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华 夏 文 摘 增 刊      ◆      ◆                        ◆      ◆       未来中国讨论专集(五)      ◆      ◆                        ◆      ◆◆◆◆◆◆◆◆◆◆◆◆◆◆◆◆◆◆◆◆◆◆◆◆◆◆             SUPPLEMENT TO      CHINA NEWS DIGEST — CHINESE MAGAZINE(CND-CM) ·—·—·全球首家中文电脑期刊 中国新闻电脑网络(CND)主办·—·—·           —— 增刊 第一八七期(五) ——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版) ————————————————————————————————————              本期目录 (zk9906e5) ———————————————————————————————————— 走向繁荣自由的道路 — (Part 5 of 10) ————————————————————————————————————  《华夏文摘》是由CND义务工作者提供的免费服务。订阅或停订本刊的方法  请参照本期文摘的封底。意见和建议请寄:cnd-cm@cnd.org;  来稿请寄:HXWZ@cnd.org。由于本刊编辑人手有限,来稿请只用  电子邮件寄纯文本文件。请在来稿中注明您的姓名和电子邮址(如愿用笔名或  不署名也请注明)。若是文摘,敬请详细注明原稿的来源和出版时间。  本刊所载的任何形式的稿件均不一定代表编辑、《华夏文摘》或CND的观点。  凡原载于本刊的文章,除非本刊另有安排,不得转载。如欲以公用目的网络服  务站对本刊进行收集存档,或以任何方式对本刊再传播,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并取得授权。未经本刊许可,不得利用本刊或本刊存档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的或收费的活动(包括广告宣传在内)。 ————————————————————————————————————   〖编者按:本书将分十部刊登完。鉴于篇幅,前二部由listserv出版;后八部在CND的www与ftp地址刊登。请读者自取。本书文件为zk9906e1,zk9906e2,zk9906e3,zk9906e4,zk9906e5,zk9906e6,zk9906e7,zk9906e8,zk9906e9,zk9906ea。作者邮址:oceanstar2000@yahoo.com〗 〖上接zk9906e4〗   军队还应实行宣誓制度。军人入伍必须举行宣誓仪式,以后每隔一段时间举行一次宣誓。军官的每一次升迁都必须举行宣誓。宣誓的内容应是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忠于民主政权,愿意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献出一切。宣誓仪式应郑重,应公开举行,可以请地方群众参加。宣誓前后也可举行检阅、授勋等其它仪式。   民主政权和社会应对军队和军人实行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做出一些规定,民间也可以自发的举行一些活动。军人家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福利待遇。应着重解决军人退伍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除了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外,政府应可以从退伍军人中招收公务员,国有企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退伍军人,警察、消防人员等应尽量从退伍人员中挑选。应鼓励民营企业吸收退伍军人,也应鼓励退伍军人参加社会竞争。军校应主要从现役军人中招生,政府也可以送一些退伍军人到地方院校学习。军人应以自身较高的素质为社会服务。在转变时期初期和中期,仍需根据实际情况,为退役军人安排城镇户口及安排工作。随着转变工作的进行,户口制的逐步取消,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再逐步转为退役军人自由流动,并自主寻找职业。   在转变时期开始时,为了保持军队的稳定,应伴随着军队的民主化转变,及时对调或轮调一批高中级军官的工作岗位,并随后逐步轮调初中级军队军官。越高级别的军官,越应轮调。低级军官可保持一定比例不动,副官及参谋人员大部分不动,以保证军队工作的一贯性。在军官“升职换单位”制度确定后,则主要以此制度在全军范围内实现军官的统一调动化。   在转变时期,军队的主要任务是,对内卫护民主政权的权威和控制力,全力保证社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外卫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军队不是摆设,但也不可轻易使用。军队不应找事,但也绝不怕事。应尽量以政治方式或外交方式和平解决内外争端,但一定要有军事实力做后盾。军队的使用原则是,不动就不动,动则尽全力,不给敌方任何喘息的机会。无论对内对外,在需要使用时应毫不犹豫地使用,越畏惧怕事越会多事。要让所有人明白民主政权捍卫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决心。在国内局部地区形势紧张时,可以考虑动用警察部队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巡逻、宵禁等。要产生一定压力,防止地区性骚乱和无政府主义现象。在对外局部形势紧张时,可以调派重兵,预为防范,使对方知难而退。总之,民主政权不应天真到认为民主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应屈从于一些人一些方面不负责任或者别有用心的压力,以军队做为威慑力量,必要时可以露出自己的牙齿来,让军队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章  经济问题   不管哪一个国家,不管哪一种社会制度,经济都是根本性基础。无论是政治问题、军事问题还是其它所有问题,要想良好地解决,都必须依赖于经济问题的解决。民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最有说服力最强大的力量,还是经济的发展。就中国来说,在转变时期,经济的转变和发展,是政、军、经三大工作之一。总体而言,它也是份量最大、时间最长、困难最多、人民最关心的一个工作。只有把这个工作做好,社会局势才会稳定,民主制度才会巩固,转变工作才会获得圆满成功。也只有把这个工作做好,人民才能得到真正的自由和幸福,中华民族才能重新掘起。   在转变时期开始时,中国已具有了相当强大的自由经济基础。到2010年,以购买力平价论,中国大陆的经济实力将步入世界前三位。以GDP看,则应进入了世界的前四名。其中50%以上的工业产品,2/3以上的GDP将由自由经济创造。在经济方面,它能够缓解或避免此时有可能出现的经济困难,并做为以私有制为主干的新的经济的制度的发展基础。它也是国有经济私有化的购买者,和国民收入的主要提供者。在政治方面,由于自由经济最需要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它还是由专制到民主的巨大转变所引起的震荡的最强有力的减震器。它还会以自身的经济力量全面支持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军队的民主化转变,也会尽力支持其它转变工作。加上民主力量为转变时期工作所做的较为充分的准备,和国际环境及时代的进步,只要政策得当控制得宜,中国在转变时期的经济问题不会如东欧般那么严重,也不会出现如东欧般长时期大规模的经济衰退。   另一方面,由于专制制度长期积累遗留下来了大量经济问题,由于要对经济运行机制做根本性转变,还由于专制制度的垮台很可能就是因为经济上的原因,困难还是会很多的。经济虽不致于长时期大幅度地衰退,放慢发展速度及出现各种麻烦还是有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权应切切加强经济转变方面的工作中,坚持转变时期三原则,使经济尽快恢复,尽早开始稳定地发展。   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也必然要伴随着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一时期应着力于建立起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经济理论,应通过民主教育转变群众的一些经济观念,帮助群众走向成熟,还应通过经济活动实践帮助和促使人民理解、运用并真诚拥护自由经济制度。另一方面,也应注意不要过份注重政治方面的问题,不应长时间地搞政治性运动,应看到政治热情远不如经济需要长久而稳定。应谈化政治,谈化党派之争,少一点主义,少一点空谈,多干实事,努力发展经济。只要经济搞上去了,政治问题就容易较好解决。还要坚决反对不负责任,坚决反对好破坏而不事建设的流氓主义。应看到民主只是工具,民主不能当饭吃。要把大部分精力放到经济的转变和建设上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成长。   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内,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是自由经济制度,而自由经济制度的主干只能是私有制。因此在转变时期,经济的转变工作主要应包含三方面内容:培养和发展私有经济,国有经济私有化以及国有经济的民主化转变。还有一些与这三方面工作相配套的转变工作。它们的共同目标就是建立起一个新的民主性的自由经济制度。 第一节 发展私有经济   发展私有经济,首先应在政治上为私有经济正名。应在宪法中确认私有经济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明确规定私有经济与其它经济类型完全平等的政治、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待遇,指明私有经济是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自由经济体制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干。应发展建立起民主制度下的主导经济理论,阐明私有经济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应通过民主教育促使人民群众经济思想观念的转变,使他们明白发展私有经济也是为国家和人民创造财富,不但不是罪恶,不是补充,而且与其它经济一样都是光荣的事业。应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鼓励公民创立或参与创立自己的经济事业。应通过经济活动实践,帮助人民群众理解、运用并真诚地拥护新的经济运行制度。在民主制度下,私有经济的从业人员享与所有公民一样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任何形式的歧视都视为非法。   其次,应在经济领域完全消除专制政权对于私有经济的发展所做的各种有形的无形的限制,应给予私有经济与其它经济完全平等的法律及制度待遇,给予私有经济完全平等的发展机会,废除对私有经济的一切歧视性政策措施。应依据比照的方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享受什么样的待遇,私有经济就有权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反之亦然。在法律和政策面前,所有经济类型都应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不仅如此,至少在转变时期初期和中期,还应在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措施上,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这并不意味着应给予私有经济超越其它经济的特权,而是说应在各项工作中充分重视发展私有经济的需要,并大力帮助私有经济的成长和提高。如应降低个人开办企业的困难,给予私有企业更大的经营自由度,设立小企业局等等。应建立这样经济发展战略,即主要依靠私有经济的发展来吸纳劳动力,创造财富,并繁荣经济。