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华 夏 文 摘 增 刊      ◆      ◆                        ◆      ◆       未来中国讨论专集(六)      ◆      ◆                        ◆      ◆◆◆◆◆◆◆◆◆◆◆◆◆◆◆◆◆◆◆◆◆◆◆◆◆◆             SUPPLEMENT TO      CHINA NEWS DIGEST — CHINESE MAGAZINE(CND-CM) ·—·—·全球首家中文电脑期刊 中国新闻电脑网络(CND)主办·—·—·           —— 增刊 第一八七期(六) ——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出版) ————————————————————————————————————              本期目录 (zk9906e6) ———————————————————————————————————— 走向繁荣自由的道路 — (Part 6 of 10) ————————————————————————————————————  《华夏文摘》是由CND义务工作者提供的免费服务。订阅或停订本刊的方法  请参照本期文摘的封底。意见和建议请寄:cnd-cm@cnd.org;  来稿请寄:HXWZ@cnd.org。由于本刊编辑人手有限,来稿请只用  电子邮件寄纯文本文件。请在来稿中注明您的姓名和电子邮址(如愿用笔名或  不署名也请注明)。若是文摘,敬请详细注明原稿的来源和出版时间。  本刊所载的任何形式的稿件均不一定代表编辑、《华夏文摘》或CND的观点。  凡原载于本刊的文章,除非本刊另有安排,不得转载。如欲以公用目的网络服  务站对本刊进行收集存档,或以任何方式对本刊再传播,请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并取得授权。未经本刊许可,不得利用本刊或本刊存档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  的或收费的活动(包括广告宣传在内)。 ————————————————————————————————————   〖编者按:本书将分十部刊登完。鉴于篇幅,前二部由listserv出版;后八部在CND的www与ftp地址刊登。请读者自取。本书文件为zk9906e1,zk9906e2,zk9906e3,zk9906e4,zk9906e5,zk9906e6,zk9906e7,zk9906e8,zk9906e9,zk9906ea。作者邮址:oceanstar2000@yahoo.com〗 〖上接zk9906e5〗   社会福利政策也应与民主政权的其它政策相适应,如低税率政策,鼓励就业政策,计划生育政策等等。由于采取了低福利政策,因而也就有条件采取低税率政策。政府也不应对失业人员放任不管,应从社会福利中抽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失业职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素质及竞争能力。政府部门也可以以提供信息、提供培训、提供岗位等方式帮助失业人员找工作。还可以鼓励失业者从事社会性社区性义务工作。既有益于社会,也增加了他们的工作经验。社会福利制度也应有助于鼓励人们少生优育,不应对生育较多者以过高福利待遇。   做为社会性配合措施,应积极开拓二手贷市场。它能够节省资源,降低浪费,也有助于为生活困难者提供廉价用品。在衣食住行四方面,除食品外,衣装、家俱、家电、助行车辆等,都可以采用二手产品。社会福利捐助也可以是各种适用旧物。政府可以设立专门性福利工厂,对旧物提供卫生、修补等各种处理,再免费或低费提供给福利领取者。   对于社会福利的颁发,除了做出资格控制外,还应与纳税结合起来。对于有能力纳税而未纳税者,应做出福利限制。对于欠交罚没款者,也可以从福利中扣除。为了打击违法支取福利现象,还应建立无限制追讨制,一旦发现冒领救济则必定追回,并处以罚款。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通常是税收。在转变时期,则相当大比例来自出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收入,还有国有企业的盈利。应鼓励社会、企业等自愿捐献一些资金及实物,可以给予如税收返减等一定优惠。也可以以发行社会彩票债卷等各种方式筹集一部分资金。应建立社会福利基金,并按专项基金的方式来管理社会福利的收入及支出。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显然应实行收入与支出相平衡的原则。由于税收及其它收入应以较大比例集中于中央政府,所以也应以中央政府财政负责社会福利的主要部分,而以地方政府补足规定差额。民间捐献、福利彩票及债卷等收入,也应与税收等同,只能先交中央政府,再按规定比例向地方政府返还。   应注意划分社会福利的界限,政府不应全包,能够以民间经营的项目,应尽量鼓励民间经营。如医疗、退休金等,应主要以民间经营,通过如保险公司、工作企业、自我储蓄等方法解决。即使失业、困难、低收入等方面,也应尽量以民间承担一部分,社会福利只应保底,而不应成为另一种大锅饭、铁饭碗。必要时也可以推行强制性医疗、失业、退休、意外等储蓄保险计划。 四、税收问题   税收通常是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来源。在转变时期,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出售,国有企业的盈利,国有资产的出租费等等,也提供一部分收入。国家必须依靠税收及其它收入,来维持政府系统及各管理机构的运行,进行公益性基础建设,搞义务教育,支出社会福利及调整生活水平差别,应付国防开支等。在转变时期,还须用于转变工作。这笔收入对于国家功能的正常运作,社会形势的稳定,民族利益的维护,人民生活的幸福和自由,以及民主制度的建立和转变工作的成功等,都具有关键性作用。   税收与军事、外交、情报等方面一样,应由中央政府统一掌握。民主政权成立后,应按照“中央统控”的原则来征管税收,即国家税收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和管理,实行“税缴中央,返还地方”的制度。所有全国统一规定的税种,均直接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再依法依约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各个地方,以保证国家的统一和谐以及中央政府对全国的控制力。地方政府可按地方议会的决定在本地区额外征收其它税种,主要是地产类税种。但对地方税种的设立,国会应拥有否决权,中央政府拥有指导权。   全国应设税收区分类,发达地区的返税比例应小一些,不发达地区的返税比例应大一些。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应设特别返税基金,资助不发达地区,以帮助欠发达地区发展,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差距。应使发达地区的人民明白,这种做法既是道义上的要求,也附合发达地区人民的实际利益。它可以阻止不发达地区人口大量涌进发达地区,造成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它也替发达地区的经济生产开拓了市场,使不发达地区人民有钱购买发达地区的产品。   应在全国建立唯一的税务征管系统,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并直接归属中央政府管理。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应在原税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系统重建,迅速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良好的税务系统,并不间断地征收管理国家的税务事务。应取消原地方税务系统,地方政府也不应再建本地税务部门。地方税的征收应由中央政府的税务部门代管,不应搞两套班子,互相交叉,浪费社会资源,还带来矛盾和问题。地方政府可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驻本地中央税务机构,以协助并监督地方税种的征管。   与完整良好的税务系统相对应的是,应建立起严格完善的税务征收、管理及监督制度。有关税收的法律政策必须清楚明确,具有严格的可操纵性,以利于税务部门、社会公民的严格执行和监督管理。还应设立专门的、独立的、半秘密性的税务监察机构,利用一切手段严密监督税务工作,包括税务征管人员的廉洁、守法、认真等,以及纳税者的纳税情况。同时应给予税务系统优先配置先进的现代化管理装置,以保证国家的收入及社会的公平公正。   税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部门管理。税务人员应均为政府公务员,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税务人员必须专业化,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应对税务人员进行严格训练。对于达不到要求或存在各种问题的人,要坚决淘汰。税务工作应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开透明性,以方便人民监督。税务系统内也必须设立专门的接受投诉的部门。纳税人有权对税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质疑、抱怨、直至法律行动。   在税率方面,在转变时期初中期,应实行低税率政策,以促使经济尽快发展起来,并加快民间的资本积累速度,使人民有钱投资购买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或投资兴建现代化资金技术密集性大的工业项目。国家的收支缺口可由出售出租国有资产等收入来弥补。在私有化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逐步提高税率,做到国家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但无论在什么时候,政府都应高效精干,尽量少占用社会资源。社会福利则应适度,不去搞高福利社会。社会公益性基础建设也应尽量促使民间出资出力,政府只起参与、帮助、组织及管理作用。国防开支应保持在一定限度内,以防卫为主。总之,应尽一切努力少花纳税人的钱,以使税率始终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当然,对于某些税种也可实行较高税率。如对于遗产税,税率宜高不宜低,既可减少富家子弟与穷家子弟在起点上的差距,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也可鼓励富家子弟自己创业,不要躺在父母身上生活。它也有助于加强竞争,削弱垄断。对于各种投机性、低道德性行业,也应设较高税率。如对房地产交易、股票交易等税率应高,要抑制泡沫经济,抑制不正常的炒买炒卖活动。对于合法性涉赌涉黄行业、烟草、酒类等,同样应设高额税率,以起到限制和惩罚作用。而这些税率较高的税种,可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有利于维持总体上的低税率政策。   