,才具有法理认可的正式资格。   在转变时期开始时,由于情况非常特殊,最好不要立即开始进行民主选举。第一届国会及第一任总统,最好由民主力量特别指定。各级地方议会,尤其是低级地方议会,可暂不成立。较高级别的地方议会,也可临时指定。采取这一特殊措施的原因,在于民主力量在为中国人民的民主事业的长期斗争中,得到了人民的全面拥护,拥有较为成熟的系统的处理特殊时期国家事务的理论、方法、政策、路线和战略与策略,拥有一批有经验有能力的各方面人才,拥有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有威望负责任的人民领袖,能够立即填补专制政权垮台所形成的真空,迅速担负起管理国家、稳定局势、处理政经要务的重任。通过特别指定,可以迅速建立起民主政权,保证这一特殊时期国家的受控和有序。   另一方面,中外历史均可以证明,进行真正有意义的能够为人民普遍接受的民主选举,必须拥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社会局势基本稳定,各种社会矛盾也较为缓和,二是人民具有较高的民主素质,也做好了民主选举的各方面准备。专制制度刚垮台时,由于社会制度的大幅度转变,社会局势不大可能一下子就很稳定。民主力量与专制残余势力的斗争可能还在继续,长期专制统治所造成的各种矛盾也有待解决,专制因素很可能还具有较强的力量。而又由于专制制度的一些余毒尚存,人民也从未有拥有过真正的民主权力和民主实践,各项民主选举的先期准备工作还没有做,因而也就难以马上拥有较高的民主素质,以上的两个先决条件都还不成立。在条件不具备时匆忙搞民主选举,很可能会造成大量负面影响,包括激化矛盾,出现众多违法现象,社会局势出现动荡,选举的公正有效性令人怀疑等等。这种情况下即使建立起政府,很可能也不具统一的权威,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因此,应特殊情况特别对待,先特别指定国会及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等到各项基础条件都基本满足后,再正式举行民主选举,也就成了这一特殊时期的最佳选择。   应以宪法附属特别条款的方式,赋于民主力量在转变时期开始时,特别指定国会和总统的权力。同时附以限定的时间表,规定在什么时间段内,必须开始正式的地方议会及国会的民主选举。这个时间表应合理适中,过短则条件不成熟,无法保证民主选举的正常进行,过长则不符合民主原则,不利于转变时期的工作。一般说来,民主选举开始的时间,从专制制度垮台时开始算起,不应少于两年,也不应多于四年。在此之前,应集中精力于稳定局势,并做好各种民主选举的准备工作,包括大规模的民主教育,政党的审核登记,与民主选举相关的法律的制订等等,以保证民主选举有严格合理的运行规则,稳妥高效的组织管理部门,以及公正可靠的监督机制。各政党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来通过审核登记,完善扩大组织,宣传自己的纲领,争取群众的支持,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整个转变时期,民主选举的内容,应完全集中在各级人民议会的选举工作上。即以全民投票的方式,产生各级议会的议员。无论总统还是地方官员,均不应由民众直选产生。而是应以国家人民议会中最大党做为执政党,以它的领袖为总统,由其出面组阁,并任命各级地方官员。这样做的目的,还是要保证中央政权对全国全社会拥有足够强大的控制力,保证这一特别艰难、特别复杂时期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良好地进行。除了国会应实行双议会制外,地方议会应只实行单议会制,即只设置地方人民议会。民主选举只涉及各级地方议会及国会中的人民议会。国会中的专家议会不宜搞民主选举,而应根据其法定制度,由各行各业各专家协会推举。地方议会也应留一定比例的席位给专家。这些专家议员也不应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应参照国会中专家议会议员的产生办法和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选规则。这个比例显然宜小不宜大,比如说不应超过15%,且应限于中层地方议会,基层议会不设或尽量少设专家议席。这样做的主旨,是要保证人民民主权力的行使,而又要参考专家们的意见,以使议会对高科技现代化时代的各项政策方针,拥有更全面深入的判断力。   根据中国地方大人口多的实际情况,人民议会应分成四个级别。基层为县级人民议会,中层包括地区级人民议会和省级人民议会,最高级别为国家人民议会。它的划分应与行政管理层次的相吻合。太粗则会形成盲点,不利于发扬民主,太细则耗费太多资源,又缺乏实际意义。这种划分也与原人民代表大会的体系相对应,使该项转变工作较易于推行。除国家级人民议会拥有立法权外,省级人民议会只有在国家人民议会授权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地、县人民议会主要是协助和监督行政部门的工作,不拥有任何立法权。地方议会通常只有权干涉本地区的事务,但各级议会之间,地方议会之间,也应设立交流制度,协调工作。国家级和省级人民议员可以是专职的,而地区级和县级人民议员可以是兼职的。这样既有利于议员与人民的日常交流,又可节省国库的开支。   四级民主选举,也不应同时辅开,而应依照缓进原则,从基层到高层,分期进行。尤其是第一次四级议会民主选举,更应慎重,最好是一年上一年台阶。如从转变时期开始后第三年,开始进行县级议会民主选举,第四年进行地区议会民主选举,第五年进行省议会民主选举,第六年进行国家人民议会民主选举。即使同一层次的选举工作,也不一定一下子全国铺开,而可以哪个地方条件最成熟,就在哪个地方率先进行,再逐步推展。通过这样一个由低到高,由点及面的分步民主选举过程,以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启发和教育人民,每前进一步都会使下一步选举工作更顺利更完满。这样也有益于各参选政党取得竞选经验,调整竞选策略,逐步走向成熟。当然,以后的民主选举则应逐渐正常化,不应再拉的时间太长,可以分县地、省国两批进行,也可以全国同时进行,以节省时间,降低消耗,减少工作的复杂程度。   至少在转变时期,四级民主选举都应采取“选党不选人”的选举方法。选民只对政党投票,而不对个人投票。政党之间按照所得选票的比例数,确定各个政党所获得的议员席位数。政党必须在选举前公布该党候选人排名,选举结束后按照排名顺序进入议会。这种方法允许政党之间和平竞争,而不导致个人之间的直接对抗。避免恶性竞争,避免一些个人走极端,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防止出现违法现象,有利于政党之间的互相监督,有利于加强各个政党内部的凝聚力,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形成梯队。也可以促使政党尽力宣传自己的政策,而不是突出个人,促使政党竞选工作走向理智和全面,促使政党本身走向成熟和负责任,促使政党之间走向团结和合并。   无论哪一级议会的民主选举,均应采取“选党不选人”的选举方法。显然,在地方议会的民主选举中,候选人只能是本地区的居民。