民主政权应建立良好的私有经济发展模式,应通过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工作指导,使新建立的私有企业规范化,促使其健康发展。   应对私有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私有经济的人才素质。应明确告知人民私有化是经济转变的方向,促使高素质人才投身于兴办私有企业,或进入私有企业中去工作。还应建立社会化的、成体系的经济保障服务及监督机构,帮助并保证私有经济的快速良好发展。私有企业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透明化,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对于专制时期腐败无序所导致的私有企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通过法律的限定,政府的指导,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帮助迫使其改正错误,走上规范化健康发展的轨道。政府应成立专门部门,有专人具体负责,加强检查和指导。对于发现违法问题的,要提出公诉,由法律判决给予惩罚。   在转变时期初期,一项很重要的经济转变工作,就是为那些在专制统治下不得不为自己戴上“红帽”的私有企业摘去“红帽”,解除挂靠。即把大量打着国有、集体、合资等旗号的实质性私有企业,还其本来面目。在法律上明确确认其私有性质,企业经营的一切权益均归私人所有。其中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所有企业重新注册登记等方法,逐一清楚地界定每个企业的产权关系。另一个工作是把私有企业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完全剥离出来,完全消除企业中不同经济类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乱局面。还应废除如承包等模糊产权利益关系的经营方法,谁的企业谁全权经营。国有、集体的企业不能交由私人经营,反之亦然。   在私有企业摘“红帽”过程中,对于大量历史遗留问题,应通过各方平等商讨,达致妥协,尽快良好地解决。国家或集体在企业中的投资,可尽量通过一次卖断收回。如企业的确无力承担,可通过分期付款或入股等方式解决。但必须签署法律文件,企业所有者应负无限责任。在拥有充足理由时,也可以将企业收回或者拍买。但必须得到涉及各方的同意,否则必须交法庭仲裁。对于无生产经营意义的企业,如长期亏损企业或靠腐败现象生存的企业,可以将其关闭。一切都必须按照法律及政策措施办事,既不能没收私人财产,也不能允许国有资产流失。整个过程和所有细节都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各级议会议员、涉及人员、及关心的群众,都有权监督,并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上诉到法庭。   无论在那一种经济类型企业中工作的从业人员,都应只从属于该企业,不应拥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私有企业的所有者,必须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代表,不得是其它企业单位的职工,不得兼职。私有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摘“红帽”时,也应与原属单位脱勾,不再挂属任何其它企业。应允许职工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企业,一旦选定即只拥有单一身份。在住房、医疗等福利方面,如私有企业与原企业差距过大,其从业人员可暂时拥有或部分拥有原单位福利,并根据实际情况达致协议,通过补偿等各种方式逐步脱离关系。   对于企业摘“红帽”问题,原则上涉及哪一级政府所属的企业,即由哪一级政府处理。由于大部分需摘“红帽”的私有企业,都属中小规模,且与地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应主要由地方政府全面负责处理。少数大中型企业,可由中央政府直接处理。对于与政府无联系的企业,如集体企业挂靠的私有企业的摘“红帽”问题,政府不应直接干涉,但可给予指导。主要应由其内部各方面协商解决。无论在哪一部分出现了争执,最后的仲裁权都在司法机关。 解决私有企业摘“红帽”问题,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应有时间表,应限期解决。绝大部分工作应在转变时期开始后二至三年内完成。这也是地方政府在这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工作之一。确有问题无法解决的,也可延缓处理。应集中力量解决大方面的问题,一些细枝未节可放一放,以后再主要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加快处理速度。对于确有问题的处置,政府、企业及个人均可要求纠正,在一段时间后逐步解决。   私有企业应向规模化、法制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要上一个台阶。政府要积极指导帮助,给予各方面的扶持,如成立小企业发展局,现代企业管理技术指导局等专门机构,促进私有企业的良好发展。 第二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   历史已经证明,集权式计划经济制度及其各种变通都已失败。只有以私有制为主干的自由经济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励个人的主动精神,才能保证平等竞争,才能提高效率效益,才能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才能保持经济稳固长期快速的发展。以私有制为主干的自由经济,也是与民主制度相适应的。它消除了政党对经济的直接控制,清除了专制制度的经济基础。因此,经济转变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国有企业私有化,把专制政权直接控制的大部分所谓国有企业,以合理公正恰当的方式,转入人民当中的一个个平等的活生生的个人手中。由私人按照公平的游戏规则,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把专制经济转变为自由经济。   东欧国家的经济转型过程证明,工人平均占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工人自治等方法都是失败的,不适合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转变,影响社会局势的稳定。由于中国已有了相当强大的自由经济基础,且已步入市场经济多年,所以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应采取“售卖”原则,靠有偿出售,以自由经济消化国有企业。这样既可快速壮大自由经济,又可为国家的转变工作筹集急需的大量金钱,保证民主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局势的稳定。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主要是把凡是适合于私人经营的、适合市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都卖断给个人。不适合竞争的企业,私人不易经营的企业,基础性经济企业,非盈利性公益企业等,则仍应由国家经营。国有经济并未消亡,而是保持在一个较小的比例上。在转变时期,基于情况的特殊性,对于从事关键性、敏感性、支柱性经营业务的国有企业,对于有必要保持国家控制的国有企业,对于暂不适合于参与市场自由竞争的国有企业,可暂缓或暂不私有化。待到条件成熟了,再逐步拍卖。   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类,一为拍买,二为分期付款,三为出售股份。对于大量国有小型企业,私有化的主要方法是一次性拍卖,这是最简单最实用也是最恰当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分期出售或者资产抵押分期付款等方式,但不应搞股份化,搞出卖股权。应由社会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与政府专门部门一道给出底价,并公布生产经营资料,在专业拍卖机构的主持下公开拍卖。由所有感兴趣者平等竞争,并卖断给出价最高者。应尽可能一次卖出,不要拖泥带水,使情况复杂化。只有在难以一次卖出或者确有必要时,才应考虑采取其它二种办法。   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有多种可以选择的方法。当然最好还是一次性拍卖成功。考虑到自由经济的消化能力等多种因素,也可以采用分期出售的方式,先拍卖的经营管理权,国家仍保有大部分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贵重机器的所有权。此时私人经营者完全自由经营,获得归已,但需支付给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费和折旧费。待私人经营者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后,再向国家买下企业固定资产。可以一点一点买,如每年买下一部分设备设施。也可以分批买,如分三批买,先买下经营权,再买下厂房机器,最后买下使用土地。企业新添置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已。国家也可以有选择地保留一些企业的土地所有权。企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经营权。企业如破产可依法对其进行拍买,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企业经营权的最低价格,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并与政府专门机构共同商定。而买主应为平等竞价中最高出价者。由于情况的特殊性,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只应由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根据设备设施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经营者可自主确定是否购买,政府有关机构也可提出异议,出现经济纠纷双方都可向法庭提出上诉,公正解决。这里既应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也应避免经济讹诈。由于国家做为卖方,个人做为买方,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所有者,原企业经营的赢利和负债都应与新的所有者无关。当然也可以在拍买中将这些都计算在内。分期出售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但肯定是非常实用的方法,应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尽量采用。   另一种中型国有企业私有化可以采用的方法,是资产抵押分期付款法。它与分期出售的方法在核心内容上是相似的。国家将企业一次拍卖给私人所有者,私人所有者先交一定比例的头期付款,以后每年连本带息上交国家一定的款项,经过数年或十数年完全买下企业。显然最好应由私人购买者向商业银行贷款,一次付清费用,再与商业银行之间逐步清算。但考虑到社会购买国有企业所需的巨大费用可能超过了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及国有商业银行也需进行私有化转变等因素,政府有关机构也可以以模拟商业银行的方式,与私人购买者进行交易。这种方法的优势在于私人购买者可以以私人资产做为抵押,可以避免个人资金的不足,增大购买者范围。它的问题是政府或商业银行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对企业实行监管,因为企业如在短期内倒闭会给国家或银行造成损失。且还应防止企业购买者在此期间转移资产或巨额举债等不正当行为。这种方法也可以与分期出售方法联用,如私人购买者在购买企业经营权时,采用资产抵押分期付款的方式,可以大幅度拓展购买者的承担能力。