在税务征收方面,应坚持“税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人一视同仁,任何人不得拥有特权。对于所有公民,应实行“人人纳税,定期报税,多退少补”的制度。任何人只要有收入,无论收入高低,无论收入来源,都必须依法纳税。每个人每年都必须定期报税,即使无收入者也必须前往,由税务官员审核。报税时对税款缴收实行多退少补,多缴税者退还,少缴税者补交。对于年收入较低者,可依法退回其部分或全部税款。但平时仍须纳税,不应采用收入低可不纳税的方法,因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以少交,但不可不交。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行业,仍然应坚持“税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经济体都必须平等依法纳税,而不应采用各种减免税的方式来鼓励或扶持一些特别经济体。对于确有必要扶持帮助的经济项目,如农业生产、农业工程、幼稚工业、高科技工业、国防工业、福利企业等,可以以国家财政补贴,国家投股等其它方式给予支持。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应以教育、法治、宣传等各种方式帮助促使全体人民守固地树立起纳税意识,并把缴纳税款作为守法公民的一个重要标志。   税务征管的方法、制度、系统建设等,应注意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如实行雇主代为纳税制,累进税制等等。应给予每个公民以税号,每个人的任何收入都应与税号相连接。一定要建立起现代化的税务征管体系。   另外,对于逃税行为则应依法处罚,法律宜重不宜轻。少量逃税者除必须补交税款外,应主要处以经济惩罚,并给予法律警告。同时加强对逃税者的税务监管。大量逃税者除补交税款及经济惩罚外,还应给予刑事处罚。对于雇主雇员合谋逃税的,应实行双重处罚制,对雇主雇员双方均进行惩罚。对逃税者还应实行无限期追讨制度,无论过了多长时间,无论有什么变化,一旦发现逃税,必须追回,并加以处罚。 五、人口流动问题   人民自由地选择居住地、自由地流动,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人民自由幸福的基本要素,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地区间的自然环境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不平衡,更由于专制时期专制政权为了粉饰门面,为了制造虚假繁荣,为了维持专制统治及特权阶层的利益和享乐,人为地集中了国家的财力物力于某些地区,拉大了地区间环境、设施、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差距,并长期实行严格的户籍限制制度,制造和积累了巨大的人口流动的压力和趋向。民主政权的诞生,并不能马上自动消除地区之间的差别。如果理想化地骤然打开人口流动的闸门,不发达地区的人口将会迅速涌入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可能一夜之间挤满上亿的人口,会造成巨大的混乱和严重的后果。因而虽然人口的自由流动是民主制度的目标,但要有一个过程,要做相当多的先期准备工作,直到条件成熟后,才能最终完全实现这一目标。   解决人口流动问题,应采取多种措施,标本兼治。总体而言,这些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性措施,一类是消除人口流动趋向性措施。以前一类治标,后一类治本。   防止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根本办法,是调整各地区的经济及生活水平,直到达至基本平衡。主要方法应为以不发达地区的尽快发展赶上发达地区来降低地区间的经济差距,而不应人为地控制发达地区的经济增长而强求一致。显然,国家有必要利用返税比率、财政资助、社会福利、基础建设投资等等方式,来促使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尽快发展起来,并提高这些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发达地区也应通过转移一些工业,一定的财政援助,以及人才、技术、设备的支援,来帮助不发达地区成长。中央政府还可以通过教育等各种方法,帮助不发达地区人民更新观念,增长见识。也可以资助鼓励一些发达地区的人才,到不发达地区进行中短期工作。 抑制人口的盲目流动,也有赖于私有化工作的完成。当人们在一地拥有自己的私有资产及自己的事业时,便不会轻易迁往它地。通过私有化,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房产、工作甚至企业,肯定会大大减弱移居它地的欲求,从而稳往大量人口。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也有助于抑制人口的盲目流动。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发达地区的物价会较高,吃、穿、住、行都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而人口不太集中的地区则生活费用较低,可以吸引一部分人前往。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完全开放,政府不包管任何人的工作,除非有很强的竞争力,否则一般人通常也难以进入其它地区生活。民主政权应注意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不应轻易进行行政强行干涉。   中央政府还应执行非集中化政策。不要人为地、强制性地把好的东西都集中在一起。各种国家性活动,各种体育、文艺、娱乐设施,各种基础建设,都应尽力全国铺开,平衡分布,照顾到各个地区。由于历史旧债,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应尽可能照顾不发达地区。在理论上舆论上,也应抛弃“心脏,面目”等提法。全国的每一寸土地都是平等的,都是同样宝贵的。哪一个地区也不能代表全国。而任何一个地区的落后,都是国家的耻辱。   成熟发达的交通系统,年假制度以及思想观念的转变等,也会对消除或减弱人口的流动趋向有所助益。交通方便则可舒适快捷地到达所去地点,无必要搬迁。一年如有几个星期的长假,可以去外地旅游,也有助于消除长驻一地的烦闷,同时也会感受到它地生活也会有许多烦脑。而允许人口流动之后,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会发生变化,会更现实地衡量自己在何处生活更合适,而不会因为受限制而盲目地认为它方一定更好。   显然,治本的措施通常需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因此,在转变时期开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采取各种限制性措施也是必要的。   一种措施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在发达地区实行外来人口工作许可证制度。一地居民到另一地工作,应持有该地的工作许可证,以此来对人口的盲目流动做出一定限制。   户籍制度在一段时间内还应存在,当然会有所松动,并逐步削弱其功用,直至最后消失。而由警察机关及社区的非限制性登记制度替代。户籍制度的作用,同样是对人口流动做出限制,但必须有严格详细的法律规定,并公开透明。持有一段时间工作许可证后,应可在本地落户。   另一方面,各种社会福利也应只可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并必须每年在该地住满一定时期。   各种限制措施都应是由紧到松,与治本措施相配合,最终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打开人口流动的闸门,应是缓慢有控有序的。实际上这个过程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就可起步。当然在起初的一段时间里,这个口子应是相当小的。首先应该放开的是高级专业人才,应不受户籍、工作许可证等限制,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接下来可以放开的是国家统一培养的人才,如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最后才是一般民众。具体规定可由国会做出。这里应注意的是,无论什么人,在什么地方,政府都没有义务为其安排工作,而应由他们在就业市场上自由选择自由竞争。   打开人口流动的闸门在空间上也应是循序渐进的。可在一定地域内,如县内、市内、地区内率先实现人口的自由流动,再逐步扩大到数县、数市、数地区,直至省内,最终实现全国自由流动。各地放开的决定可由地方议会做出,报国会核准。   家庭团聚类人道流动应迅速实现,主要对象是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绝不应允许再逼迫家庭分居。当然可有婚姻真实性限制,也可规定向不发达地区流动,但可保留配偶一方的原户籍,也可规定数年后可返回等。   农村人口数量过多,既不利于社会管理和社会进步以及人口素质的提高,也造成大量的劳动力冗余和过于细分的土地,还是人口盲目流动中最大的一块,对实现人口自由流动造成很大压力。民主政权可引导一部分农民逐渐脱离土地,就近转入中小城镇,进入工商领域。当然农民进城也应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义务教育政策和土地政策等结合起来,要有助于其它工作的进行。 第十一章 廉政及社会道德重塑问题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涉及到本身利益的事务。政府官员、公务人员及其它社会管理人员是否清廉,社会道德环境是好是坏,直接关系到人民对生活质量的感受,因此也是民主政权最应该抓紧的一个方面。它对于赢得人民的支持,巩固民主政权,建立起良好的现代民主制度,以及人民的幸福和国家的繁荣富强,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廉政问题   廉政问题,是所有民主政权都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转变时期开始时,由于前专制政权积累下了大量腐败问题以及它所形成的腐败文化的影响,民主政权的廉政建设很可能会遭遇相当困难,因而也就必须把廉政做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去做。在建立起完善的廉政体系并将腐败现象控制住之后,也还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去消除腐败文化,建立起廉洁清纯的社会风气。   廉政首先是一个制度问题。民主制度本身即具有天生的防腐倡廉能力。民主制度的特征,就在于人民有权主宰自己的一切。在民主制度下,人民有权严格详细地监督政府,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权的执行人,有权捍卫自身的利益。