各政党在不同级别议会的民主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可以重合,但每个人只能在一个议会中任职。因此应实行顺序递补制,如某政党的议员进入了上一级议会,则该席位可由该党排名靠后的候选人递补。在第一次民主选举中,由于各级议会的选举之间有间隔,顺序递补制可以帮助上级议会的议员在基层议会中取得经验,也可以使排名靠后的候选人,很可能多数是年轻人,得以进入议会。   应在民主选举前即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级各地议会的议员人数。它主要应依据该地区的人口总数确定,也要考虑到地域大小因素。人口稠密地区,可适当减少议员席位数,人口稀疏地区,可适当增加议员的席位数。一般而言,国家人民议会应有一千个以上的席位,各省、地议会应有一百个到几百个席位,而县级议会议员人数应控制在二位数之内。当某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超过一定的比例线时,则应设立专门的少数民族席位,由各政党中的少数民族候选人竞选。   各级议会议员候选人,必须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强迫利诱因素。同时,候选人的资格也应有所限制,如非刑事罪犯,一定的知识水平,不超过一定年龄,本地区住龄等。在转变时期前期,尤其是第一次民主选举时,应限制特殊职业者参加竞选,如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等,最好不要参加竞选,或退职后才可参加竞选,以保证局势的稳定和选举的公正。   为了限制出现过于地方化的政党,也可对地方选举采用联合最底门槛制。即一个政党,必须至少在数个地方同时通过地方议会选举的最低门槛线,它才能同时拥有这些议会的议员席位,并可携带其它地区没有通过最底门槛线的该党议员入席该地区议会。例如,在省议会选举中,某政党必须同时在数个省的选举中同时通过了一定比例,如5%议席的最底门槛线,该党才可以在这几个省同时拥有自己的议员,在其它省则不必通过最底门槛线也可拥有自己的议员。如达不到这一要求,则其所有候选人均丧失了入席议会的资格,由其它政党议员填补空缺。选举的级别越低,则需要的联合数应越多。如省级地方议会选举需要的联合数可为三个,地区级为六个,县级为九个。还可以考虑只有在下一级议会选举中占有了合法议席的政党,才能参加上一级议会选举的竞选。当然这只是转变时期可以考虑采用的特别措施,一旦民主制度稳固建立,政经局势完全稳定,则可以放弃这一办法。   在转变时期开始时,民主政权应一边做搭建民主体制基本构架等工作,一边及早开始筹备民主选举。后者主要包括制订相应的法律条文,建立落实选举的组织管理机构,审核登记政党,人民民主教育等四部分。应由专家议会主持制订有关民主选举的法律条文,由人民议会表决通过。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参考民主力量在此之前草拟的各种民主选举方案,参考各国民主选举的经验和教训,以尽可能完善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这时也应针对第一次民主选举,制订一些特别性法律规则,实事求是地对待面临的特殊情况。同样应由专家议会主持建立专门性民主选举的组织管理机构,如民主选举委员会等,并形成体系,落实到各个地区。司法系统应负责民主选举的监督工作,也应组织专门性力量,形成对应体系。对相关人员,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进行体系、设置、程序的模拟试验,以获得经验,检验其之效能。政党的审核登记,也由司法部门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进行。   从转变时期开始时算起,直到第一次民主选举完全结束,这期间民主教育的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启发、教育、帮助、引导人民做好民主选举的思想观念上的准备,提高人民的民主素质。应着重培养人民的平等意识、公正意识、团结意识和爱国意识,使人民既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也珍惜他人的民主权力,在全国上下树立起“少数服从多数,多数尽量照顾少数的利益,地方服从中央,中央尽量照顾地方利益”这样的民主精神。应从技术上帮助人民判断各个政党的政纲是否符合实际,是否与投票人的政见一致。应详细讲解选举的方法和程序,方便选民投票。在民主选举前,也可通过关于其它事项问题的人民投票,而给予选民直接的选举经验。   各政党的竞选经费,应主要靠国家依据选举结果拨放,部分也可靠民间支持者捐献。所有经费的来源及去处必须完全公开,可由中立的监督机构派专人或专门机构,掌握各政党竞选经费的帐目,以防出现违法现象。也应允许各政党之间互相监督,共同防止不法行为。为了公平竞争,防止出现金钱政治,政党所收到的捐献,可考虑实行七三开,七成归政党自身竞选使用,三成集中交给专设中立机构,再按法律规定,按比例重新分配给各政党。所有捐献都只能给政党,而不得给个人,以体现“选党不选人”的原则。 应以详细的法律规则,限定竞选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竞选运动的公正有序健康地进行。应规定不得搞欺骗宣传,不得搞物质引诱,不得搞强行拉票,不得利用宗教、民族、地域等非政治方式拉票,不得损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运作,不得恶意中伤其它政党。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包括取消该政党的竞选资格。除专门的机构外,也应鼓励人民、新闻机构及政党本身参与监督。同时,在竞选期间,也应加强保安戒备,防止出现暴力行为。各政党在正式开展竞选活动时,也必须宣誓遵守法律,保证公平竞争。在政党的宣传方法上,也要有所限制,保证各个政党之间拥有基本相同的机会。   正式投票日应选在节假日,尽量不干扰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也有利于人民参加投票。应举行一定规模的仪式,显示民主选举的郑重。警察及内务部队要戒备,防止出现破坏行为。应尽力鼓励选民前往投票站投票。但是否参加投票则属自愿,不得强迫。显然,应采用无记名秘密投票,可发给选民选举证,到投票站再领取选票,在现场填写并投票。   民主选举必须有严格公正的操作和监督,要有一支独立于政党政治之外的中立队伍。除专家议会主持的全国民主选举委员会系统和司法系统组建的专门队伍外,应注意聘请德高望重的老前辈、外省市专家、港台专业人业、甚至外籍人员参与操作和监督,还可以聘请国际组织及特别人士做为顾问,更应广泛使用现代化电子设施设备记录、管理和监督,务求选举结果完全公正,为所有人士、政党所接受。 第四节 新闻自由   新闻及言论自由,是民主体制的基本要素之一。人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人民也有自由表达政治观点意见看法的权力,这样才能真正保证思想自由,才能不受欺骗愚弄,才能使人民拥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文明素养,才符合国家和民族的最根本利益。