但两者相比较而言,分期出售的方式是较好的,应尽量采用。当然如购买者抵押的资产价值足够大时,这种方法也是很有优势的。但应注意防止购买者以一处资产多处抵押,防止出现违法行为。   对于已经股份化了的中型国有企业,也可以以出售股权的方式逐步私有化。考虑到转变时期股市的波动可能会很历害,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可能会导致股价过低,出卖股权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加之对大型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影响,以及政府需长期承担全部或部分这些企业的管理工作。所以应尽量采用其它方式使中型国有企业私有化,实在不行了再考虑此方式。   大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工作中最困难也是最关键的一项。由于需要巨额资金,除了少数特例外,一次性拍卖是难以实现的。显然,两个较好的替代方法是分期出售和资产抵押分期付款,应尽量寻求采用这两种方式。然而,可能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可以走上这样的路。对于多数这种经济巨无霸来说,只能通过股份化,靠逐步出卖服权,靠社会性经济力量,以股东共同出资才可以买下它。由于此时中国已具有几十年股份制及股市实践,这个方法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政府应逐步向社会出卖股权,并依照资金情况,逐步吸纳私人董事。在条件成熟后,适时将其切换成私人经营国家渗股的企业,并可以以此方法逐步从中退出来。但除非绝大部分股份都已转入私人投资者手中,且具有明显的私人股东代表,这个企业就仍然是国有性质的,政府仍需按照国有企业的模式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另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大型国有企业适当分割,分别出售。即将单一的大型企业依自然单元分割成多个中小型企业,然后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人或集团。再由这些私人企业主将其变成紧密相关利益一致的企业集团。分割出售的技术方法是多种多种的,如将总装厂和零部件厂及大量配套小企业分售于不同的所有者,再如出售专营权等。这里要注意满足规模经济的要求,不要把企业肢裂成互不相关甚至互相竞争的小块,而是以统一的董事会,控股、渗股、卫星企业等方式,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致性。相比较而言,由于分割出售干净利落,不留尾巴,比出卖股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并非所有大型企业都适合于分割,而且对于可以分割的大型企业来说,往往也是主体部分不可分割,外围部分可分割,所以把两者结合起来应该是更实用更好的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解决大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问题,可以是五种方法或更多方法一起上。如将外围小型或服务性单元分割开来一次性拍卖,配套企业及零部件企业采用分期出售或资产抵押分期付款的方式,并可受总公司控股或渗股,主部部分采用股份制并逐步出卖股权,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仍保持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等。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组合方式,都应清楚明确地界定产权关系和收益关系,在企业集团内所有企业利益关系一致的前提下,保持整体的协调和统一。   在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时间进度上,应先小型企业,后中型企业,最后大型企业,而不应齐头并进。这一方面是因为难易程度不同,应先易而后难,既可积累经验,也可集中精力。另一方面,社会资金的容量也是有限的,一下子全面推出,则会导致供需失衡,售价过低,损害国家利益。当然,国有企业较低的售价有利于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如售价过低则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会影响国家转变工作所需的大量资金的筹集。还有一个方面,即应通过中小私有企业的发展,为大中型国有企业准备销售资金,并培养购买人。应注意只是重点不同,而不应机械划分,不要搞一刀切。只要条件成熟,先售卖一部分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总的来说,应在转变时期开始后2~3基本完成小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4~6年内完成中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6~8年或更长时间完成大型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部分重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可以等到转变时期后期或转变时期结束后再私有化。 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工作,应采取临时性法规,技术方法和措施,对股市予以一定程度的控制,制止过份投机行为,防止股市起伏过大,影响股东信心,影响企业的私有化工作。应把大中股东的注意力集中到企业建设上,把小股东的注意力集中到获取红利上来。只有在这项工作基本完成后,再逐步放松对股市的限制。由于国有企业不断售股,股市在一定时期内较平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股市操作,资金来源等,也应以法律限定其公开化、规范化,保证股市逐步走向成熟,以利于私有化工作的进行。   出售国有企业,对买主应有基本要求。如买主必须是合法公民,必须如实呈报相关资料,必须具有值得信赖的商业信誉等。对于“留尾巴”的出售,如分期出售、资产抵押分期付款、出卖股权、分割出售等,更需要严格审查买主的资格。如不得一份资产多重抵押,经验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无严重不良嗜好等。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成员经常予以检查,以防备国有资产不正常流失。对买主的身份也应有所限制,如不得形成行业或地区垄断等。所有要求和限制都必须是公开的、具体的、公正合理的、一视同仁的,不得搞地方主义等不正当限制。如有问题,买主等各方均可向法院投诉。无论卖方还是买方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处理。   对于购买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也应有所控制。应以大陆资本优先,港澳台资本第二,国际资本第三。此举的目的是扶植民族经济。由于国有企业是全国人民多年积累的财富,这样做也是合理的。采用的方法可以是给企业分类,一些特殊企业只能卖给大陆居民,一些企业可卖给所有中国人,大部分企业公开招标,自由买进。也可以以不同售价的方式做出限制,如国际资本必须比国内资本高一定比例才可中标等。中小型企业应尽量卖给大陆公民,大中型企业可吸引港澳台及国际资本竟价,但对所占份量应有所限制。除非特殊情况,国有企业和国有资金不得参与购买。对于资金来源也必须给予严格审查,要保证合法。   出售国有企业,还必须附属一些条件。最主要是控制失业率,规定买主不得随意解雇工人,或者必须保有一定的工人雇佣量,以防止在私有化过程中出现大量失业,尽量争取在企业内部消化冗余职工。控制方法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制订获得政府许可的劳动雇佣制度,与工会定期谈判达成劳动协议等。政府也可以通过一系列优惠方法,鼓励企业多雇佣工人。企业确实无法负担而必须解雇的职工,政府可给予救济,但企业重新招工时,应优先考虑这些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时可依厂规开除,政府也给予救济。职工如不服可到仲裁部门或法院上诉。除控制失业外,政府还可以附属一些指令性或指导性条件,促使企业优化经营管理制度。   鉴于国有企业私有化的重要性,应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并成立专门性政府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执行。议会、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均会给予广泛关注、监督和帮助。应以法律具体规范私有化的过程。应注意规定整个过程必须完全公开透明。   出售国有企业所获资金应完全上交国库。这笔资金对于保持社会局势稳定及转变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资金应先完全上交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按一定比例返回给地方政府。原则上哪一级政府的投资哪一级政府应分得多一些,但不应完全归那一级政府,以利于各级政府统一协调的工作。应注意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瓜分这笔资金,地方政府也不得截留。   这笔资金的使用当然应服从大局,照顾到转变工作的方方面面。应略为偏重于建立起社会福利保障体系,重点保证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和国有企业转变过程中失业的的职工的生活,也要资助其它失业、自愿下岗人员的生活。应考虑以这笔资金建立起各种专项基金,如军队转变基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不应再用这笔钱搞新的同类型国有企业建设,但可搞一些国家确实急需的基本建设项目。如为了控制失业率而扩大建设规模,也应注意尽可能多搞公私合营企业。国家税收、租金、股息、国有企业利润等,仍按规定制度执行,与这笔资金无关。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也应十分注意方式方法。如不应过早公布私有化企业名单,待出售企业应由政府派出人员监管等。应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应建立无限期追查制度,对于盗窃、破坏、怠工等违法和违规行为要给予惩罚,并把这一时期职工的表现通知买主及社会福利机构,与职工的未来利益挂勾。应在平等的基础上,鼓励本企业职工积极参与购买,但不得搞强制分配。政府必须负担企业职工工资,直到切换为新的所有者为止。 集体企业是否私有化及如何私有化,应由集体企业所有者自主,但政府应给予一定程度的指导和帮助,尽量避免发生争端。如其决定私有化,则可参照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方法进行,但可尽量照顾本企业职工。所获资金由集体分配。所有过程应报政府及法院确认,并完全公开。应注意划分国有和集体的性质,避免故意把国有企业划定为集体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节 国有企业转变   在专制体制下,专制政权为了维护自身的独裁统治和特权利益,把国有企业变成了政党控制人民的工具。“以政理经”是造成专制制度下国有企业低效高耗腐败混乱的根本原因。转变时期一开始,民主政权即应在所颁布的民主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政党不得在国有企业中建立专业性政治组织,不得把国有企业变成谋取政党私利的工具,不得企图利用国有企业控制人民。同时,民主政权应立即着手进行国有企业的第一步转变工作,即使其非政治化,纯经济化,把政党组织从国有企业中撒出来,使这些企业转变成具有真实意义的国有企业。   消除政党对企业控制的具体方法,是取消企业中一切非生产经营性建制,免除企业人员中一切非生产经营性编制。前者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企业中中共党政一条线,包括党委、政工部门、团组织等。