他们绝不会允许任何人非法吸取自己的血汗,这就是腐败行为无法突破的防线。   在具体形式上,第一,民主制度必然实行法治。人民所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权,会制订具体清晰可操作性强的廉政法律,并严格准确地执行,从而保证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掠夺人民的利益。   第二,民主制度必然是分权制约体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互相制约,保证政权本身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办事,谁也不能为所欲为。   第三,民主制度也必然是民主选举,多党竞争的。人民不会允许一个腐败的政党成为执政党,政党之间也会互相监督,使腐败现象无法生存。   第四,民主制度的运行也必然是公开透明的,人民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政府等社会管理机构的一举一动,腐败行为无处遁行。   第五,新闻舆论是完全自由独立的,它将帮助人民监督及选择政权执行人,帮助政权剃除腐败分子。   第六,自由经济也有助于廉政建设,因为它必然要求公正明确的游戏规则,而竞争也会使各方注意公正是否得到了执行,私有资产拥有者也不会甘心任人宰割。   廉政也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建设。转变时期一开始,民主政权即应立即设立廉政机构。它应隶属于国会,由人民议会议长,即议会中最大的反对党的领导人,担任最高首长。同时在议会中成立由多党派议员组成的专门的委员会,以指导监督其工作。它是统一的,可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它应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一般不与政府及其它机构发生横向联系。它还应是半公开半秘密的,有权展开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它的一些工作与情报部门相类似,但工作对象和范围都不同。它一般不拥有武器,但可以拥有各种调查所需的设备设施。它并不直接处理人与事,而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做出刑事判决。   显然,廉政机构的职责,就是与一切腐败非法行为做斗争。它的针对重点应在于政府官员和政府公务员,也可调查各级议会议员及执法系统人员。它还应花费部分精力于监督社会各界是否有非法及腐蚀行为。它的职责完全由法律严格界定,不得越权。应注意不应去当道德裁判员,不应去干涉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它应忠诚可靠,精干高效,对腐败行为不得有任何姑息纵容。它还应设立公开、方便、可靠、负责的检查通道和抱怨通道,鼓励促请人民帮助及监督自己的工作。   廉政机构也可与公安、情报等政府部门有一定的交汇点,互相交流信息,但不应有隶属关系。   在转变时期初期,为了迅速刹住前专制政权所遗留下来的腐败风气,廉政机构应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较多的队伍。在民主政权的廉政建设取得基本成功之后,如在转变时期中后期,可减弱廉政机构的活动程度并缩小规模,以节省社会资源。廉政机构本身则肯定是一个常设机构。   应十分注意的是,由于廉政机构的特殊性,它必须完全新建,而不能由原专制政权所设的机构转变而来。它的人选也应十分谨慎,应尽量聘请具有坚定正义感,经过考验的人,通常不应选择前政权人员。廉政机构人员也属于政府公务员。廉政机构本身的建设及其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可学习借鉴港、台及国外的先进经验,也可聘请一些顾问以寻求帮助。   除了廉政机构外,政府机构及社会各界也可依自身情况,建立起监督制约机制,使腐败行为无处脱逃。应在政府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建立起全面完善的反馈制约机制,形成大中套小,环环相扣的反馈环,任何权力和利益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任何人欲获取不正当收益就会损害反馈环中他人的利益,通过反馈环上的连环相关动作,最终制止其之非法行为,并给予惩罚。要以此来保证社会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向着合理合法对自己对社会均有利的方向发展。   廉政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总体而言,应先紧后松。在转变时期初期,采取一些严厉措施是必要的。应通过对腐败行为的严厉打击,在政府及社会中形成反腐廉政的风气。在民主制度的各项建设走向成熟之后,再逐步放开一些限制。   首先应采取的措施,是政府官员必须依法申报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来源。议会议员、司法人员、高级公务员等,也应进行财产和收入申报。必要时也可要求其之亲友申报资产和收入来源。人民有权知道这些人每一分钱的来历,对他们实行严格监督,有罪必罚。对于收支不符的情况,应立即中止该人的职务,并展开严格调查。贪污受贿者依法惩处,无法说清及查清的,也不得恢复职务。   另一个应采取的措施,是严格规定政府官员、公务人员及社会管理人员不得收受任何礼物,无论对方是什么人。应严厉规定这些人不得抽他人的一支烟,不得喝他人的一口水,不得吃他人的一口饭,不得接受他人的一分钱馈赠。对于合法的赠送,也必须向廉政机构申报,得到批准后才可接受。这些人员也不得借用他人的财物,确需借贷者,要报上司或廉政机构批准。这些人员也不得与工作相关人员建立不合理的亲密关系,必须保持合理距离。   还应采取的一个措施,是严格限制政府官员、公务人员及社会管理人员的灰色收益。这些人员均不得在社会上兼职,不得当顾问,不得申请专业职称,不得申请经济及其它活动的许可证,退休后也不得再出任相关工作。要坚决制止任何变换形式、变换手法的腐败行为。   对于行贿受贿应实行双重惩罚制,给予行贿方受贿方同样强度的处罚。如一方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其可得到从轻处置,而把本应对其之惩罚加于另一方身上。对于企图行贿及勒索他人,均应比照行贿受贿罪处理。   对于腐败行为,还应建立无限期追查制。只要发生过这类事,无论过了多长时间,无论情况有些什么变化,一旦查实,即依法惩处。要消除腐败分子的饶幸心理,并使他们永远生活在恐惧中。对于一时难以顾及的腐败企图,也起到威慑作用。这对于转变时期初期的廉政建设会有所助益。   在反腐败的法律上,应规定对腐败现象及行为的揭发者,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对于安全受到威胁者,廉政机构可给予保护和帮助。对于胆敢打击报复者,可数罪并罚。   廉政也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如应在民主教育中,把反腐败作为主要内容之一。要在政府官员及工作人员中,树立起清廉为荣、腐败为耻的思想观念。在人民之中,建立起坚决反对腐败行为的信念。再如新闻舆论界应有责任感,应坚决彻底地揭发任何腐败现象和行为,并追踪至其得到公正处理为止,以帮助人民监督政权的执行者。还有,反腐败的法律、制度、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及政府和社会机构的管理规则及制度等,必须具体、详细、严密、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不得模糊隐晦,尽可能消除灰色地带,使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在转变时期开始时,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腐败问题,应制订特别法律,采取既往不咎及既往轻咎的原则予以处理。对于大量小型问题,应不予追究。对于少数中、大型问题,应从轻处理。主要是追回所贪污的款项及资产,或做出经济补偿,一般不应给予刑事处罚。同时处理也应是一次性的,不留尾巴。从此任何人不得再追究此事。所受处理者从此也作为人民中平等的一员,拥有与其它人完全相同的政治经济权力。应看到专制制度的罪恶,而不应过份注重个人的责任。应给予犯错误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他们在民主制度下重新开始的可能。民主政权应具有宽容人道精神,不应使一些人背上历史包袱。应快刀斩乱麻,在较短时期内,如2~3年内,一次性完全处理完毕这一类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而对于转变时期开始后的腐败问题,则应按民主政权颁布的法律处理,不享受任何形式的轻免,坚决依法罚处。对于从专制时期持续到转变时期的腐败问题,应按当前法律处理。 第二节 社会道德重塑问题   专制制度给民主政权遗留下的最大问题,是巨大的人口和败坏了的社会道德精神。如果人口减少一半,任何事情都会好办100倍。而建立新的良好的社会道德精神,则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   正如一个人要达到事业的高峰必须要有一种精神一样,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背后,也都有着一股巨大的精神力量。中国要顺利完成从专制到民主的巨大转变,要建立起良好的现代民主制度,要真正立身于人类世界文明的前列,就必须拥有一种良好的道德精神,拥有一股清明向上的社会风气。在专制制度垮台之后,必须下很大功夫,动用相当资源,逐步清除腐败文化,对全社会进行道德精神的重塑。应法律限制、制度制约、道德传统约束并举,以教育、文化为主干,以控制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经过相当长一段时期的努力,最终建塑起优秀的中华民族道德精神。   在转变时期,除了在民主教育、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中,要进行大规模长时间的守法遵规启发教育引导外,还应将相当部分精力放在制止社会性道德精神堕落上。这种道德堕落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违法犯罪,二是违章犯规。对于犯罪要依法打击,对于犯规要照章处罚。   转变时期开始后,民主政权应在原公安系统的基础上,迅速改造建立起新的社会治安系统。在社会局势不稳、刑事案件高发区,可动用机动警察部队戒备或宵禁,要下决心迅速扑灭犯罪浪潮。对于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坚决打击。应注意采用先进的管理制度,保证社会治安系统的高效、精干、为人民负责。还应注意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手段,尽量完善的控制措施,做到任何人有罪难逃。   对罪犯既要惩罚,也应注意教育的功能。应看到行动的源头是思想,应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教育,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罪恶,痛改前非。