新闻自由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台阶,中国上晚了,但一定要上好。   专制制度一垮台,即应立即制订并颁布新闻自由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新闻言论完全自由,搭起民主体制下新闻自由制度的基本构架。在新闻自由法中,主要应规定和保证新闻机构的完全独立性、中立性、自由性,只对法律和人民负责,不受政党和政府的控制,从而确保新闻和言论的完全自由。在实施方式上,应限定政党组建新闻机构的数目和运营方式。要保证绝大多数新闻机构是独立的、中立的,可以有倾向,但不得受政党控制。在运行形式上,新闻机构应公司化,以个人资本或集团股份制经营新闻传媒性公司,并在业内相互自由竞争,以市场求生存和发展,而不是依靠政党或政府的资助。从而在运行机制上,消灭政治势力的直接影响,实现完全的独立、中立、自由。   同时,应颁布宪法附属临时条款,赋予转变时期国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界一定的控制和引导权力。并附以规定性时间表,先紧后松,逐渐放开,直至完全取消。由于要保证社会局势的稳定,由于要进行民主教育,由于要协助转变工作的进行,由于要解答人民心中存在的各种疑问,由于人民民主素质的提高需要时间,由于新闻界本身走向独立走向成熟也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转变时期初期及其后一段时间,对新闻舆论方面做出适当的控制和引导是完全必要的。新闻系统的转变工作,与其它方面一样,也应坚持实事求是,采取缓进原则,经过一定时间的努力,最终顺利良好地完成。   在具体方法上,应在转变时期一开始,政府应迅速组建传媒管理局,全面接管原受专制政权控制的所有新闻机构,并依照法律及国会和政府的指示统一管理。此时应完全接受所有设备设施,基本留用从业人员,也不应急于改变组织系统。而把工作中心放在改变新闻界主导精神和运作模式上,使其在短时期内基本达到新闻自由法及其附属临时条款的要求。   应在传媒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始逐步将各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杂志社、出版社、电影制片厂等舆论文化出版机构企业化,组建成各个公司,并做为国有资产向国内公众出售,使新闻舆论民办化,从制度上保证新闻自由的完全实现。在这个过程中,应注意把重心放在现有新闻机构的民办化上,放在现在机构的改进和扩展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产生新的民营新闻机构。要防止一拥而起,遍地开花,出现大量既浪费资源而又没有实际意义和生存能力的小报小台小社。在民营化过程中,也应注意控制传媒公司的规模,既不得出现垄断,也不可太小太弱,易于受人左右。只有在民营化基本完成,传媒业基本成熟后,才可完全放开新闻市场,任何人只要愿意就可自由进入。   另一方面,在转变时期初期及其后一段时期,传媒管理局下也应设立一套专门性监督检查系统,依照新闻自由法附属的临时条款,对所有新闻舆论机构,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进行监督检查。即实行新闻检查制度。   从内容上看,新闻舆论可粗略地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事实报道为中心的新闻,另一部分是以宣传评述为中心的舆论。原则上讲,传媒监督检查系统无权过问新闻部分,所有新闻机构均可自由报道所发生的事实,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隐瞒事实真相。对于确实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被涉及人利益的新闻报道,也只能由司法系统依法颁发暂时禁发令,新闻机构依法执行。应以详细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来保证新闻的客观公正。新闻界自身也要讲究职业道德,讲究自律。还应采取一些软约束办法,如成立新闻公司协会、民办组织、专家协会等,定期或随时评判各新闻机构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性,促进新闻报道的健康发展。   传媒监督检查系统的基本工作,应放在舆论方面。应依法引导舆论的方向,帮助促进转变时期的各项工作。传媒公司也有责任有义务配合这一时期的工作。即使对于舆论,该检查系统也只能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大事部分的舆论方向有所引导,对日常生活的言论、文化、娱乐、体育及商业行为等无权限制。同样,该系统也只能做检查引导工作,无权直接干涉传媒公司的具体工作。即使国有性传媒公司,也应完全自主经营,而不受此系统的直接指挥。对于传媒管理局或其它政府机构的越权行为,传媒公司可以向司法系统投诉,以保护自己的权力。   对舆论的监督检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人民民主素质的提高,新闻界走向成熟,而由紧到松,逐渐放开,到转变时期后期,或时机成熟的时候,再完全取消。从类型方面讲,学术研究、艺术类作品,在转变时期一开始即可完全放开,完全自由化。书籍、电影类可稍后放开,但对于过于敏感的题材可推迟出版或发行。再后是杂志、录像类。最后是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即越大众化的媒体越晚完全放开,以符合人民认识的提高和新闻界本身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监督检查本身也应是透明的,要说明理由,做出引导,尽可能做到公正合理。在正式的强制性的监督检查系统完全取消之后,也应有社会性的学术性的中立评价组织,继续监督新闻界的运作,不应使新闻舆论陷入完全无约束状态。   传媒管理局应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及国家议会。它的系统虽在全国构成网络,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但它的地方分支并不应受地方政府和地方议会的指挥,而只接受总局的直接领导。当然,它应尽力配合地方的各项工作。各地区之间也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新闻封锁。任何新闻机构及传媒公司,都有权在全国任何地方开展业务。传媒管理局从业人员均为政府公务员,应有较高的素质并受过专门培训,应精干高效,深通专业。其人数宜少不宜多,各负其责,分头把关。他们只担任指导者和检查员,把大量新闻舆论工作,交由各新闻机构及传媒公司独立去做。   传媒公司属于特殊性企业,尤其在转变时期初期,具有很大的敏感性,因此应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给予特别的关注。