工会也应完全转变,应非脱产化,独立化,企业职工民主选举化,不再充任政党或政府的分支机构。后者即免除企业中所有“职业革命家”或“专职统治者”的职位,企业不再供养任何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原党政工团组织中的所有成员,要么自愿撒出企业,要么改行,直接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相对而言,在民主体制的大环境下,取消国有企业中中共党政一条线是较容易的,安排由此产生的相当数量的冗余人员则要有一个过程。事实上,大部分企业党政人员都有专业,应尽可能就地消化,安排他们回归本专业工作。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或原经营管理人员,可插入经营人员系列。部分人士也可转做行政工作或生产工作。确实自愿退出企业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得对这批人有任何歧视,应明确界定他们做为个人无任何错误。原则上也应保持这些人的经济待遇不变。以后他们在企业中的位置和升降,也完全依据于现实表现,任何人不得追究历史。在一定时期内,也应允许企业设立一定数量的冗余职位,以逐步消化这一批人。   民主政府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进行这项工作。除制订并监督执行有关政策方法和措施外,还应派专门小组逐个企业进行帮助指导,以公开的、详细的、定量的规则处理面临的各种问题,尽量减少矛盾,尽量做到“取消政治机构干净利落,处理人事安排各得其所”。政府还应设立独立的抱怨机构,专门接受处理涉及人员的抱怨,务必使人事处理公正合理。对于确有问题的,新闻传媒可以公开报道,司法机关可以接受上诉,依法处理。   国有企业的非政治化,纯经济化,还包括应抛弃以政治及统治方式管理企业的各种方法,如不得占用生产时间搞政治性活动,不得以政府官员直接转任企业经营人员,取消干部工人划分,取消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级别等。这一时期对企业职工的民主教育,也只应在业余时间进行。   同样,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其它政党,无论是执政的还是在野的,都不得在国有企业中设立专业性政治组织,不得谋求控制国有企业。私有及集体企业也应参照这一原则。即使是临时性的民主教育,也应由社会承担,而不应在企业中设立专门机构,不应设立专职岗位。当然,各政党可以吸收企业职工参加政党,也可以在职工中建立不脱产的政治性组织,但不得直接干涉企业的经济活动。在转变时期初期,由于情况的特殊性,政府应有权限制国有企业职工建立政治性组织,防止泛政治化影响到生产和转变工作。   国有企业转变的第二部分工作,是建立起新的、现代化的、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适合中国实际情况和转变时期具体形势的国有企业运营和管理模式。应注意学习和参考世界各国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的先进经验,总结几十年国有企业运行的经验和教训。还应十分注意责、权、利相结合,企业经营的好坏,职工工作的好坏,均与企业中从业人员的个人利益紧密相关。应激励与制约并举,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并制止任何不正当行为。通过运营和管理模式的转变,基本解决专制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留下的,和经济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   首先,应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董事会制,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监督和执行功能分开。应以政府派出人员、私人股东、管理及技术专家和学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工会领袖、社区人士等组成企业的董事会,负责企业高级领导层的人事任命,企业生产及发展的战略性决策,以及对企业的运营进行监督等方面工作。而以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中政府派出人员应主要为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务员。他们应该训练有素,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全力维护国家利益,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所有权。政府有关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有权领导监督他们的工作。政府官员在大的决策问题上有发言权,但不应过份具体干涉公务员的工作。如果企业有私人投资,则应有私人股东作为董事会成员,代表投资者照顾自身的利益。还应聘请德高望重有经验负责任的管理及技术方面专家和学者,由他们代表人民群众监管国有资产。他们可以是在职专家和学者,可以是非相关国有企业的高级经管人员,可以是退休专业人士,甚至可以是港澳台及国际人士。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也应能够在决策层中表现经营管理者的意见。工会领袖则可代表职工照顾自身的利益。由于企业不但具有生产功能,也具有社会功能,因此也应聘请社区代表参加董事会的工作。国家议会应通过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人选做出规范,地方议会也可以对地方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人选做出补充性规定。只要董事会人事安排确定的好,企业的工作就有了切实的保障。   应注意的董事会确定后,它即按一般企业的运营模式管理企业。此时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除所有权不同外,其它方面应是一致的。以董事会制管理国有企业,可以经常性监督、督促、帮助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而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则应采用委任制,董事会不应直接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大的战略性的问题,可主要在董事会上解决。需要的话,则以更换企业管理者来解决。   在工作报酬方面,董事会的一些成员可以接受政府或独立方面的一定数量的补贴。但不应由企业发工资,不得从企业中直接获取利益。要割断企业与董事会成员的直接联系,防止执行者与监督者的利益一致化。显而易见,董事会成员的收益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效果严密挂勾,且这些收益应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长期利益和职业生涯的成功与否。   国有企业的管理也应具有更大的透明度,这是与私有企业另一个不同的地方。董事会做出的决策,一般应全面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必要时甚至可公布每个成员在决策时的表决态度。当然,在涉及商业机密时,可不公布或不立即公布这些内容。但接受有关各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则是必须的。   董事会制也是与股份制相适应的。在大中型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可通过私人股东逐步进入董事会,逐步掌握更多的股权和决策权而逐步私有化。   其次,应在国有企业中建立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即以职业化的生产经营管理专家 来担负起企业的各级管理工作,以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制度取代专制体制下政党及政府官员充当企业管理者的官僚制度。企业管理者应是以企业管理为职业的专家,不是政府官员,不能搞任期制,只要干的好,就可以一直干下去。也不能由企业职工搞民主选举,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要有制约,否则就不会有效益。企业管理者必须精通本职工作,且应是本行业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这两个方面,他们既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又要有长期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应把企业的兴衰与企业管理者个人的荣辱结合起来,把企业的效益与企业管理者个人的利益紧密相联,以此来激励和制约企业的管理者们尽心尽力地做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活力和效益。   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应该是一个金字塔结构。它的底是企业的基层管理者,如班组长、科长、工段长等,它的尖是企业的最高管理领导,如总经理、厂长。它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上级对下级逐级指挥和监督的制度。企业的最高层领导则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所有拥有企业的管理指挥权力者都属于企业家,并按照各自的岗位和权限形成阶层和级别。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不应在此列,不应套级。   应根据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经验等标准,在企业从业人员中选拔基层企业家。他们最好有一定学历知识,但不应做过高及僵硬的要求。其后企业家仍然根据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经验三个标准层层选拔,层层晋升。其中工作成绩是最主要的,它应有定量化的衡量标准。工作能力主要通过工作成绩体现出来,还包括知识水平、团队精神、合作能力等等。工作经验则主要指在每一个工作岗位应该工作一定时间,一般不得跳级,也不应升迁太快。每一次晋升都必须接受培训,可以是专家、学校、上级企业家讲解指导,也可以是自学一些材料。但必须通过规定考核,否则不得晋升。企业家的提级主要由上级企业家考核决定,关键岗位及高层职位应交董事会核准。下级企业家出了问题上级企业家必须负连代责任,以此来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现象。   各层企业家的收入以岗位薪金和年限薪金相结合。岗位薪金应跨度大,年限薪金应跨度小。中低层企业家仍实施月薪制或周薪制,高层企业家则应实行年薪制,以利于收入与效益挂勾。应拉开企业家与从业人员,及各层企业家之间的收入距离,但最大差距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如10~20倍之内。企业家的岗位薪金应实行以岗定人制,在什么岗位,负什么责任,拥有什么权力,享受什么收入待遇。一旦降职撒职则完全取消,与原岗位完全断却关系。但只要该人仍留在原企业,则其之年限薪金不受影响,其之多少完全取决于该人在企业中的工作年限。通常应保证企业家阶层队伍的稳定性。但企业家也必须能上能下,犯了错误出了问题就必须降级撒职甚至开除。无论哪一级企业家都必须严格执行上一级企业家或董事会的命令,否则将受到惩罚。以此来保证企业拥有严格的纪律。还应对企业家造成压力,激励他们不断上进,努力工作。   除了应以董事会制解决企业所有权的具体体现问题和对企业管理层的制约问题,而以职业化企业家阶层解决企业管理层制度问题,还应以刚性管理制度解决对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问题。这就是新的管理模式的第三个方面。   所谓刚性管理制度,就是管理制度要规范化,强硬、具体、严谨、认真,具有科学性和严格的纪律性,能够奖优罚劣,能够逼人上进。具体方式包括管理的程序化、集约化、文凭化和定量化以及压力化等等。