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劳动,并从中获取技能和报酬。一些罪犯释放后也可以有一定的监督期。机械性的理想化的放任自流,有可能既害社会也害其个人。   在这一时期的民主社会里,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彻底改变专制时期法律及执行的变幻无常,二是应警惕一些不切实际的理论和方法。法律要有连续性。即使有所改变,也要有时间限制,原犯法者也不能开脱罪行。法律就是法律,必须人人遵守,犯罪就得受罚。不能今天是违法者,明天就成了开拓英雄。另一方面,在人民的素质大幅度提高之前,不应急于制订过于宽松的法律,乱世可用重典。不应打着“人道”或其它招牌干扰严格执法,这样不仅会姑息犯罪,也是对守法公民的严重伤害。可以预期,乱世用重典的政策,会面临国内外的压力。要看到具体情况、环境和价值观念都有所不同,有问题可以讨论,但最终还是应该按现实的必要去处理这些问题。   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社会性违规倾向。由于专制制度的腐败黑暗和长期的混乱无序,社会上存在着普遍性的、习惯性的违章犯规倾向,少数人甚至具有报复社会的意识,“没有人为我负责,我也不必为别人负责”。相当部分人蔑视规章制度,随意性很强,习惯于“我行我素”。民主社会的诞生,也不会自动结束这一状况,肯定会受到遗害。   社会性违规问题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缺乏规则,或者规则含混杂乱,反复多变,既缺乏公正性,又缺乏可操作和可度量性。另一方面,更主要的则是有章不循,有规不行,甚至把犯规做为一种荣耀。虽说这类违规现象,都构不成实质上的犯罪,但却会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运行成本,损害社会风气,因此必须有所改变,予以制止。   民主政权成立后,应系统地制订出一整套清晰、严谨、既具有科学性、又简便易行的各种社会规则。同时应广为宣传,广为培养教育,做到人人皆知,并要求群众自觉执行。   对于违规者,一方面要教育,另一方面要处罚。以教育以明是非,以处罚为导向。应以长期不受处罚而得到的正常利益作为奖励。不能不惩罚犯规者,而额外奖励不犯规者,因为奖励再高通常也赶不上犯规所带来的利益,这实际上是纵容犯规。对违规者的处罚原则应为“细查轻罚”,即通过详尽的监督检查,抓获绝大多数犯规者,而给予较轻的处罚。应以较高的受罚预期率来遏制犯规,并长期不懈地坚持,直到遵规守矩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事原则为止。处罚则不宜偏重,要有公平性和可施行性。应使受罚者也易于接受。不能靠重罚其中数个倒霉者来警诫他人。处罚的方式应以经济惩罚为主,也可以包括强制教育,社区工作等。这里应注意的是,细查是要付出较高成本的。但为了长远的社会利益,应准备付出一定代价。在社会环境基本好转后,再逐步转为疏查重罚。细查的方式也不仅靠人,而应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优良的管理措施。   在制度上,应建立起塔式分层监督机构。上层监督下层,基层检查违规者。应形成闭环控制链,环环相扣,使查验处罚工作清晰有力,不要流于形式。人民群众、新闻舆论也应帮助监督,保证规则的严格有效。   尽管以详细的规则和严格的执行能够抑制住社会性违规,并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社会道德状况,但对于纯道德性问题,则只能通过长时期的教育引导来加以提高。这里应注意的是,对于道德观念本身也应有所甄别,它应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对于旧的落后的或不现实的道德观念应逐步舍弃,而代之以新的价值标准。   社会上各类组织,也应通过制订良好的组织规则、严格监督执行和相应的奖罚来帮助改善社会环境。应通过社会团体内部自律,及其成员对团体的责任心来改善人们的道德操守。公共传媒、社会舆论也应注意扬善鞑恶,以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章 其它问题   在转变时期,除了政、经、军等一些关键性方面之外,还存在着其它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可按照处理解决前述方面相同或相类似的原则方法,来对待处理这些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也可能有其之特殊性,有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措施来对待。具体对策则只能依据于具体问题具体情况相应找出。这里选择其中比较重要的四个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政治性活动问题和民主组织处理事务的原则问题加以特别讨论。 第一节 民族问题   民族问题或曰种族问题,是所有国家都或多或少存在着的问题,也是比较敏感、处理不当有可能造成巨大灾难的问题。民主政权事先应谨慎详细地做好各种准备,以便需要时能够正确、恰当、快速地解决出现的这类问题。但相对来说,中国的民族问题并不突出,不应人为地夸大其之危险性。在从专制到民主的转变中,民族问题只是一个次要的方面。应谨慎对待,但不必草木皆兵。   总体而言,中国的民族问题并不严重。中国从不是一个联邦制或邦联制国家,也并非由数个国家合并而来。中国虽有56个民族,但不存在由它国强行迁入的民族,各民族长期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在彼此的各种交往交流中,形成基本相同或类似的文化、传统、语言、习俗和宗教,在这些方面的矛盾较小。各民族之间也不存在清晰的民族仇恨。自清朝建国以数百年间,中国所发生的各种战争和动荡,都不是以本国民族之间的矛盾为主导的。各族人民相当和拢地生活在一起,休戚相关,甘苦与共。虽然中共的政策造成了一些民族矛盾,但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只要建立起民主制度,这些矛盾都应是不难解决的。   另一方面,中国虽拥有众多民族,但汉族人口却超过了90%,且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人才、地理环境及军事力量等主要方面,拥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转变时期民族问题的总的估计是,只要以汉族聚居为主的相对发达地区不乱,中国就不会出现大的民族问题。万一中国的发达地区发生了动乱冲突,出现大的民族问题是有可能的。即使如此,由于中华民族拥有根深蒂固的大一统民族思想,加上各民族之间多年的和融相处,和汉族人才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出现如东欧一些国家般大规模民族之间的流血冲突甚至分裂的可能性还是极小的。一旦中国的整体形势基本稳定下来,这些民族问题会得到迅速解决。中国各民族仍会在一个统一完整的国家内,共同建设和生活。   这并不是说在转变时期就不会出现民族问题。相反,由于这一时期的特殊性,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中小型民族性问题是很有可能的。随着专制制度的垮台,原本隐藏和积累起来的民族问题会暴露出来。而整个社会制度的根本性转变,也必然会伴随着民族关系的一定调整,处理不好也可能会酿成矛盾。同时,民主政治制度走向成熟也需要时间。在人民的民主认识尚未成熟之前,会有人错误地理解民主的含义,也会有人试图制造民族矛盾、煽动民族对抗来为自己争权谋利。同样,国外也会有人打着各种旗号,企图利用民族问题来给中国制造困难甚至分裂中国,达到削弱中国及扩大自己势力范围的目的。在多方面因素的作用下,可以说这一时期出现一些民族性矛盾甚至冲突是有可能的。   要处理好这类问题,根本点还是要尽力做好自己的事。转变工作进展越顺利,民主制度越完善,民主政权越巩固,出现民族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同时,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教育和宣传要有所侧重,应使他们尽快了解和掌握宪法和法律中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理解民主的真实含义,认识到他们享有与其它民族完全平等的权益和义务,并增加做为中华民族一员的民族认同感。   在具体方法上,首先,民主政权成立后,应从宪法及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民族之间的关系。比较重要的方面应包括: 1、禁止种族歧视。可照顾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但不得搞民族性特权。所有公民,无论何种民族,在政治权力上应是完全平等的。 2、不得成立民族性排它政党,更不得建立民族性武装。主要大党,尤其是执政党,必须拥有一定比例或一定人数的少数民族党员。 3、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的地方议会,可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及国会的赞同下,颁布适合于本地特殊情况的地方性法规。 4、国家可通过法案,给予较为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以经济支持,提高该地区的生活水平。 5、只有在全体中国人民的全民投票中达到一定比例,如50%或2/3多数通过时,一个地区才能合法独立,不得搞地区性投票决定。   其次,民主政权也应谨慎地执行正确成熟符合实际的民族政策。如在转变时期初期,对民族性问题的控制宜紧不宜松,不能一下子放开,要有一段时间慢慢消化多年积累下来的各种矛盾。同时按照民主原则,逐渐培养成各方面冷静、理智、合作、负责任的处理问题的态度。能放一下的问题,就先放一下。能推后解决的问题,就尽量推后解决。对于棘手的问题,应尽可能等到民主制度基本完善,民主政权完全巩固后再着手解决。   对于已经出现了的问题,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谈判予以解决,找到符合法律的、各方都能接受的妥善办法。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民主政权必须依托自己的实力展开谈判,要做好应付最坏情况的准备。二是民主政权可以在政治、经济或地方法规上做出这样或那样的让步,但在军事上绝对不能做出让步。绝不允许出现民族性武装,否则必有战乱,后患无穷。   万一出现非法武装甚至暴乱,应集中力量迅速予以解决。不要抱天真幼稚的幻想,不能相信那些不切实际的理论,要顶的住各种误解或别有用心的压力。应明白说漂亮话与切实地解决问题根本不同。东欧的历史已经证明,姑息养奸犹豫不决的后果,对各方都是更大的伤害,且会影响全局。   处理这一类问题的原则有两条,一是一定要先稳定住大局,然后再解决问题。即不能在动乱中展开谈判。二是要坚定地捍卫宪法的尊严,坚决打击任何首先挑战者。要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口子不能开,否则局面可能一发而不可收拾。   