如不得垄断,限制暴利,对民主教育宣传给予补贴,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专业资格,所有者不得直接干涉具体工作,不得搞有偿新闻,不得以言谋利等等。应明确规定,对于制造假新闻者,要给予惩罚。如新闻机构以言伤人,受害者也可依法要求道歉或给予赔偿。对于重要的新闻设施,如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在转变时期初、中期,也应派内务部队予以戒备。   应鼓励新闻机构加强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适度商业化。也应加强传媒公司的文化娱乐作用。同样应以各种软约束方法促使大型传媒公司上档次,尽力促进人民文明水平的提高,不可太俗。应鼓励传媒公司对于反腐败、社会治安等等方面予以监督。   由于新闻机构的特殊性,在转变时期传媒公司应基本上本地化。对外市场要等国内传媒站稳了脚跟,在转变时期后期或转变时期结束后才可放开。即在一定时期内,可暂不允许国外海外传媒在内地大规模从业,对自己的传媒业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给它们一个适应新情况的过程。待到条件基本成熟后,可采用先允许合资,再完全放开的办法,逐步达成传媒市场进入的自由化。 第五节 政府   尽管可以肯定,民主体制下民主选举是确定法理认可的民主政府的最终方法,但它并不应是唯一的方法。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一些特别的方法,如特别指定,联合组阁等,来建立民主政府。通过限期举行民主选举,来保证国家政府的民主性质。在转变时期初期,最好的办法是由民主力量根据宪法临时条款,特别指定第一届民主政府和第一届国会,数年后才正式举行第一次民主选举。相对而言,因为国会议员数量多,且不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指定时较易照顾到方方面面,问题可能不会太大。而第一届民主政府的指定困难就大的多,尤其要求这一时期应相对集中政府权威,以有助于稳定局势,和开展各项转变工作。   由于只能由民主力量来指定第一届政府,专制制度垮台时民主力量的状况就极其重要。如果民主力量的政治组织由一个大型政党和一些小型政党组成,则应以该党为临时执政党,以该党之领袖任特别总统,其它小党可参政或在国会中行使监督职责。这是最理想的情况。如果民主力量的政治组织由数个较大型政党和一些小型政党组成,则应主要由这数个较大型政党联合执政,而各小党参政或监督。这是通常的情况。这时政府的筹建工作比较复杂,可由这几个党的领袖共同商讨,推举其中之一或推举一个中立型的各方均可接受的人担任第一任特别总统,并由这些党联合组成政府。一般说来,应该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万一无法取得一致,也可考虑在这一时期由数人组成最高权力委员会,共组政府,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进行决策。但这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能避免就避免,并应尽快举行民主选举。如果此时民主力量发展不完善,没有形成有相当号召力的大型政党,只有一大批小党,难以形成核心力量,则很可能不得不由马上举行民主选举来确定政府。这是相对而言的最坏情况。   显然,民主力量应尽量争取最好的情况,主要准备通常的情况,尽可能避免最坏的情况。因此,民主力量自诞生起,就应十分注意摆脱专制思维模式,以民主思想和方法来争取民主。要顾全民主事业大局,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尽可能达成共识,尽可能团结合作,尽可能形成统一完整的力量,使转变时期的工作较易进行。即使专制政权崩溃后不得不马上举行民主选举以确认政府,也应该坚持“选党不选人”,“议会中取得简单多数党出任执政党”“两道防护网”等选举规则,以保证选举的顺利良好进行,及促使政党在民主选举中走向团结合并,确保政府对全国具有良好的控制力。   另一条思路是完全由专家组成第一届临时政府。总统由全社会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治国专家担任,政府官员也主要由各种专家出任。待到正式民主选举进行后,再将政府交由政党执政。这也是相当理想的情况,在有些方面甚至比一个较大型政党临时执政更好。问题只是能否达成这样的共识,能否找到这样一个人出任总统,及能否找到这样一批全社会都能基本接受的政府官员。   从现有的实际情况看,海外民运力量分散,内斗不止,形不成统一力量,且由于思想路线上的问题,在西方影响大,对中国影响小,又还没有出现有学识、有能力、能够统合各派力量并得到中国民众认可的出类拔萃的领导人物,在中国未来的民主化过程中不太可能起到很大作用,更不可能回国组阁。国内公开的民主运动也多多少少有类似问题。且由于中共的打压,形不成有效的组织,也难以产生有影响的人物,出面组阁的可能性也不大。而在人民大规模的民主运动中从中共党内分离出来的党内民主力量,即“中共叛将”们,却有较大可能在这一时期担负起关键角色。一则他们有学识能力,有行政管理经验,有名气,也有官僚关系网,二则他们在政治上很可能较为温和,更易为各个方面所接受,三则也只有他们才有把握控制住军队,因此此时能够控制局势并直接出面组阁的有可能是以这些“中共叛将”为主,吸收国内外其它民主力量的这样一个民主政治集团。   如果第一届民主政府由一个大型民主政党为主执政,则中央政府对全国的控制力最强,较易保证整个局势的稳定,和各方面转变工作的进行。此情况下该届政府应该持续的时间长一些,把各种民主选举前的准备工作做足。此情况也会促使其它小型政党走向联合,以形成大型反对党,在接下来的选举中,与临时执政党竞争。如果第一届民主政府是多党联合执政,则该届政府持续时间宜短不宜长。因为政党之间的分歧竞争和有可能影响到联合政府的权威和稳定性,还会有如新兴政党要求加入联合执政,中央政府的政策易于波动,对地方的控制力较弱等各种复杂问题出现。应以民主选举尽早确定一党执政,并促使政党之间尽早合并,有利于联合政府的稳定。   对于特别指定一党临时执政或数党联合组阁,由于有举行民主选举的限定时间表,可以缓和大量矛盾,可以促使政党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自己争取群众之上,放在即将到来的民主选举之上,而不是放在现在由谁暂时执政之上。而临时执政党此时也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因为这一时期的工作是最复杂,最困难,最具危险性的,如果干的好,当然可以争取到更多选民的支持,如果干的不够好,则可能成为各种问题的替罪羊,在民主选举中遭到损失。当然,政府只能在国会及各反对党的严格监督下依法治国,执政党和政府官员均不享有任何特权,在民主选举中只能公正、公开、和平地与其它政党竞争,不得事先抢占有利位置。   在转变时期,无论是第一届临时政府还是以后的民选政府,地方官员均应由中央政府指定,而不是由地方选举产生。显然,第一届政府的内阁官员及各地方长官的指定,具有特别的重要性。