管理的程序化是指管理生产活动要有一套完整清晰严密的程序,所有涉及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事。管理者的职责就是制订程序并监督下属执行,以及处理程序外问题。不应以“艺术”为借口掩盖管理的混乱无序,无章可循。管理的集约化就是管理生产活动必须细致严密,落实到每一个步骤,落实到每一个时间点,落实到每一个人。以精确求质量,求效益。不应再搞粗放式的,大呼隆式的管理。管理的文凭化是指企业的所有作业人员,无论从事哪一种生产活动,都必须拥有岗位合格证书,要有上岗证。开车床的要有车工证,开铣床的要有铣工证,仑库管理员要有仑库管理员证,任何人不得无证上岗。而且工作难度应与岗位证书级别相适合,有多高水平干什么活,拿什么工资。上岗必须有证,获证必须通过考试。要通过考试就得接受培训。一定时间段内不能获得适当文凭者要转岗,停职,甚至退出企业。一定时间段内所出废品或工作问题超过标准者文凭作废。应以文凭制激励职工上进并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管理的定量化是指生产活动要有数字化精确标准。哪一个人,在什么时间,到什么地点,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有什么要求,结果如何,怎样奖罚,都应尽量定量化表达。是好是坏,是对是错,谁的成绩,谁的责任,一目了然。在工资方面,应尽量实行计件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小时工资制,或把两者结合起来。应坚持“不干活,就没钱”的原则,一定要抛弃“大锅饭,养赖汉”的落后制度。管理的压力化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一定要奖优罚劣,要优胜劣汰,要给每个职工以压力,以此产生上进的动力。国有企业对职工一定要有选择和淘汰权。国有企业职工不是特权阶级,不能拥有铁饭碗,应与私有和集体企业职工一样,自己有选择工作的自由,企业也有挑选及解雇职工的权力。但至少对国有企业来说,这个压力主要来自企业内部的层层选拔层层淘汰,来自收入等级等方面的差距。一般没有大的错误不应开除职工。显然,这几种方式是相辅相成,互为依靠的,共同组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管理系统。而且这个管理系统也不仅仅是针对普通职工的,对企业管理层人员及其工作,也应尽量采用这些方法。   与刚性管理制度相配合的,应有培训学校,评估制度和抱怨机制等。职工及管理人员获取文凭及升级等,均应到企业生产及管理的专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接受考核以获得证书。企业应给予职工带薪学习时间,主要应为非繁忙生产时间。考核应有严格的制度,舞弊造假者必须严格处理。要求不严则考官要负责任。对职工工作成绩的评价由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做出,应有具体详细的标准。企业还应建立独立的接受职工抱怨的机构,职工在工作中有任何不满意之处,可到抱怨机构上诉,由抱怨机构具体调查并做出判断,对责任者给予处罚。通常不应允许职工越级上诉,不能把企业管理者的精力都用于内部锁事上,对不实上诉和无理取闹要惩罚。总之,国有企业不能骄兵悍将,不服管教,不能走“轻松工作,艰苦生活”的老路。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有严格的纪律,这样才有效益,对职工对企业,都有好处。   由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如何保证将要出售而尚未出售,有可能出售及正在逐步私有化的大量国有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稳定企业队伍,安定人心,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了处理好这个问题,应采取系统化措施,除了前述的董事会制,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制,刚性管理制度等等之外,还应对于企业中中上层企业家采用特别公务员制,既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又给予其一定的制约。只要企业管理队伍稳定过渡,执行企业的刚性管理制度就有了保证。而在这种刚性管理制度下,对于企业一般作业人员来说,谁为企业的所有者并不重要,他们真正面对的是具体的管理者。由于私有化的具体方法必须接受法律和协议的限制,加之企业从业人员始终受到管理人员的约束,犯了错误肯定会受到处罚,而确属必要而不得不解职的职工既有非常明确合理的标准,又有国家福利的救济,因此能够保证企业工作的有控有序正常进行,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冲击。   企业的特别公务员制度,是国有企业新的管理模式的第四大方面。它借鉴政府公务员的管理方式,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建立起特别公务员制度。即以一定级别以上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做为政府派出的特别公务员,基本上给予政府公务员的待遇。比如无重大错误不得解雇,离职给予补偿等等。既可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企业管理队伍的稳定和生产的持续进行,又可给他们以制约。如在企业所有权交接过程中发生问题,这些特别公务员要负责任。它的“特别”之处在于,第一,这些企业管理人员是政府公务员而非政府官员,因此对他们不实行任期制,只要工作满足要求,就可以始终干下去,防止企业行为短期化。同时他们也不能与政府官员套级,不能互相平调。第二,他们不由政府发工资,而由企业付薪,薪金数量与企业效益挂勾,并实行年薪制。同时企业应从他们的薪金中抽取基金,做为其离职补偿金。第三,政府公务员与政府在企业的特别公务员分属两个系列,特别公务员可调入政府部门任公务员,但政府公务员不得调入企业任经营管理人员。第四,企业董事会有权升降这些特别公务员的级别,他们也有权要求离职或转任政府公务员。第五,企业私有化后,他们可转入政府公务员系列,可调入其它国有企业担任特别公务员,也可留在企业继续工作。对于留下者,政府应在一定时期内保留他们的政府公务员资格,其后则逐步转入私有经济系统。第六,最低一层特别公务员要采取试用制,试用期合格才可进入公务员系列。而一旦进入系列则有终生职业保障,但如犯有如渎职等错误则不但会被开除出公务员队伍,也会取消其离职补偿金。第七,企业特别公务员体系与企业职业化企业家阶层体系有重合部分,但前者为管理系统,后者应属于专业系统。   对国有企业中上层企业家实行特别公务员制度,对他们可以起到“保底”作用,防止他们因为前途无着落而不能正常工作。但政府公务员的收入和权力都是难以与企业家相比的。企业私有化后,表现好的企业家可由政府抽调入其它国有企业继续担任企业管理工作,也可留任。对于留任者,必须得到企业新的所有者,政府有关机构和其本人三方同意才可通过,并在一定期限后退出政府公务员系列。必须由政府有关机构同意的原因,是防止在交接过程中出现新的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管理者联合而忽视国家利益的可能。但只要无问题,政府就应允许并鼓励企业经管人员留任,保证企业生产和工作的连续性和人才基础,既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也可减轻政府负担。由于有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制度,这些企业家既受过严格的训练,又有实践经验,是企业管理界支柱性人才,肯定会受到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的欢迎。而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结合,使得企业家工作的好坏既关系到自己的收入,又关系到自己的前途,会给他们以抓好企业工作的内在动力。无论对国有企业的运行和经济体制的转变,都会有很大的贡献。   新的管理模式的第五个方面,就是建立起现代化大生产的社会经济环境。针对国有企业,就是建立起社会化的独立的专业性的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等服务监督机构,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合理化,并给政府提供监管国有企业的依据。   新的管理模式的第六个方面,就是国有企业运营和决策的透明化。无论是董事会制,职业化企业家阶层制,刚性管理制度,特别公务员制还是社会独立评审监督机构,都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有固定可度量标准。政府和社会均可据此做出全面判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也可据此做出决策,从而保证企业所有工作的正常高效进行。 第四节 农业经济转变   对于全社会的经济转变工作来说,工业经济转变是其之一翼,农业经济转变是其之另一翼。农业经济转变的主要工作只有一条,就是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并永远不变。民主宪法应承认农业生产的私有制。国会应制订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土地分配和使用法律。地方议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调整。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土地分配。农民则依据法律拥有及使用土地。   土地分配的基本原则应为按户平均分配。应尽量在原承包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分配。对于绝大多数农户来说,只是把原承包的土地在法律上私有化,使原为承包耕作的土地变成现在完全是自己的土地,而在实际操作上并没有明显的改变。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可做适当调整。但不应完全推倒重来,依然应是在原承包耕作的土地的基础上作出调整。要注意不应把事情复杂化,应注意谨慎从事,尽量公平公正,尽量采用当地农民公认的方式,尽量减少各种矛盾。   对于确实已弃农务工的农户,可不再分配土地。但应给予就近城镇的居住资格,即执行“以土地换户口”的原则。此点的意义仍然是要公平公正,要土地就不能要户口,要户口就不能要土地,只能要一头,不能两者兼得。在以后农村人口进城问题上也应坚持这一原则。这种分配原则,一则可腾出较多土地供农民分配,二则也可防止土地荒芜。   土地分配必须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法严格执行。由政府派出专人及专家,逐村逐乡进行。事前村镇政府组织应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土地的逐户划分和分配应清楚明确,不留任何尾巴,并要有精确的土地划分标志、记录和证书。所有资料至少由政府和民间双备案,也可以加上村乡的多重备案,而以政府备案资料为法律标准。土地分配时应有严格控制,必要时可派出快速警察部队戒备。   土地分配应是一次性的,应在转变时期开始后一至二年内尽快完成。在此之前任何人无权私自分配土地,更不得强占土地。只有政府专门机构派出人员,如土地局人员,才有权依法分配。应设立专门的抱怨机制,允许农民提出投诉,并尽量在现场给予调解及解决。不行的话,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及法院依法依理在一定时期内做出最后裁决。   相比较而言,农业经济转变是社会经济转变中较小的一翼。由于相对简单,又有多年土地承包为基础,它所面临的困难会小一些,转变速度可快一些,且应该一步到位,并迅速稳定巩固起来。但由于农村人口重多,且相对素质较低,加上专制体制长期积累遗留下来的大量矛盾,在转变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有可能的,必须加以重视,并做好预防准备。农业这一翼稳定了,并良好地发展起来,对于工业经济的转变具有很大的稳定促进帮助作用,对于整个社会局势的稳定也非常有益。   在土地分配给农民后,还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的使用做出严格限制。首先,土地不得自由买卖。