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一定要有严谨的限制。在汉族占主导地位时,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一旦汉族撒离,各个少数民族之间及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就会上升为主要矛盾。如果控制不好、处理不当的话,很有可能会出现激裂冲突甚至流血事件。非洲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情况就是例证。所以民族自治方面的问题应尽可能向后放一放,至少在转变时期前、中期不应过早涉及。   在民主制度巩固地建立起来之后,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以适当的自治权力是必然的。要谨慎从事,要在宪法允许的范围里一步一步进行。在政府建制上,可考虑更准确地细分“民族自治区”的范围。笼统地大范围划分,即不公正,也不合理。许多少数民族是生活在其它少数民族行政划分区里,它们也应有自治的权力。自治本身也应有限度,应鼓励民族之间的自然交往和交流,不应划地为牢,自我隔离。   在全国逐步放开人员的自由流动过程中,可给予少数民族人员一定的照顾,如每年给予他们一定的进入发达地区的配额。应通过人员的交流增加彼此的了解,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应稳定住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人才,主要是给予他们经济补偿,内地休假期和随时返回的自由。对到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应有较优厚的待遇和提前的晋级。应鼓励发达地区的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并尽可能形成传统。   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也应逐步树立起正常成熟的民族观,不应过份敏感,不应一有矛盾就牵扯进民族关系。即使出现了问题,在以合作的精神商谈解决,不应走极端。应警惕一些通过扇动民族仇恨而谋取私利的人,应反对制造民族冲突和民族对立的事,应和其它民族一道,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对于民族性事务,应完全采取独立自主的原则,不允许外国势力干涉,无论以什么样的名义。对于在国外鼓吹民族分裂的人,至少在转变时期不应让其返国,也不允许他们在国内发展自己的势力。 第二节 宗教问题   宗教问题是另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处理失当的话也有可能造成大的风波,应给予相当的重视。   总体而言,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宗教的影响力并不大。在中国历史上,宗教的作用也远较其它大多数国家为弱。一般说来,宗教问题不会对转变时期的工作及民主制度的建立产生太大的影响。但对局部地区,尤其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仍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前专制政权的高压政策,积累遗留下来一些宗教性矛盾,也有必要谨慎对待,逐步解决。   显然,在民主制度下,人民拥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民主政权来说,对于宗教问题的长期政策,基本应为不干涉政策,既不支持鼓励其发展,也不限制禁止其存在。但对于宗教,也应坚持五个原则。其一,宗教不应直接干涉世俗事务,尤其不得干涉社会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事务。这既应是宗教界本身的自律,也应是民主政权的方针。无论在中外历史上,都有借宗教的名义达至政治经济目的的先例。而且这些例子通常都不是正面的。由于宗教与政治、经济属于完全不同的范畴,宗教涉政是违背民主原则的,宗教涉经会影响经济原则,也不符合宗教的本义。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应允许出现政教合一的地方政府。不得以宗教的名义,妨碍人民清醒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现代民主国家中,也从未出现过政教合一的政府。同样,不应允许出现宗教性政党,更不允许出现宗教性武装。社会性教育通常也不应涉及宗教内容。   其二,宗教教义应是导人向善的。它应有益于增强人们的道德良知,给人们以善和美的精神支持,也应对促使人类文明的进步有所助益。宗教不应排斥科学,也应与迷信有所区别。对于损害社会残害教徒的邪教,要坚决禁止。   其三,宗教不得是排它性的。应欢迎宗教多样化,任何宗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禁止其它宗教的存在和发展。宗教之间应相互容让,相互尊重,和平相处。要反对和防止宗教冲突。   其四,宗教不得带强迫性或诱骗性。任何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可以信仰这一宗教,也可以信仰那一宗教,甚至可以信仰多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诱惑他人信仰特定的宗教。外部宗教的进入必须是自然性的,不得依靠任何手段强行渗入。   其五,宗教也不应是极端性的。很多宗教都有多种教派和不同的教义诠译,对待极端性教派应小心,因为这类教派通常都是涉世的、排它的、或者是不符合现代道德的。   这些原则基本应体现到民主政权的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条款中去。各届民主政府也应依据实际情况制订与此相适应的宗教政策。由于转变时期的特殊情况,民主政权对宗教的政策则应有所收紧。至少在转变时期的头几年,应保持宗教发展的受控。这种受控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1、此时宗教不宜过快发展。应鼓励人民把主要精力用于各种转变工作和经济建设上去。2、暂不应允许成立新的宗教。应防止失控,防止出现邪教,防止出现大量没有意义的微型宗教,防止出现违背宗教原则的现象。3、暂不允许外部宗教的进入,以防情况复杂化。4、宗教场所的兴建应得到地方政府的同意。5、大型宗教活动应事先通知政府。6、对待长期旅居国外的宗教人士返国应谨慎,最好等到民主制度基本确立并稳定后再说。要避免他们的归来带来宗教内部权力斗争冲突。   政府对待宗教也应有一些长期性政策,如要有所引导,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因而不应确认国教。再如政府不应给任何宗教以经济支援。也应防止宗教活动消耗太多社会资源等等。   国会专家议会中应有专门的宗教委员会,由资深宗教界及学术界、法律界等人士组成,统一规范国家的宗教法规,并给政府提供宗教政策参谋咨询。较高层的及必要的地方政府,也可聘请宗教界等方面的人士,为政府提供政策指导。 第三节 政治性活动问题   凡是有政治的地方,必定有政治性活动。而在所有国家里,这类活动都不可能是绝对不受限制的。虽然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完全有权力通过各种政治性活动,表达自己政治性的或其它观点及意愿,民主政权还是有必要通过法律,对此类活动有所技术规范。各政治力量本身也应有一定的自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论什么样的政治性活动,包括国家举办的庆典,无论是什么人发起主持的,包括官方举办的活动,都必须满足两条,一是内容和形式要合法,二是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前者如不得搞种族、性别、地域歧视性政治活动,不得要求剥夺他人的民主权力等。而且也必须有组织、有目标、有控制,不得有暴力行为,不得搞任何破环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后者主要是必须到专门机构申报并得到批准,以便有关部门做好场地、安全等各方面的准备。   转变时期刚开始时,出现最多的很可能是各种庆祝性活动。专制制度的垮台必将激起人民的一片欢呼,民主制度的建立也会使人民兴奋不已,人民有权力通过各种活动表达自己的心情。民主政权也可以举办一些正式的较大规模的如集会、宣誓、游行、仪式等庆祝及纪念活动。这些政治性活动是必要的,对于宣扬民主思想,激发民主热情,巩固民主信念,确立民主体制等均有所助益。民主政权也可以借助这些活动起动各项转变工作,并帮助人民做好舆论上的和思想上的准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应长久地沉迷留恋于各种庆祝性活动中去,而应尽快地把主要精力转到民主制度建设和经济发展等转变工作上来。应看到欢庆活动虽属正常,但根本性的东西还是转变工作的圆满完成。当然,民主政权也可以适时通过法律,确立各种常规的、定期性的、民主的、爱国的纪念仪式和活动等。至于转变工作本身,则只能通过法律的、政策的、经济的和民主协商的方式来推行,绝对不能搞政治运动。在转变时期及以后,除了民主教育运动外,任何人都不应企图借助政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任何问题。 庆祝性活动高潮过去后,随着民主选举的临近,政党性集会将逐渐多起来。与庆祝活动一样,较大规模或在公共场合的政党活动,必须事先到有关部门申报。政党领导人也应对活动情况负责。对于有可能发生政党之间冲突的,有关部门有权隔开集会。政党性活动也不得带暴力色彩,不得企图搞暴民政治,必须合法。   另一个民主社会中经常碰到的现象,是政党或利益集团的示威游行。它所需遵循的规范与前两类活动相同。所不同的是,庆祝活动及政党集会有比较明显的周期性,也不会很频繁,而各种示威游行活动也许会天天都有。为了不影响经济活动及社会的正常秩序,至少在转变时期前期,可以考虑只允许在节假日举行示威游行活动。这种规定实际上也有益于想要表达自己意愿的群众参加,不至于影响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示威者也要有民主精神,不应走极端。政府可派治安警察及机动警察部队到场维持秩序。有关部门有权要求对立双方的示威者在不同地点示威,也有权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有暴力行为的组织再次举行示威游行活动。无论哪一种活动,都不要消耗太多的社会资源,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这些活动也只能是志愿性的,不得带强迫性或诱骗性,也不得强行要求他人给予经济捐助。   这一时期还有一个较为敏感的问题即罢工问题。正常情况下罢工仅涉及经济要求,但它也可能对政治形势造成冲击,有可能被政治集团所利用。因此在民主制度基本稳固下来之前,在人民成熟起来之前,有必要对其加以一定限制。   显然,只要是民主体制,罢工就是允许的。民主政权所要做的,是通过法律等方式,使其规范化。这种规范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罢工不得提出政治性要求。政党不得鼓动罢工来谋取政治私利。