应尽量选用老成持重有经验负责任的人,尽量选用人民拥护各方面都能接受的人,尽量选用民主素质高的人,尽量选用坚定执行中央政府命令的人。还应注意清除专制思想的影响,要讲究真才实学,要任贤用能,不可把职权做为以往贡献的酬报。第一届政府的主要官员,如内阁成员和省级官员,应在国会中通过。同时以法律做出规定,这批官员是特别任命,只具有临时性质,一旦民主选举得出结果,原官员必须无条件退位,由正式任命的官员接任。   第一届政府应基本接受原政府的外在结构,不应急于做出改变。对于确有需要改动的地方,也应尽量在原基础上改进,不宜一切推到重来。应注重民主的内含,而不应搞表面的东西。政府公务员也应基本留用,不应搞大换班。对公务员应边使用边培训,强化民主教育,应使他们完完全全为人民服务,而不可成为任何政党统治人民的工具。对于在民主斗争中站到民主力量一方来的原政府官员,应尽量留用。对于人民真心拥护的原地方官员,也应尊重群众的意愿。对于下台了的原政府官员,不得搞任何形式的迫害,少树敌人。第一届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稳定局势,缓和矛盾,为民主选举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比较尖锐的问题,能推后解决的就尽量推后解决。为了保证社会的受控有序,可以考虑在各大中城市派内务部队巡逻,协助警察保持稳定。   无论哪一届政府,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在整个转变时期,中央政府都必须拥有相当大的总体权威,必须对全国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只有在转变工作基本完成,社会局势十分稳定,人民素质相当高,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之后,才可适当放权,增加地方政府的权力。但是,无论到什么时期,基于东方民族的传统文化及实际情况,中央政府的权威都不会削弱到如欧美一些国家一样。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多数要尽量照顾少数,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中央要尽量照顾地方,这是中国的民主社会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为了保证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保证中央政府的权威,应以“强条弱块”为原则,保证全国的政令统一,削弱地方的权力。具体方法就是,全国必须做到“十个统一”,即统一的司法,统一的人事,统一的军队,统一的经济,统一的外交,统一的教育,统一的信息,统一的流动,统一的财政,统一的情报。统一的司法是指全国的司法系统必须统一,各地区不得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统一的人事指由中央政府统一任命地方政府官员。转变时期结束后也可考虑由地方选举本地官员。统一的军队是指全国的军队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指挥,任何地方政府不得拥有自己的武装。统一的经济是指人民可以在全国任何地方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不得搞地方封锁。统一的外交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掌管国家外交事务。统一的教育包括统一的教育系统和统一的语言文字。统一的信息指传媒全国化,任何地方不得阻碍信息交流。统一的流动指人口可以在全国自由流动,不再受限制。它是转变时期开始的一项工作,应在转变时期后期或结束时达到这个目标。统一的财政是指税收主要由中央统一掌握,地方税收只应处于附属地位,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地方利益不得超越全国利益。统一的情报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掌握情报系统。而只要政治上不搞统一,就是民主,就不是专制。   在转变时期,所有转变工作都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同意,大部分转变工作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和安排。但中央政府只给目标和规则,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具体工作由地方自己进行。中央政府可不去管得太细,不应一切包办。对于重大的转变工作,应以法律规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总体原则仍然是,地方政府权力宜小但可细,中央政府权力宜大但应粗。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都应以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大多数领域从退出来,逐步由“运动员”“裁判员”二者合一,变成“裁判员”。要以公平公正高效合理的竞赛规则,来规范社会的运行机制,而由人民自由地去创造自己的生活。当然,在一些领域,政府仍应保有一定的参与权,如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高雅文化的 扶持等等。 第六节 总统   总统是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和所面临的问题的复杂性与艰难性,又由于总统必须具有较大的权力,以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拥有足够的控制力,在转变时期,总统的重要性远大于正常情况。他的民主素质和个人能力,他的处事原则和方法,也都影响巨大。然而,也应清楚地认识到,确立民主体制是最重要的,由具体哪一个人担任总统则是第二位的,在转变时期初期更是如此。因此确实应注意选择好这个民主政府的带头人,但也不可过份注重于此,而应大批民主人士的力量,扎扎实实地打好民主体制的根基。   转变时期民主政府的第一任总统,也最好应由民主力量特别指定。即使很快进行全国性民主选举,也必须有一个人在一段时间里填补国家最高职们的真空。他应是民主力量公认的最高领袖,或者是德高望重能够得到各方面认同的治国专家或民主力量代表。他的任务是迅速稳定社会局势,良好开展转变工作。政府官员、军队指挥官等各部门领导,可由特别总统全权指定,但应十分注意参考各民主政党和民主组织的意见,即必须通过国会的批准。对于内阁,应以宪法临时条款,赋于他们管理国家行政及各个方面的权力。但他们都只具有临时性质,一旦民主选举得出正式结果,他们即把职位和权力交给民选政府。   在其后的转变时期,应通过民主选举,以在国家人民议会中取得简单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以该党领袖出任总统。