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丧失土地可能使农民生活面临巨大困难且没有稳定性。严格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不得自由买卖,对稳定农村社会经济形势,阻止贫富差距扩大,防止大量无业农民涌进城镇,减少农村矛盾冲突,防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保护耕地等方方面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获准迁入城镇生活的农户的土地,及丧失了主人的土地,仍归国家所有,由政府有关机构拍卖或依法处理。农民欲扩大自己土地的唯一方法,即来源于此,不应有任何其它方式。土地做为私有资产,也可由农户子女依法继承。应注意在法律内体现出男女平等并保护老年人的权益。由于政府所掌握的土地资料是法定标准,且只有政府相关部门及法律机构才有权依法更动政府所掌握的土地资料,所以做到这几点是有保障的。   其次,土地不得荒芜。所有农户都有义务良好地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不得荒芜。对于确有原因无法自己耕种的,可以出租土地由他人代为耕种,也可以出资雇人耕种。对于长期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者,如本人自愿,可以将土地上交国家,由政府拍卖或处理,并给予该农户一定的补偿。对于违法荒芜土地者,要依法处以罚款直至没收土地。   第三,土地不得挪做它用。凡属农业生产用地,任何人,包括土地所有者,都不得挪做如建厂、盖房、丧葬等其它用途,只能用于耕种。如有非法挪用土地者,政府有权拆除非法设施建筑,并处以罚款,直至没收土地。农村应实行火葬,或在非耕种用地上设专门坟场。建厂、盖房应限制在村镇内。政府应鼓励并指导农村建筑向高层发展,尽最大限度保护耕地。   除了对土地的使用做出限制外,对农产品的供销也要有所控制。由于粮食属于生活必需品,对社会稳定关系重大,至少在转变时期,粮农产品供销主流应由国有企业承担。私有企业只起补充作用,或经营高档、非必需农产品。国有企业应在土地分配时,即与农户签订强制性合同,规定农户有义务将部分粮食按法定价格卖给国有企业,剩下部分可自由买卖。但农民如愿意将粮食卖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不得拒收。法律还应规定国有企业必须付给农民现金,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替代品。国有企业之间也应有一定程度的竞争,不应形成垄断,以提高服务质量。农村政府也应卫护农民的利益。   对于其它农业生产资源,如水塘、山岭、林地、荒原、沙漠等,则不应采用无偿分配的方法,而应采用拍卖的办法使其私有化或私有经营化。通常荒凉的地带生产资源可拍卖所有权,而在较发达地区则应着重于拍卖生产资源的长期使用权。使用权的拍卖应为长期的,以防止掠夺性开发。对于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最终拍卖所有权。对于这些生产资源的使用方法,政府也应以协议的方式做出限制,以保证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 第五节 完善社会经济环境   无论是农业经济还是工业经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生存在一个大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既能促进经济的正常发展,提高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又能对转变工作的进行,社会形势的稳定,以及良好的现代民主制度的建立,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完善社会经济环境的第一步,是制订系统的、公正的、先进的经济法规,并严格执行,依法治经。社会经济的运行必须有公平的竞争规则,适当的调节措施,公正的法规制度,严格的制约和监督。经济个体的操作,也要有清楚明确的规范,不允许混乱无序,要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不能坚持落后。这些都需要由经济法规系统来给予帮助和规范。经济只能在经济法规的控制和保护之下,才可以健康快速的发展。 经济法规应由国会制订。通常地方议会应无权制订地方性经济法规。全国经济必须一体化,不得搞地方经济割锯。对于前政府留下来的经济法规,适用的就保留下来,需要修改的予以更改,确属糟粕的则予以废除,重新制订。当然,民主政权还需花相当大的精力,制订新的法规制度,使其形成完整严密的系统,并注意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应积极参考发达的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学习和借鉴提高自己的法规水准。还应长期和临时相结合,对于转变时期的特殊情况,可以制订一些临时性的法律措施。对于经济制度建设,则由长期性法规来支撑。民主力量在专制制度垮台前,也可以提前做一些准备,以使在转变时期开始后,尽快尽好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经济法规也会有一个制订、实践、调整、完善的过程,不能期望一下子尽善尽美。但应迅速搭起一个完整的构架,再逐步改善和提高。而经济法规一经颁布,全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违法者都必须受到坚决处罚,绝不允许再出现专制时期特权、腐败,拿法律当儿戏的现象。司法系统是监督和执法的主力。政府、传媒、社会各界均有责任监督经济法规的严格执行。   完善社会经济环境的第二步,是建立一套独立的专业化的社会经济监督评审体系。它包括建立起各种独立于企业或经济体之外的专业体系和专门机构。它也不从属于政府,而是社会的专门性行业。专业体系有如会计师、审计师、律师、预算师、拍卖师、各类评估专家等等。相应的专业机构有如会计事务所、审计所、律师事务所、预算事务所、拍卖公司、估价所等等。社会、政府、企业、经济体等通过这些独立的专业性的人员和机构的帮助,监督及评价整个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并起到公证和公信作用。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或经济体的经济报告,均由这些专业人员和专门机构做出,并互相监督,以保证其之公正客观。它不仅有助于国有企业的良好运行,对其它各种经济类型,同样具有帮助、制约、监督、评估等作用,是整个社会经济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例如,应建立起会计师专业系列,通过学校培养、社会实践造就出一批法律认可的专业会计人员,并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向社会提供专业会计服务。企业或经济体的会计业务必须由他们承担。法律只承认职业会计师所给出的企业或经济体的财务报告。大型企业或经济体可聘用专职注册会计师来处理自己的财务业务。小型企业或经济体可聘请会计事务所来照管自己的财务工作。同时以专职审计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如有舞弊行为则吊销会计师执照,并受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人员如诱惑或逼迫会计师进行如做假帐等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其它专业人员及专门机构的工作,也与此相似。审计工作可由专业审计师进行,也可由一些会计事务所代理。律师则以专业知识和才能来帮助企业、公民、政府等维护自身的经济及其它权益。预算师向社会及顾主提供工程或经济活动的专业性投资报价和工程预算。拍卖师专门进行各种拍卖活动。评估师则对如房地产、设备设施等进行价格评估,也可对各种经济活动的结果做出专业性评估报告。通过这一整套系统,既可使这些经济活动专业化规范化,又通过职业资格的承认而予以制约,以现代化的方式来建立经济制度和管理经济。各个专门机构之间,各专业人员之间也应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和制约,以保证服务和监督的水平。   在转变时期,由于要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及农业经济的私有化,有大量的会计、审计、法律、预算、拍卖、评估等工作要做。应尽可能利用社会原有的专业人才,也应进行一定的考核和培训。关键是尽快建立起有关制度,人员素质的差距只能逐步消除。由于此时工作量巨大,而制度有待于在实践中完善,人员素质有待于在学习和工作中提高,除应慎重行事外,还应建立无限期追查制度。只要有错误,不管经过多长时间之后,只要一经发现,就必须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机构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置。要以此来起到威慑警惕作用,并保证问题处理的最后公正。   完善社会经济环境,还包括生产活动的单纯化,即应以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搞经济建设。企业只搞生产,企业不能去办社会,不能去搞“大而全”“小而全”,既使企业负担过重,无法专心生产,又浪费资源,缺乏效益。应把各种服务性机构,如住房、学校、餐饮、医疗、娱乐、体育、文艺等,均从企业中剥离出去,该企业化的就企业化,该福利化的就福利化。要以专业性、现代化、社会化的方式,来处理企业的辅助问题,形成竞争,提高效益,减少对生产的干扰。 第六节 其它经济问题   在转变时期,除了经济的私有化以及国有经济的转变外,还有许多其它经济问题。经济做为一个巨大的系统,具有大量的方方面面,牵一发而动全局。这里选择其中之比较重要的5个因素:住房、失业、福利、税收和人口流动来加以讨论。 一、住房问题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要素之一。由于它牵扯到大量社会资金的投入,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利用,以及较长的规划建设时间等等方面,情况比较复杂。而它又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的话,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多年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住房的商品化、市场化、企业化、私有化、规范化及非福利化等方面,都已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专制体制的束缚,这个问题不大可能得到完全解决,肯定会留有大量尾巴。在转变时期开始后,民主政权在进行其它经济转变工作的同时,也应针对新的经济体制的需要,采取种种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住房应完全商品化。应把住房当作商业产品,不能再搞任何形式的分配制,而必须按照其商业价格出售。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大部分住房已经进行了各种程度的商品化。民主政权在这一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住房彻底商品化。应快刀斩乱麻,按照一定政策,一定的方法,一次解决,不去计较过多的细枝未节,不留尾巴。二是把未商品化的住房以及各种建筑物商品化。无论是政府官员住房还是各种政府建筑物,均以商业价格表示,并明晰产权,有偿使用。   其次,住房应基本市场化。绝大部分住房,都应完全面向市场,由社会人员自由选租选购,而不应再搞各种分割限制。这既是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要求,还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住房真实价值的体现。即使少数不能自由买卖的住房,也必须以市场价格计用,不应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其价值。   第三,住房应完全企业化。所有住房均应由各个国有或私有公司经营。这些公司应是完全平等互相竞争的独立经济单位,由它们按照经济原则来开发、建设、出售住房服务,而不是以政府或其它形式包办,以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这一条是与住房的商品化、市场化相适应的。