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损害社会或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其次,罢工仅仅是停止工作,不得有暴力破坏行为,不得故意扰乱社会秩序。资方事后不得以罢工为由解雇工人,警方也不得干预。但对违法行为则一定要追究到底。第三,罢工不得带强迫性,任何人无权强迫他人参与或不参与罢工。第四,罢工者在罢工期间不享受工资等待遇,劳资双方均应承受罢工带来的损失。第五,罢工者在罢工前必须先与资方谈判,不能不予警告即举行罢工。   至少在转变时期,政府应有权参与劳资双方的谈判,居间调停,以防止双方走极端。政府也应有权代为起诉违反劳工法的资方或在罢工中有违法行为的罢工者。在人民熟悉民主体制的运作后,再逐步交由人民自己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政府公务员具有社会服务性,因此在这一时期内,应规定不允许公务员参与罢工,也应限制国有企业职工举行罢工活动。对于关键性的社会性的企业,政府有权派人在罢工期间维持生产。当然工资由政府发,利润也归政府所有。 第四节 民主态度问题   与所有事物的成长过程一样,民主会有一段幼稚期。在转变时期开始时,由于绝大多数人从未见过民主的模样,更未有过真正的民主实践,在看待问题处理事物时,出现各种各样的非民主性倾向是很有可能的。因此,在全民中尽快建立起成熟的民主态度,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民主的核心就是平等。无论是政府、政治集团还是个人,都应该以平等的态度视已,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任何人都是人民中平等的一员,没有高低之分,没有等级之分。任何人也不得拥有高于他人的任何特权。应能够以冷静理智平等的态度,对待不同的意见和行为。应认识到拥有不同见解者也是与自己平等的人,拥有平等的权力。不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自认为高人一等,自以为是,自我神圣化,容易偏激,喜欢强加于人。尤其是对于拥有权力、拥有名气或拥有金钱的人,更应消除特权等级思想,与他人平等相处。即使那些在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中做出了贡献甚至做出了牺牲的人,也不能因此而拥有任何特权。   民主的另一要点,是负责任。应尽快消除专制时期虚伪和黑暗所遗留下来的盲从、偏激、不负责任、唯恐天下不乱等习气。尤其在政治性活动中,要反对哗众取宠,反对以激进而缺乏现实可行性的口号来取代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反对幼稚的冲动,反对机械地模仿。每一个人都应该冷静理智地运用手中的民主权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人也应树立起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均负责任的处世态度。这样的民主才是良好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才是成熟的民主。无论在朝在野,都以国家兴亡为已任,这才是好的政治家。   民主还意味着扎扎实实地做实事,真真切切地解决人民要求解决的问题。当然理论上的宣传上的东西要有,但人民最看重的、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干实事。也就是说,“口号要喊,实事更要干”,以干实事为主。要反对只会唱高调,或者沉迷于各种玄而又玄的理论,而不去踏踏实实地干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事。在这方面要有指标,要以事实和成绩说话,不能谁嗓子好谁调门高,就以为谁的贡献就大。尤其要反对互相哄抬,越激进越好,攀比走极端。无论是民主政权还是人民群众,都应以此为标准,民主才会走向成熟。   民主态度也包括人民认同感,以团结合作的态度待人和处理事务。要以民主理念来追求民主,不要用专制思维模式来搞民主。要学会宽容,学会妥协,学会合作,学会尊重他人,要反对斗争哲学,反对神经过敏,反对四处树敌,不能“有敌人就找,无敌人就造”,动不动就要拚个你死我活,而是以共存双赢思想基础来待人处世。遇事不要走极端,要尽可能协商解决,要尽力找到虽非人人满意,但各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只有专制政权才是靠挑动人民仇恨,制造人民裂痕,以一些人迫害另一些人来维持自己的专制统治。民主政权必须反其道而行之,追求人民之间的和解、和平、和融,真正造成一个和谐有序、幸福安乐的社会环境。   民主态度还包括评人论事的公正客观的态度。要看到批评容易,干实事难。虽然批评和监督是必要的,但应公正客观,应注重其之建设性,不应太感情化,不能太功利化,更不应该“看谁都不顺眼,自己干什么都不行”。要反对唯恐天下不乱,反对不负责任,反对无中生有,反对造谣欺骗。同时也不能对已对人采取不同标准,不能以不切实际的标准要求他人,要看到大家都是实实在在的活生生的人。   欲尽快地建立起好的民主态度,所有人都应一日三省,看看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不是符合民主原则。应防止口头上讲民主,而思维模式和行为准则都还没有摆脱专制的阴影。只有大家都以民主的态度待人处世,民主制度才算真正建立起来了,民主才算基本成熟。 第三篇  未来的中国 第十三章  未来的中国   未来的中国,是指转变时期结束后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中国。可以预期,随着各项转变工作的基本结束,未来的中国一定是一个自由、民主、繁荣、富强,走在人类文明发展前列的伟大国家。   讨论未来的中国,并不是要规定或描述它的所有细节,而只是对未来中国的一些关键性方面进行战略性方向性的探讨,为转变时期的各项工作及中国未来建设和发展确立战略路线和目标。有了方向,看清了道路,树立了目标,有助于转变工作的进行,有利于建立信心,也有益于避免失误和迷途。   转变时期与未来的中国之间也不应机械地、绝对地割裂开来。许多民主制度的建设工作,都是在转变时期就着手进行,并持续到转变时期结束之后。未来的中国也只能在转变时期的各项工作所打下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进。当然,在讨论方法上,转变时期更注重事物的动态变化及对其之调节控制,而未来的中国之重心则放在确立目标和方向上,放在事物的稳态发展上。 第一节 社会制度   未来的中国所采取的社会制度,应该是建立在经济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并充分关心相对贫困者的生活。   未来的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都应采取以私有制为主干的自由经济制度。绝大部分经济由人民中的各个成员合法自主地掌握,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市场为导向自由竞争和发展。同时国家也应掌握约占经济总量的10%至20%的国有经济。除大部分社会公益性基础建设外,国有经济的主要形式,应为国家在关键性及重要性经济领域及项目中渗股,与民间共同经营。   中国未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必然是民主的,是法治的,在本质上完全不同于专制独裁性的“社会主义”。另一方面,由于其以私有制经济为主干的经济特征,将更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但它应比较适中,不极端化,更具平等性和平衡性,更照顾中产阶级及低收入阶层的利益,而不是以大型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导向。同时,国家应对一些重要的及必要的领域保有适度的干涉力,而不是一切都商业化。对于教育、科技、农业、幼稚工业、体育、高雅及传统文化艺术等领域,国家应给予扶持,对医疗、保险、住房、公共交通等领域,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   未来的中国一定是繁荣富裕的,但也会有相对贫困者存在。国家主要应以福利制度资助补贴贫困者的生活,同时与较低税收适度福利的政策相适应,把对贫困者的帮助,相当大程度上建立在提供优惠的教育及培训,和寻找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上。未来的中国应努力寻求在鼓励竞争、承认差别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保证每个人都过上较为幸福的生活。   另一方面,无论是民主政权还是民间,都不应沉溺于有关社会制度的理论争论上,更不应在现实中去追求那些不切实际的纯洁化、极端化的理论概念,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人民关心的实实在在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幸福感受上。只要那时的社会运行机制最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得到多数人民的满意和支持,它就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社会制度。因而未来的社会体制应具有自我调适功能,要根据人民的意愿不断地自我调适,不断地发展完善。   从这个角度出发,未来的社会制度,显然一定要给人民法治基础上的非常广泛的自由。应在民主和自由的根本点上,根据社会的发展确定一个适中良好的自由程度。应看到自由也是一种生产力,而经济发展水平反过来也制约着自由。没有自由就不会有繁荣,而没有繁荣的自由也是不可爱的。当然,也应注意不要走极端。任何好的东西极端化后也会变坏。极端化的自由会造成社会矛盾和冲突,会破坏自由,并反过来形成不正当的约束。   未来的社会制度,应构成扬善弃恶的社会运行机制,形成良好的利益导向,激励和制约人们的社会行为,并与良好的教育所形成的社会价值体系一道,共同塑造社会及民族精神,使整个国家和社会向着人类文明发展的更高层次不断迈进。   未来的社会制度,也应形成一个人人平等,自由发展,公平公正,奖优罚劣的社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出一个占人口大多数的,受过良好教育的,具有自信心、责任感和独立判断能力的,高度职业化的中产阶层,以此做为维护中国繁荣与自由的中坚力量。   未来的社会制度,应尽力兼顾效率与公平,而以追求效率为主。应看到世界本质上就存在着差异,表面上绝对性的公平,实际上是不公正。而且不讲求效率的公平,也会带来普遍的落后和不稳定。应保证人人均有相同的机会,并对贫困者提供可靠的生活承诺。   未来的社会制度,也应拥有良好的制约机制,不会产生极端化的政府。每届政府都应比较适中,尽可能照顾到各个方面的利益,不激化矛盾。当然哪一届政府都有偏左还是偏右的问题,但成熟的社会所选择出来的政府只会中间偏左或中间偏右,而不会是极左或极右的。   虽然制度是极其重要的,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限制性的框架,但制度本身也不能决定一切,因为创立制度和执行制度的都是活生生的人,而对于人的精神世界起关键作用的还有文化。它既有传统,又有教育。