不应不切实际地企求在这一时期搞全民直接选举总统,不应以激进的口号代替深遂的思考。中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搞全民直接选举总统总是利少而弊多。现代发达的民主国家基本都不搞全民直接选举总统,而是以更成熟有效的间接方法替代。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在议会选举的基础上确定总统是最好的办法。即使要对民主选举的具体方式做出修改,或者要把议会选举与总统选举分开,也应等到转变时期结束后才可考虑。这一时期有大量艰难工作要做,不应节外生枝,不应惑于表面形式。   第一任总统因属于特别指定,任期不固定,从转变时期开始时开始,到国家人民议会的民主选举结束时结束。其它的总统实行固定任期制。显然总统的任期与国家人民议会的选举相吻合。它不宜太长,那不符合民主。它也不应太短,以免频繁选举既耗费资源又造成政府及政党行为的短期化。应以5年或6年为宜。一般情况下,即使一党连续执政,总统的连任次数也不应太多,不要搞终生制。总统下台后即为普遍公民,以不再担任政府或政党职务为好,更不得搞垂帘听政。总统就任时的年龄也可以有一定限制,比如说不超过70岁,不应形成老人政府。总统如因病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则应让位。如总统逝世,则由法定接替人接任,直到下一次民主选举。   为了保证政令的高效和统一,内阁总理及主要官员,军队主要军官,情报系统主要官员等,应由总统提名,国家双议会通过而任命。各省级行政长官也应由总统提名,而由国会及省议会通过而任命。地区级行政由省级行政长官提名,省级和地区级地方议会通过,报总统批准,总统应具有否决权。县级以下行政长官的任命,也可参照这一方法。只有在转变时期结束后,才可考虑将地方行政长官的选择权交归地方。   中国是一个巨型国家,又要求适当集中中央政府的权力,中央政府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总统不应陷入事务堆中,不可事无巨细一手抓,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战略路线的制订上,放在抓大事定方向上。大量日常事务,应以委任制原则,交由相应下属去干。国家日常行政事务交由以总理为首的内阁处理,军队国防事务交由专门的军事指挥部处理,情报治安事务交由情报部门处理。它们分别向总统直接负责,不得发生横向关系。但总统不得是军人,也不应兼任总理。 对于总统的产生和主政,应实行“较大的权力,透明的运作,公开的监督,有限的任期,民主的选举”5个原则。尽管他拥有较大的权力,但新闻传媒可以公开监督他,国家议会可以弹劾他和罢免他,大法官团可以判罚他,人民也可以定时做出重新选择。因而他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工作,不可能为所欲为。当然,另一方面,也不得随意频繁更换总统和总理,以免造成政策波动和政局不稳。 第九章  军队问题   军队问题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在转变时期则显得更为关键。此时人民的整体民主素质还不高,国家的控制力又有所减弱,各种问题较多,矛盾也比较突出,残余的专制势力可能企图复辟,有不良野心的人或政党可能企图把军队变成自己争权夺利的工具。国内可能会有人企图搞分裂、搞无政府主义,国外也可能会有人想乘机鱼利。国家完全地、牢固地掌握统一的、绝对服从民主政权指挥的军队,就成了关键中的关键。民主政权并不想动用军事力量来解决任何问题,但必须拥有这个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军队的主要作用是威慑而不是战斗。只有威慑才会有安全,才会有稳定和受控,才符合全体人民及各个方面的最终利益。   军队的转变工作是转变时期工作的重要一环。尽管专制制度崩溃时军队已经站到了人民一边,但还需要从法律上、从思想上、从组织构架上、从制度规则上,把军队彻底转变成民主制度的捍卫者,转变成人民自由幸福的守护神。军队必须拥有很高的民主素质,必须遵守法律,必须服从指挥。只要军队受控,国家就基本受控,只要军队不乱,国家就不会大乱,军队工作做好了,其它工作就有了可靠的保证。 第一节 军队的民主化转变   专制制度一垮台,民主力量就应立即颁布民主宪法,规定军队只能是国家的军队,只听命于民主宪法规定的合法政府,军队不得涉政,政党不得涉军,从而在法律上确定军队的民主性质。应以详细的可操作的法律条款,规定军队的基本构架、指挥系统、建设方法、运作程序和使用原则。同时以宪法附属临时条款的形式,具体规定军队民主化转变的原则和方法,以解决军队在转变中所面临的各种特殊问题。军队的所有转变工作,都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在人民的监督下,依法进行。应以总统具体负责。专家议会应成立的专门的委员会,协助总统的工作。司法系统也应成立专设法庭,处理有关违法的申诉。三方面一起努力,尽快尽好地达到军队转变的预设目标。   军队的民主化转变,应依据宪法及其相关法律,在转变时期一开始立即着手进行。它的大部分工作,都宜早不宜迟,宜急不宜缓,应及早推行,尽快完成。最先开始的工作,应是消除专制势力对军队的影响,使军队非党派化。同时开展军队的民主教育,大幅度提高军人的民主素质,并建立军中人民监督制度。军队的总体构架、指挥体系、运作程序等也应立即依法改变。军队的建设则是一个较为长期的工作,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总体而言,军队的转变应领先于其它转变工作,应在高度重视下迅速完成。   由于专制制度垮台时军队已经站到了人民一边,所以军队的民主化转变总的来说困难不会太大。但也应十分注意按照民主原则,讲究方式方法。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很可能会有各种谣言,各种疑虑,民主政权应立即公布有关军队转变的法律和政策,采取各种方法,迅速稳定军心。应告诉军队,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民主政权一切都会依法办事。绝不会有迫害,绝不会搞清洗,不会秋后算帐,不会全部换班,不会一切推倒重来。军队的方方面面大部分保持不动,必要的调整和转变都是公开的、公平的、依法进行的。而且所有的改造也肯定是重制度不重人,是把制度改过来,而不是把什么人怎么样。民主政权会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取信于军。会尊重、团结和信任每一个官兵,和官兵们一道,做好军队的转变工作。   民主制度下的军队,只能是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卫护者,而不得是任何党派拳养的私家军。因此军队的军事指挥系统可保持不动,而必须立即撒销中共在军中安排的政工系统。应使官兵们明白,此举只在于消除政党对军队的控制,改变军队的性质和指挥管理制度,并非针对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批人。原军中共产党政工系统人员,可根据本人自愿,自动退役或改做军中其它工作。