没有住房公司,则不可能使住房完全商品化和基本市场化。   第四,住房应绝大部分私有化。绝大部分住房应归私人所有,并做为私有资产自用、出租或在市场上出售。在转变时期,除了将一些留有尾巴的私有住房完全私有化外,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可逐步将一些住房以一次出售或分期付款的方式私有化,使社会住房相当程度的私有化。但应注意国有企业也应保有一定数量的住宅,主要是低档住宅,以便根据政府的政策调整住房市场的价格。而私有化过程也应渐进有序,不应供应量太大,导致价格过低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住房经营管理应规范化。住房的方方面面,如开发、建设、出租、出售、管理及所有权等等,均应以法律予以明确规范。在转变时期,还应有一些临时性法律、政策、措施来保证住房的商品化、市场化、企业化、私有化和非福利化。由于专制政权所遗留下来的混乱无序,住房走上规范化需要一个过程。民主政权应及早提出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并按照这个方向逐步努力,直到达到目标。   第六,住房应非福利化。应割断企业与其之职工的住房之间的联系,企业不应以福利的形式直接包管职工的住房,而是在职工的工资中包含住房部分支出,由职工到市场上自由购租住房。这样才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既可使企业集中精力于生产效益,又可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减少企业内部及社会矛盾,消除腐败特权因素。在转变过程中,企业也可以成立独立性住房子公司,由其暂时经营管理企业的住房,并逐步走向商品化、私有化、市场化。   另一方面,由于住房与粮食一样,都是价格弹性很小的生活必需品,事关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因而不能完全任由市场自由调节,政府也应对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等方面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力。主要目标应是使住房的价格与人民的收入水平保持协调,基本做到人人居有其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干涉的目的都应是提高住房的供给能力,降低住房的价格。在具体形式上,应是政府以资金或土地等方式投资,通过特定的国有房地产企业或私有企业,开发中低档住房,提高住房的供应量,并压低房价。一般而言,政府房的销售或出租对象应为工薪阶层及低收入阶层,而把中高档住房市场让由私有开发商自由竞争。只要能保持供需基本平衡,住房价格就不会超过人民的承受能力,就不会产生太大的住房问题。   做到人人居有其屋的另一点,就是要有相当大数量的房地产公司,应把全部或大部经营业务放在出租住房上,而不是放在出售住房上。即房地产业内应有相当数量的公司以出租住房为经营要点。毕竟会有相当数量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是无力拥有自己的住房的,或者由于短期居住等种种原因而不想购置自己的住房,因而就需要住房市场提供租房服务。政府所提供的政府住房,也应大多数用于出租。应有专门的租房管理公司来管理这些出租住房。   对于用于出售的住房,为了提高人民的购买能力和房地产业的服务质量,也应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如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等等,降低群众购买住房的难度,提高住房的私人拥有率。当然,在转变时期,能一次卖断的还是以一次出售为最好。   除了政府房外,政府还应提供少量福利房,以很低的价格甚至不收租金,供一些生活非常困难确实无力租用住房的群众使用。显然使用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且只能是临时性的,一但条件许可,即应到市场上自主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这些福利房应由政府福利机关掌握,由政府拥有所有权,而由特定的房地产公司管理。这一类住房不应太多,也不应太高档,应严格控制,不能变成另一种政府包办。   政府还应对住房市场保持必要的监督。应在各个社区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以现代化手段,如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密切监督住房的数量和价格,详细记录住房的所有者、使用者、租用者及进住搬出时间等,为政府及社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和管理依据。应以严格的法律措施,保证政府监督的准确有效性,不应流于形式。   应由地方政府全面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住房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控制,而由地方议会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监督政府的运作。通常中央政府和国会只做大方向上的指导,而不应具体介入各地的工作。   政府除监督调整住房市场外,也有必要在几个具体的方面做直接控制。首先是控制住房空置率。控制的方式应基本是经济性的。对于长期空置的住房要对所有者处于罚款、强行降价、拍租、拍卖等处罚,迫使所有者尽快有效利用住房,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抑制炒买炒卖等投机行为,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量,降低住房价格。其次,在一定时期内,租用购买住房必须拥有本地居住证、工作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以控制人口的无序流动,对监督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有帮助。第三,基于中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各地方议会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建造住房必须高于若干层,以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并保护耕地。第四,住房做为私有资产,当然可以遗传给后代,但应计入遗产金额,依法纳税。对于住宅性遗产过多者,可提高税率,以限制少数人占有太多的社会资源,并体现社会公正。 二、失业问题   失业问题是现代社会都无法逃避的一个相当困难的重大社会问题,中国也不可能例外。尤其在转变时期,失业问题更为敏感,更有压力,更具危险性,必须长期措施短期措施一起上,必须标本兼治,必须有强制性措施,也不得不在时间上、经济上、甚至政治上做出一定牺牲。任何转变措施的出台都必须考虑到这一问题。实际上,缓进原则,国有企业售卖原则,农村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政策,大力发展私有经济政策等等,都是以失业问题做为其中的一个强力考虑因素的。在这一时期,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尽全力把城镇失业率控制在10%以内。到2010年,中国总人口约14亿,城镇人口将达6亿以上。即使保守估计,城镇需要就业的人口也将超过3亿,比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如果能将城镇失业率控制在10%,也会有3千万人无事可做。假如再突破了这道线,则失业人口有可能超出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使社会形势变得十分严峻。因此除了其它相关措施外,采取一些直接控制措施也非常必要。应采用各种方法,经过长时期的努力,最终把失业率控制在3%至6%之间,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解决失业问题,总体原则应是“控制失业源头,拓展就业容量”。即采取一切办法,限制需要就业的人口数量,同时尽可能增加就业岗位。   对于拓展就业容量来说,主要方法就是大力发展经济。这也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性方法。在转变时期,主要就是尽快发展私有经济,以经济发展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这一时期应采取低税率政策,加快资本积累,刺激经济快速发展,而大部以出售国有企业来筹集用于失业等社会救济和转变工作的资金,这样也有利于加速私有化的步伐。在必要时,国家也可以投资兴建一些社会公益性基础建设工程,加强经济的后劲,也增加一些就业岗位。在资金不足时,可以向国内国外举债,只要经济发展起来,就不害怕还债问题。   另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也不应放弃劳动密集性工业,而应根据中国地方大、人口多、经济发展状况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劳动密集性工业、技术密集性工业和资本密集性工业一起上。应以前者主要分布于欠发达地区,而后两者主要分布于发达地区,并形成流动有序。既要保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现代化,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发达地区的经济转型,主要是把劳动密集性工业牵往国内的欠发达地区。而欠发达地区在条件不成熟时,不应轻言经济转型。与此相适应的是,法定最低小时工资率不应全国一刀切,而应分区分级。欠发达地区应采用较低的法定最低小时工资率,以吸引劳动密集性工业落足,并可抑制人口大量涌入发达地区。   政府和社会还应致力于拓展就业范围,包括开拓国内和国外的就业市场。在国内应着重于通过现代化管理来解决专制时期“许多人没事干,许多事没人干”的混乱落后状况,增加就业岗位,搞好社会治理。对国外则应通过各种法规措施积极开拓国际劳动力市场,鼓励人们出国就业,并给予方便。   另外,还应依照经济活动需要,允许存在较大数量的钟点工、计件工、零工等工作岗位,不应强求完全就业。就业不足当然是一个问题,但比完全失业强。也应注意开拓这方面的工作岗位。   控制失业源头的方法则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方法是暂时性的,或者是转变时期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还有的方法是长期性的,应长期坚持。   首先,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要有限制,不能允许私人买主在短时期内大量解雇职工。政府在出售国有企业时,要与私人购买者签订法律合同,每年的职工解雇率或解雇人数不得超过一定数目,或只限定职工保有量,并以此做为购买国有企业的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最低要求者无资格购买国有企业,达到条件较高者可相应加分。政府应准备为此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即使对需要裁员的企业,也应有详细的限制,如必须后来先走,四十岁以上不得解雇等。毕竟年轻人再就业、再培训、再教育容易的多,家庭负担也较轻。当然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达不到劳动技能要求的人,可以依劳动法或劳动合同予以开除。但对此必须有硬指标控制,政府应建立接受投诉的专门机构,法院要受理违法起诉,对于不遵守劳动法的雇主要惩罚。在这一时期,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得到政府专门部门的同意才能生效,并应到法律机关备案。劳动合同应宽严适宜,不应过份损害劳方或资方的利益。同时资方对新职工的聘用也要公正合理,应防止如任人唯亲等不正当现象出现,应通过法律限制和政府指导引导私有企业走上现代化管理之路。