应逐步调整传统,使其与现代社会制度相适应。同时应高度重视教育,提高人口的素质。   总而言之,未来的中国应该是一个高度民主,充分自由,法制健全,政治清明,教育发达,科技先进,人民素质很高,社会精神良好,社会稳定,繁荣富裕,强大统一,走在人类文明发展前列的伟大国家。 第二节 社会建设   社会建设的核心是人的建设。它既包括人的思想精神观念素质的塑造,也包括人的行为的调节和引导。只要人的方面做好了,加之建立起相应的良好的社会运行制度,就会建设起一个优秀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就有了自我改善自动调节的能力,就会向更优良的层次不断地逐步演进。 一、社会精神   未来的中国,应在人民大众中间,建立起“团结,忠信,负责,敬业,礼貌,侠义,公正,廉洁,知耻”等社会精神。应通过教育、引导及每个人的以身作则来使其根植于人民大众心中。   一个社会,必须团结,人们之间必须要有认同感,要以和谐协作的态度对待彼此和社会,这样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每个人的利益,才能给所有人以最大的幸福,才能达致人民富裕国家强大。   一个社会也必须讲究忠信,每个人都应该忠诚地对待生活,对待事业,对待自己周围的人,人们彼此信任,社会也值得信赖,这样不但可以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也是人民真正幸福的基础。   在一个好的社会中,每个人也必须对社会拥有责任感,切实地肩负起自己的责任,以社会的主人的态度,为自己也为社会尽职尽责并把关。这样社会才有了坚实的支撑元素,才能保证社会的有效运作,良好发展。   在一个好的社会中,每个人也应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无论做什么事,都应尽最大努力把它做好,这样才会有最大的个人及社会效益,才会促进每个人及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   中华民族历来是礼义之邦,通过礼貌来表达人们彼此之间的尊重和亲切,来润滑社会的人际关系。未来的中国社会也应继承和发扬这一传统,以礼貌来体现和促进社会的进步。   中华民族历来也尊崇侠义,强调救危扶难,坚守承诺,以侠求已,以义待人。在未来的中国,人民大众也应继守这一传统,使社会的运行有一个可靠的基石,人人都成为高层次的文明人。   中华民族历来还讲究公正,做人要有正气,要以公道之心视已待人。同样在未来的中国,也应讲求公正,把这一传统坚持下去,对社会对个人都是最好的对待。   无论古今社会都要求廉洁,要求每一个人只获取自己应得到的东西。未来的中国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也都必须是廉洁无欺的,这样才会是一个光明的社会,才会有美好的前程。   同样古今社会都要求人们有知耻之心,不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未来的中国社会也应人人崇尚正派,对不好的东西知耻而止,这样就会有一个清正的社会风尚,就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社会认识   良好的先进的社会,必然伴随着做为社会的主体的人的高素质化。这种高素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标准的人民受教育的水平,二是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先进的主流社会认识。因此,未来的中国应在强有力地推动教育,不断地提高社会的教育水平的基础上,建立起一些良好的主流社会认识。   良好的社会认识,首先应注重全社会的和谐,包括人际关系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前者的关键点在于尊重他人,以爱已之心待人,尽可能地减少减弱社会矛盾,并以宽容互谅的态度解决人际间的各种问题。后者的关键点在于爱护自然环境,尊重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相处,尽可能不干扰自然界本身的发展。   其次,应建立起先进的现代化的社会观念和社会信念。这些社会观念应继承和发扬传统文化思想中好的东西,又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地自我完善,逐步推出更好的更进步的观念认识,并帮助社会成长和改善。同时社会也应拥有自身的社会信念,其中的主流价值观应是先进的,文明的,有所坚持,有所演进,做为整个社会良好运行的基础。   第三,人民应在自己的内心深处建立起自信和自尊,既不可甘于卑微,也不应妄自称大,以成熟自信的态度看待自己及其它社会文明。要正视差距,也正视成绩,并努力上进,把自己的尊严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应看到伟大的成功必然来源于长期艰辛的工作,只要自己努力,自己争气,自己战胜自己,即使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与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相比,还会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距,中国的前途也肯定是光明美好的。   第四,全社会各方面都应十分重视教育,重视科学,看到社会的稳定繁荣和方方面面的进步都必然是建立在教育发达科学昌明的基础上的。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身体力行地支持促进这方面的工作,以教育为荣,以科学为荣,使中华文明的发展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第五,全社会也应继承中华民族“中庸之道”的传统,避免偏激,避免走极端,以宽容妥协自省的精神,处理社会中的各种问题。社会应以大多数人的权益为社会定位,并尽量照顾到各种特殊情况。个人也应以平常心视已,以平等尊重的态度待人。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良好的社会。   第六,全社会还应认识到,人天生是存在着各种差异的,后天也会有不同的机遇,而且好的社会必然要有正常的竞争,有竞争就会有成败。因此,应在承认差别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程度的公平,而不应要求每个人所得到的结果完全一致。社会既不可人为地扩大差距,也不应强行抹杀客观规律,这样也是真正的公平。   提倡主导良好的社会认识,全社会各领域各方面,均应有一大批社会精英起到支撑和表率作用。同时社会也应有一批独立的、公正的仲裁者,构成社会评判的标准。政府和议会应进行具体行为上的引导,而法律和文化教育科学等方面,也应给予理论及精神上的支持。 三、社会主导   未来的中国是民主社会,政府和议会只是人民意愿的体现者,而不是人民大众的统治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要靠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而不是哪一部分人或一些特殊人物的责任。人民是社会的主导者,这是民主社会毫无疑问的答案。   同时社会的各个方面也会自然形成一批人民的精英分子,代表人民对社会的发展方向起到主导作用。社会精英应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应该是目光远大,思想深邃,对社会负有使命感的人。与普通民众注重自身的得失不同,他们自身应更注重道义,从而引导全社会将道义和得失结合起来。他们不应是胜负师,而是求道派。而中华文明要想在世界文明史上有所突破,必须有这样一批沉下心来苦心求道的人。总想一朝成名,衣锦荣归,总惑于俗风红尘,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大师。中华文明乃至世界文明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社会所造就的大师的数量和水平。   社会应提供一个自由安全的环境,为天才们提供一块不必为俗务操心操劳的圣地。因而在一些有限的范围内,社会不应太商业化,不应太功利化,也不应太情绪化,而是应着眼于未来,着眼于道义,为这些精英的探索求道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社会治安   良好的社会治安,根本上取决于良好的社会教育,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教育水平上去了,人的素质提高了,犯罪者就会减少。而清廉、和谐、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优秀的社会道德风尚,也会大幅度减少犯罪的诱因。未来的中国社会应以这两方面入手,经过较长时期的努力,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当然,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总会有犯罪存在。因而无论在何时何种情况下,都应做到预防为主,有罪必罚。良好的教育和社会环境主要起到预防作用,有罪必罚则可起到遏制和阻吓作用,使正义得到伸张。应以先进的社会管理模式和高技术治安手段对付犯罪。法律也宜严不宜宽,切实保障守法公民的权益。 五、社会治理   未来的中国社会,应尽力避免一些社会里不能或不敢正视人性中所带有的弱点这个缺陷。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围堵与疏导相结合,限制不良社会风气及习性的产生和发展。不应树立一些高耸入云、谁也做不到的道德标准,更不应企图以虚伪甚至欺骗来提高社会道德。应尽可能以柔性方式来处理这类事物,既不宜以法律手段强行制止,也不应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应更多地动用社会的力量,道德的力量去做出限制,还可采取经济措施,控制这类事物的滋生与蔓延。更多地靠教育和良心自省来实现。对烟、酒、色情、赌博、非道德行为等等,均应以此对待。社会,政府,法律等应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以使这类问题保持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 六、社会学习与改进   未来的中国社会应在坚持和发展自身文明的精髓的基础上,以谦虚自信的心态,广泛学习借鉴其它社会文明的长处,逐步自我改进,从而结合东西,发展创造出更先进的人类文明。   未来的中国社会的学习面应是宽广的,可以说任何社会文明的优点,中国社会都应尽力去学习借鉴。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中国社会学习的主要方向,还是西方发达的民主国家。尽管这些国家的社会文明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它们毕竟是人类文明发展在今天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先进典范,值得中国社会学习的地方很多。一个自信上进的民族会看到他人的优点,承认自身的不足,并勇于向他人学习。中国社会应该承认差距,并通过学习和创新尽快地发展自己。   