应以宪法附属临时条款的形式,规定此一时期对于现役军人的退役采取“特别补偿”原则。即对于在军队的民主化转变中退役的军人,可依据其服役年数和任职级别,给予较为丰厚的经济补偿,并妥善安排他们退役后的待遇和工作。凡自愿离开军队的原共产党政工系统人员,均按此原则办理。其它军人,包括军事指挥官,自愿退役的也可依据此原则平等对待。对于自愿留下的原军中共产党政工系统人员,只要宣誓退出共产党,就可继续留在军中,量才录用。在民主斗争中加入民主力量的,或具有较高民主素质的,可直接转入民主教官系列,从事军队的民主化建设工作。原本为军事指挥员的或确有军事才能的,可转入军事指挥系列。希望进入军事院校学深造的,可进入院校学习,毕业后按军事指挥人员入队及晋升。愿意转入文官系列的,可以转为文官。而所有留在军中工作的这些人员,都应调换工作单位。他们的新的工作岗位,也应尽量照顾本人意愿。任何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都可以申诉,有问题的必须依法改正。   同样,根据政党不得涉足军队的宪法规定,所有其它政党的军中组织,包括在民主斗争中民主力量各部分在军队中建立的组织,也必须撒销或退出军队。其中的人员,也必须宣誓退出政党,或自动退役。退役者也可按特别补偿原则处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军队中都不得建立政党的基层组织。至少在转变时期,军人不得加入政党。在转变时期初、中期,军人做为特殊职业者,也不应参加民主选举。对于违反此规定的个人或政党,要依法处理。应使军队完全非党派化,非政治化,中立化,便军队完全成为国家的军队。这样才符合民主原则,民主制度才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与此同时,考虑到军队转变工作的重要性,考虑到军队对社会局势的稳定和其它转变工作的进行的保障作用,考虑到消除专制势力长期把持军队所造成的影响需要制度和长期的努力,除了要完全消除政党对军队的控制和影响外,还应在军队中迅速建立起一个暂时性的民主教育系统。它应在取缔中共在军队中设立的政工系统的同时,以替代的方式同步进行。虽然这个民主教育系统的构造与原共产党设立的政工系统大体一致,但它的性质、任务、工作方法、服务对象等本质方面,都与之完全不同。它是为国家服务的,而不是为政党服务的。它在组织管理体系上不从属于任何政党或个人,而只从属于民选政府和国会。它的主要工作也不是控制胁迫军队为哪一个政党谋取私利,而是以民主思想启发教育帮助广大官兵,提高军人的民主素质。它在军队中的设置也不是长期不变的,而是有期限的,转变时期结束后应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   民主教育系统,主要由军队中连以上单位中设立的民主教官组成。应从军队和地方两方面,选拔具有较高民主素质,愿意为军队的民主化转变工作服务的人,到军队中担任不同级别的专职民主教官。在军队方面,应从军事院校中选择一些民主思想理论水平高的师生到军中担负这个工作。在地方方面,可以各民主组织中抽调一批身体好水平高的青年民主骨干参军,在做民主教育工作的同时,逐渐融合到军队中去。这些人员中原参加各种政治组织的,必须宣誓退出政党,并中断与各个政党的一切联系。所有民主教官按系统层次由军队高层专设的民主教育机构统一指挥,而该机构与军事指挥机构一道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民主教官应与军事指挥官具有相同级别,而其应属于文职军人,无权直接干涉军事指挥官的军事指挥。但他们应有权监督军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民主政权的号令行动。民主教育系统与军事指挥系统应分开,拥有各自的组织体系和升降制度,大的军事行动必须得到两个系统的共同命令才可执行,主要的人事任免也应由两个系统的军官共同做出决定。应以详细的制度规定划分两个系统的管理权限,避免矛盾,团结合作。转变时期结束后,民主教官可逐步转入军事指挥官系列,或者自愿退役。而改由军事指挥官兼任民主教育工作。   鉴于军队的特殊性,军中民主教育应较全社会的民主教育起步早,强度大。军中民主教育的内容,除了应结合军队的情况外,与全社会的民主教育应不会有太大差别。但对于不赞同民主制度的人,可劝其自动退役,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军中民主教育也应包含知识教育和专业教育,以帮助军队走向高知识化,高技术化的道路。军队还应建立宣誓制度,全军官兵必须宣誓效忠宪法,效忠民主政权。 第二节 军队结构   无论何时,无论何种情况下,中国的军队都必须是完全统一的,绝对遵守宪法的,是完全受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严格服从中央政府指挥的。任何个人,任何政党,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拥有武装力量。至少在转变时期,中央政府所统辖的武装力量,应分成三大部分:国防部队,边防部队和机动警察部队。前两者属于军队,后一个从属于国家治安部门。它们分成独立的体系,拥有各自专门的任务,而又可以相互制约,共同保障社会局势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   国防部队是三大部分武装力量中最大也是最主要的一支部队。它包含陆、海、空三大军种和战略核力量。它具有高机动化、重装备化、高技术化、快速反应化等特征。它的主要职责是保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边防部队主要为陆军,也包含一定比例的海、空军。它应轻重装备相结合,机动性较低。它的主要任务是卫护国家的边境和海域,也执行各种边防反违法犯罪任务。机动警察部队具有军队和警察双重性质。它应具有高机动性、快速反应性,可轻装备化,但应陆、海、空各种装备齐全,并配备维持治安特种装备。它的主要职责是要点保卫及保障社会局势的稳定,并协助地方警察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三支部队均由中央政府统一指挥调度。三支部队的职责虽有区别,但合作是更主要的。必要时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三军协手行动,共同执行某一方面的任务。三支部队之间也应有军官、人员、装备、信息等各种交流,有各种共同的活动,以促进军队的团结一致。   这三方面军队应拥有各自的总指挥部,直接向中央民主政府负责。除了机动警察部队由于执行任务的需要,可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双重指挥外,国防部队和边防部队均不得与地方政府发生直接联系。民选总统应为所有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国防部队中的大型兵种,如核部队、战略空军、远洋海军等,也应直接向总统负责。同时,国会也应对军队的状况拥有全面的监督权。人民议会应成立专门的军队委员会,监督军队的工作和活动。三支部队的主要领导人,也应为专家议会的议员。任何大的军事活动都必须得到国会的批准。   