政府和社会还应帮助企业职工逐步建立起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独立性的工会,并帮助工会理性负责地开展工作。政府应逐步从劳资关系领域退出来,由劳资双方自由协商,共同解决企业的雇佣问题。   第二,大中城市及重点地区可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对外来人员颁发工作许可证,以此来控制本地区劳动力供应总量。此举主要是对农村人口进城工作做一定程度的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口的无序流动,以保证城镇及重点地区的劳动力供应量不超出本地的社会承受能力。哪些地方采用此方法,可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决定,而具体颁发工作许可证数量及管理办法,可主要由地方政府协同地方议会决定。一般说来,应保持这些地区的劳动力供应量大于需求量一定比例。但任何地方不得完全关门,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对此中央政府可保持一定的控制干涉权力。对于违法雇佣无工作许可证者,应主要对雇主采取经济惩罚。颁发工作许可证的方法也应公正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严格监督。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特殊人才给予优惠。国家也可对一些特别人员,如退役军人等,制订统一的优惠政策法规。外来者合法工作一定年限后,可转为本地区居民。应通过经济的发展及全国经济状况走向平衡,而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后取消这一制度。采用这一制度本身肯定会引起争议,但对劳动力的流动和供应保持一定程度的控制,是对转变时期的工作及社会稳定必要的和负责任的做法。要注意的只是工作许可证的限度宜松不宜紧,不可演变成另一种户口制度。   第三,国家应通过法律,规定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如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得到有能力的成年长辈的照顾。这样,一部分职工,大部分为女工,可留在家中哺育子女。既减轻就业压力,也可使未成年人得到尽可能好的照顾,做到优生优育。应注意真实体现人民之间政治待遇及社会待遇的平等,而不应机械地强求所有人都必须做一模一样的工作。而此项法律在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存在,有其之合理性。与此项措施相配合的是,应以法律加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如配偶有权在一起生活,不得随意离婚,及离婚后必须给予无工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相应的经济补偿等。当然,也可以由男性成人来照顾子女,所有政策必须完全一样。为了解决一方工作家庭收入过低问题,可由福利机关给予家庭经济补贴,使回家照顾子女人员仍有一定的收入,促进这项法律的顺利实施。   第四,应延长人民的受教育时间。这样既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素质,又可减缓新增人口进入劳动队伍的时间。要以强制性义务教育的方法,解决劳动人口太多,而劳动素质较低,且进入劳动队伍的时间过早等等问题。到九十年代未期,人民平均受教育时间不足5年,到2010年,这个数字有可能达到8年。如果能够使这个数字达到10~12年,则新增劳动力进入劳动市场的时间会推迟2~4年。再加上岗位职业培训等再教育时间,至少在劳动力供应总量方面减少约十分之一。而由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又可创造更多的劳动机会。对于工作者社会负担加重问题,也应主要通过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来解决。与此相配合的是,要坚决打击非法雇佣童工等现象,绝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劳动力就业市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鼓励经济领域对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虽然这项措施在短期内的效果可能不明显,但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民主政权应在转变时期开始后即着手此项工作。   第五,应职业单一化。在转变时期,可以以法律限制企业职工从事第二职业,以腾出就业岗位,让与失业人员。尤其是对于政府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应严格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能允许正常工作敷衍了事,把精力和时间全放在另一工作上去的不正常现象继续存在。这样既占有了他人的工作岗位,也易诱发腐败,导致低效。应通过现代化的管理,严格的劳动纪律及淘汰机制,保证在职人员尽心尽力地从事本职工作,并杜绝兼事其它工作。应在劳动就业市场基本规范化及转变工作基本完成后,再逐步放松这一限制,各种人员可在劳动市场上自由竞争就业。   第六,应限制工作年龄。在转变时期,应限定退休人员不得再就业,不得抢年轻人的饭碗。退休人员退而不休,既拿退休金又拿工资的现象,既不正常又不合理。既加重了社会负担,又占有了他人的工作岗位,而且也与童工一样,等于强行要求无工作能力者从事工作。另一方面,这种现象也有可能导致腐败。尤其是政府工作人员退而不休,有可能会利用自己的原工作岗位、权力和知识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必须坚决制止。控制的办法除工作许可证等方法外,还应采取雇主控制法,凡雇佣退休人员的雇主,都应给予处罚。这个制度也可以有一些例外,如退休人员可以自我雇拥,可以做一些社会公益性工作,但只要有收入,就应限制其之退休金的数量。另外,确有必要的工作,也可聘请一些专家留任,问题只是应有所限制罢了。   当然,失业问题也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也有赖于与其相关的其它社会问题的良好解决。如必须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生育政策,除采取一些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外,还应以人口素质的提高,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变来引导人民自觉自愿地搞好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增长率,控制劳动力供应总量,从而减轻失业压力。再如建立起良好合理的社会福利体制,对解决失业问题和降低失业对社会的冲击也大有帮助。另一方面,解决失业问题固然重要,但也不能违背一些根本性原则。如宁肯以福利制度把一些人养起来,也不应在工作上搞尸位素餐,不应牺牲效率。尤其是对于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必须以需定岗,以岗定编,要有吞吐能力,不能搞人浮于事,不能再只进不出,终身全包。应看到低效益必然影响经济的成长,而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之路,就是发展经济,以成长求生存。 三、福利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建立起社会福利制度是必须的。它能够体现出最起码的社会公平,保证人人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解决如缺乏劳动能力、失业、收入过低,因故无法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等问题对人民生活所造成的影响,稳定社会形势,给人民以最大幸福。到2010年,中国应已存在着一套社会福利制度。但由于体制的原因,它很可能不是较为适当的,可能存在着许多重大缺陷,且难以与民主制度下的自由经济相适应。民主政权可以从原福利系统入手,根据新的社会制度及社会运行机制的需要,进行制度重建,在短时期内建立起一套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它的建设原则依然是,先搭起总体构架,运作起来,满足社会急需,稳定社会局势,再在实践中逐年改进,直到较为良好和完善。   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中国只能采取相对较紧的福利政策。作为一个较为贫穷的发展中大国,高福利只能是件诱人然而却买不起的侈奢品。这不仅在于中国尚无足够的财力以实施高福利政策,还在于中国还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若采取与高福利相对应的高税收政策,则很难建立起高资金投入的现代化大工业。而世界一些高福利国家所出现的问题,如资源过度消耗,产品缺乏竞争力,一部分人工作干劲下降等,也是中国应该接受的教训。因此,至少在转变时期,民主政权的福利政策应该适度,只保证福利领取者的基本生活,而不应也不可能搞高福利。应拉开工作与福利在收入上的差距,不鼓励躺在福利上过日子。还应严格控制福利领取者的资格范围,尽量减少福利领取者的数量。   这一时期的社会福利工作,也应有助于转变工作的推进。社会福利大体分成三类:困难救济、失业救济、低收入补贴。困难救济主要针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如残障者、伤病者及需要社会帮助的未成年人,孤寡老人等。民主政权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毫不犹豫地全面担负起这一些人的生活,并给予较高的待遇。由于经济体制的大幅度转变,这一时期暂时失业或短期失业的人数会有所增加,民主政权也应给予救济,保证他们的生活。但相对救济额不应太高,而是把一部分资金用在帮助他们再就业上。应注意对有工作能力者一定要采用更紧的福利政策,以促使他们积极寻找工作。低收入补贴用于帮助就业不足及家庭总收入偏低的民众,如只有零工者,夫妻双方有一方回家照顾子女者等,通过福利补贴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做为市场经济,社会福利应尽量以贷币的形式支出,而尽可能减少实物性福利。应给予福利领取者自由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力,同时也应注意体现人人平等的精神,不给他们造成社会上及心理上的压力。当然,对于特殊情况,福利部门也可提供少量紧急食品、廉价食品、紧急住所、临时性住所。但应注意要有严格限制,只应是临时性的、紧急援助性的,应帮助他们尽快回到正常社会中去。   通常应规定居民只能在法定居住地区领取社会福利救济。由于一地居民在其它地区取得合法身份一段时间后,可以得到该地区合法居住资格,因而这一措施并不会限制人口的正常合理流动。但它却可以防止大量人口集中于一地,通常为大中城市及发达地区,靠社会福利生活,造成社会问题。但对于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流动,则应不受或少受此限制。   根据地区之间生活费用的差距,社会福利也应有所区别,应分等级。原则上肯定是支出高福利高,支出低福利低。但由于支出高的地区通常为发达地区,为了达致全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待遇的基本平衡,抑制人口的向发达地区流动,支出高的地区福利升幅应小,支出低的地区福利降幅也要小。即福利待遇即使有差距,也应较小,至少要小于地区生活费用的差距。对于发达地区人口向不发达地区回流时,可考虑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原福利待遇或只做适当调整,以鼓励人口向不发达地区流动。 〖未完,下接zk9906e6〗 ———————————————————————————————————— 本期编辑:       徐名扬(澳大利亚)〈cnd-cm@cnd.org〉 本期校对:       赵 桦(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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