在转变时期,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应把军事大权主要集中在民选总统手中。总统对军队的人事任命和军事活动均具有相当大的权力。应在军队中建立制约式分权机制,避免军队指挥官权力过大。任何人也不得随意动用军队。平时应由总统通过三支部队各自的职业化最高指挥机关,分别管理三支部队,必要时总统可直接指挥。只有到转变时期后期或转变时期结束后,才应成立三支部队联合指挥部,逐渐降低总统对军队内部事务的干涉力度。 第三节 军队建设   民主制度下的中国军队,应该逐步做到“四高”,即军人高知识化,军事装备高技术化,军事行动高机动化,军队高度现代化。军人高知识化,不但在于知识是民主的基础和可靠保证,还在于军人必须使用高技术化装备,通过高知识化的运筹帷幄,才能打赢现代化战争。军人入伍时应进行知识考察,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录用。在役时要不断学习,包括基础知识、军事知识和专业知识。军官升职必须经过军事院校的严格培训。通过严格进入,不断提高,保证军人具有高标准的知识素质。   同时,军队应通过压缩规模,提高水平,达到军事装备高技术化,走精兵之路。应将有限的国防费用,集中用于高技术高水平军事装备的采购上,用于在役军人的教育培训上,而不应把钱都花在维持一支数目庞大,战斗水平低下的军队上。应看到现代化战争质量第一,数量第二的特征。应以质量求高战力。应看到提高质量是困难的,要通过长期艰辛的努力,而提高数量则容易的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应保持一支高质量的小型常备军力,并培养较大规模的预备役军队。预备役军队平时正常生产,必要时又可迅速加入军队,形成更强大的战斗力。要以此来做到高效低耗,以质建军。   军事行动的高机动化,既代表着军队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垮越长距离地域,在较大的空间范围里作战,又代表着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它是建立在军事装备的和军队的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训练上的。不能错误地理解民主自由的含义,军队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在严格的制度保证下,执行严格的纪律,进行严格的训练。一旦接受命令,军队必须能够熟练地使用高技术装备,快速行动,迅速良好的完成任务。   军队的高度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性要求,除军人的高知识化,军事装备的高技术化,军事行动的高机动化三个基础因素外,它更主要地强调建立现代化军队管理制度。依据中国的情况,军队首先要做到的是消肿。军队就是军队,军队不能去办社会。军队必须从一切商业活动中撤出去,也不应去从事经济性建设,不应经营职业性体育、文艺团体,不应参与社会性保障工作。国家应完全负担军队的费用,军队除专心致志于本职的工作外,不应涉足它业,不应有额外负担。能够交由社会企业公司经办的事务,都应由社会经办。社会团体也有帮助军队建设的义务。国家应建立起以军队为对象的一整套服务保障体系,帮助军队消肿,去除所有不必要的部分,成为真正的精兵。   其次,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今后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军队应半职业化。军人入伍后应担当2至3年的义务兵,然后根据本人志愿和考核选拔,留下一部分军人转为职业军人,在较长时间里为军队工作。职业军人不但能够充任军队的骨干,保持军队一定的稳定性,也适合现代化军队建设的要求,因为高技术武器的掌握需要时间,培养人才也不容易。军队一定程度的职业化是发展趋势,这也是精兵之道的重要一环。职业军人制度应与公务员制度相类似。职业军人应享有薪金、假期、并可携带家眷,一般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强令退役。但作为特殊职业者,他们也应遵从军队的特别纪律,享受特别待遇。边防部队中职业军人也可考虑半地方化,在一定情况下应允许一些人半军半民,逐渐定居下来,以加强建设祖国边陲。   对军人的评价应标准化、定量化。如采用计分制,以具体的可考核性指标进行计分评判。立有战功或其它类型功劳可获加分,对犯错误者减分。要以硬指标做评判奖优罚劣,提高军队的质量。此举也可防止任人唯亲,个人好恶,防止不公正现象。评分标准和评判结果均应公开化透明化,以鼓励军人上进。同时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对于不公正评判可以申诉,确实有问题的必须改正。并设有一些标准底线,军人的升职、转为职业军人、退役及退役补偿等均与成绩挂勾。   对于军官也应实行升职调换单位制度。一般情况下军官升级应改换任职单位。军官的升迁应在全军范围内综合评判,统一调度。此制度有助于改变“土生土长”的落后模式,有助于军队的一体化,有助于军队指挥管理的标准化,有助于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交流。此制度也可以减少各种矛盾冲突,防止产生宗派集团,消除封建专制体制和思想的影响。由于是在全军范围内的全面选拔,也有助于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此制度也使得各级军官不在一支部队中工作过长时间,既有利于公平调度,也有利于军队的稳定。 〖未完,下接zk9906e4〗 ———————————————————————————————————— 本期编辑:       徐名扬(澳大利亚)〈cnd-cm@cnd.org〉 本期校对:       赵 桦(美 国) 〈cnd-cm@cnd.org〉 读者技术咨询:     月 边(芬 兰) 〈cnd-help@cnd.org〉 网络技术维护:     张雨田(美 国) 〈cnd-info@cnd.org〉 《华夏文摘》执行编辑: 赵 桦(美 国) 〈cnd-cm@cnd.org〉 《华夏文摘》主编:   李彤彬(美 国) 〈cnd-cm@cnd.org〉 《CND》总编:    熊 波(美 国) 〈cnd-cm@cnd.org〉 ———————————————————————————————————— 如需获取关于订阅或停订《华夏文摘》(GB,HZ或GB-UU编码版)以及 CND提供的其它免费服务的详细步骤和有关信息,请致信〈cnd-info@cnd.org〉。 《华夏文摘》万维网服务站(WWW)地址: http://www.cnd.org/HXWZ/ 《华夏文摘》FTP服务站地址:   ftp.cnd.org[207.151.78.100]:pub/hxwz                canada.cnd.org[142.132.1.13]:pub/cnd/hxwz ————————————————————————————————————           国际统一刊号 ISSN 1021-8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