学习的主要点应放在科学技术、政治制度、社会体系和先进的思想观念文化上面。应看到在许多方面,尤其是许多基础方面,东西方文明不是矛盾的,而是可以相互学习借鉴融合的。谁勇于向对方学习,谁就发展的快,谁的前途就更光明。学习的内容一定要适用于自己,要能够促进于自己。应冷静、理智、实事求是地去学习他人的精华,而不应有幼稚的冲动,不应搞机械地模仿。这里,政府、社会名流、文化教育传媒界等都应起到引导作用。   中国未来的社会不但要有学习,还要对自身原有的东西不断地改进。中华文明既有辉煌的历史,也有全人类可以为之骄傲的优越之处。这些中华文明的精髓,是中华民族立身于世界民族之林,并成长发展的根本,必须牢牢坚持,不断发扬光大。中华民族应通过向先进学习,通过不断地自我完善,同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跃进一步,使中华文明上升到更高层次。 第三节 政治体制   未来的中国的政治体制,应与转变时期有所不同,而又是转变时期工作的成果。由于民主制度确立后人民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政治体制的演变及具体形式,将完全由人民根据转变时期开始以后的实际状况而逐步决定,并在转变时期结束时最终基本形成。而又由于经过转变时期的学习、探索和实践,各项工作都有了经验,走上了正轨,得到了改进,民主制度将比较完善,社会将根本稳定,人民将逾加成熟,国家民族也将更为繁荣富强。 一、三权分立   在未来的中国,三权分立的基本民主制度模式肯定不会改变,与转变时期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在转变时期由于特殊情况而采取的一些特别措施,此时可以予以取消或有所变化,随着转变工作的逐项完成,最终建立起稳固成熟完善的三权分立的基本民主模式。   在未来的中国,中央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为“立法主导,行政执行”,地方政权的基本工作模式为“行政主导,议会监督”。应与其它许多民主国家不同的是,中央政府应保持较大的权力,“立法主导”的作用可稍弱。中国地方大,人口多,情况复杂,而且中国的文化、传统、习俗等,均不同于西方一些国家,以中央政府相对集中权力,保持对国家各项事务较强的控制力为最佳选择。国会只是通过立法,设定一些较大的框框,而由政府在此框架内自由驰骋,国会不应干涉的太多太细。这样才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地方政权虽为“行政主导”,但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不宜过大,应主要以法律及中央政府的指令行事,自由活动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地方议会的监督决策权可较大一些,以利于地方的工作,利于平衡地方长官的权力。   未来的中国,也应建立起国家运行的“自动驾驶”功能。要以详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稳定的公务员运作体系,保证国家各方面的工作自动有序地进行。国会立法制定驾驶规则,政府把握前进的方向。国家领导层实际上只处理运行程序之外的事务。只有这样,国家政局及各种事务才会有根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与转变时期相比,中央政府对国家事务的行政控制力可有所放松,以适应其时法治健全、社会稳定、人民成熟的新环境。但也有一些必须由国家统一控制的重要方面,如军队、外交、情报、内务、财政税收,经济战略等等,中央政府依然要保持完全的权力。对其它一些方面,如经济运作、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等,中央政府也应保持相当程度的调控能力,并与地方政府一道处理相关问题。各级议会对各级政府仍然保持较强的监督制约能力,保证政府工作的合法高效。同时尽力防止政府执行极端化的政策,尽量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议会通过的议案,政府必须执行。对于政府权限内的政务,一些情况下议会也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   未来的中国依然应采用精英与大众相结合的政治体系。与转变时期较为侧重于精英政治不同,未来的中国应较为侧重于大众政治。这是因为人民的素质提高了,民主制度也较为成熟了,社会稳定繁荣,各项工作也走上了正常运行的轨道,人民群众依法依理都应掌握更多的国家决策权力。在具体方式上,可减少专家议会的职能和决策权,而将议会的大多数功能和主要权力放在民主议会中。当然,专家议会仍应继续存在,但它届时主要只起咨询及辅助决策作用,和对少数重大问题把关。地方议会中的专家议员议席也可减少或取消,这一点可由地方议会自主决定,也可与国会联合决定。一般说来,地区级以下议会可基本取消专家议员议席,而省级议会仍应保有一定数量的专家议员议席。另外也可以采取一些变通办法,如专家议员只能对某些政策拥有表决权等。   在未来的中国,司法系统相对于政府和国会而言,比转变时期更加独立,基本上依照宪法法律形成自己的体系。除为了保证相互制约,而应由政府和国会对司法系统最高领导人如首席大法官或大法官团的任命有所涉及外,司法系统内部的一切运作,应由其本身按照其法规制度执行。当然,司法运作及执法运作均必须是白箱透明作业,接受人民监督。对于非常特殊的情况,国会也可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加以干涉,以保证司法系统始终公正执法。   宪法应谨慎规范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关系,不应允许总统有权解散国会,国会罢免总统也应有严格限制。如必须双议会均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等,总统才必须下台。要避免频繁出现总统解散议会,议会罢免总统之类的政治乱局。要保证政治局势的稳定,保证政府和国会的基本稳定,保证政府工作和国家政策的连续高效,从而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 二、多党制   经过多年的整合淘汰,及社会的非政治化演进,在未来的中国,较大的可能是出现中间略偏左和中间略偏右的两个大型政党,及一些政治态度略为激进的中小型政党。另一种可能是出现“一党主导,多党竞争”的政治格局。当然,也有可能出现数个较大型政党“群雄割锯”的局面。如果宪法始终规定以人民议会中获简单多数议席的政党出任执政党的活,则这种情况较小可能出现。从现今民主国家的实践来看,头一种“两党竞争,多党监政”的格式较为理想。但最终会形成什么样的政治格局,则只能看政治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人民群众的选择了。 对于在转变时期,为了保证多党制政治模式健康有序的形成和发展,而对政党组建所设置的一些技术限制,如两道防护网等,可以随着民主制度和社会形势的成熟而逐步取消,直到基本达致任何人只要愿意,都可以成立自己政党的程度。由于此时绝大多数人已经找到了自己的政治定位,社会过度政治化的倾向已得到校正,民主制度已比较完善,除非确有需要,通常也较少有人再试图组建新党,不大可能再出现大批缺乏真正意义的微型小型政党蜂拥而起的混乱局面。当然,宪法仍应保有对政党及政党的政纲的限制,不允许出现危害社会的内容,如不得出现社会破坏性、种族歧视性、专制性政党等。对于地方性政党可以有所放开,但也应限制如不得谋求分裂、不得搞地方保护、不得寻求超越宪法的特殊地位等。   尽管到了这个时期,军人、司法人员、政府公务员等可自由加入任何政党组织,但还是应有一些防范性规定或约定俗成的习惯,防止这些特殊人员在正常工作中,受到政治倾向或政党竞争的影响,如这类人员不应是政党的高层人员或狂热支持者等。这类人员也必须以国家利益、法律和本职工作为完全考虑,不得特别“照应”或不公正对待任何政治集团或个人。同样,国家公共部门必须完全非政治化,非政党化,绝不可允许任何国家职能机构出现明显的政党倾向。而社会上的任何组织,也不允许以个人的政治倾向作为区别对待的前提。公民也应有权对自身的政治倾向保守秘密,但政党本身不得搞秘密党员。   随着民主制度的成熟和社会局势的稳定,政党的组织形式也应逐渐松散化,形成核心严密外延松散的组织结构。这既是民主政治下政党发展的必然规律,也与民主制度相适合。应允许一部分人游离于各个政治组织之间,应鼓励更多的人拥有独立的思考判断能力,独立地做出政治取向的决策。政党只应是其成员表达共同政治观点的工具,而不能成为其成员的主人。这样才更有益于民主制度的建设,更有益于社会的稳定团结。   同时,各个政党应逐步走向完善。它们的政治纲领、组织结构、干部素质、运作方式等等都在逐步走向成熟。各个政党也都应在人民中间建立起信任感和根据地,全心全意地为它所代表的那一部分民众服务,并进一步为国家服务。这样既意味着政党本身的稳定,也改善了民主制度的运行。 三、民主选举   在未来的中国,民主选举的主要内容,仍然应是各级人民议会的议员选举。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地幅广大,情况复杂,内外在条件千变万化的巨型国家,作为一个文化、传统、习俗均有其独特之处的民族,中国始终不宜搞总统的全民直选。即不宜过份注意个人,而应更信任集体的承诺。在国会选举中,也仍应坚持“选党不选人”的原则。应通过政党选票确定各政党在人民议会中的议席数,并在此基础上最终确立执政党,而由执政党推举出总统并出面组阁。   当然,随着情况的变化,未来的中国也可对民主选举的一些方面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可逐步取消在转变时期由于情况特殊而采取的一些临时措施。如对政党入席议会不再设置最低门槛钱,军人、公务员、司法人员也可参加竞选等,减少参与竞选的所需具备的先决条件,使选举工作在更自由的环境下进行。   更大的调整则是应把出任国家执政党的条件,以政党在国家人民议会中取得简单多数议席,逐步改为要达到绝对多数议席。尽管无论从稳定还是从效率来看,“一党执政,多党监督”始终为较为理想的政治模式,如果某一政党能够取得人民议会中的绝对多数席位从而出面执政的话,则为较理想的情况。但假如没有哪一个政党可以达到绝对多数议席,此时则也不应排除多党联合执政的可能。因为只有在人民议会中占有绝对多数议席,才具有更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在法理上也更合适一些。与转变时期相比,此时的社会形势已基本稳定,民主制度也走向成熟,政府的主要任务已从“创业”转向了“守成”。而在这样一个法律制度健全、制衡机制完善、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国家,具体由哪一个党或哪几个党执政,由哪一些人出任政府首脑,并非特别重要的事情。他们对国家总体运行的影响力不会很大,国家基本上还是会按照注定的轨迹往下走。另一方面,对于联合政府的组成,也应有所变通,不能偏面地强调在执政期间,时时该该都要在人民议会中占有绝对多数席位。因而以“一党主导,多党参政”为较佳模式,即使有小党中途退出,也不应导致政府垮台,仍应由主导政党继续执政下去,直到下一次大选来临。议会的选举时间应是固定的,不应受政府状况的影响,这样也就不会给国家的政治局势造成频繁的波动。   另一个较大的调整,应是地方政府官员的产生,可不再由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任命,而改由本地居民选举决定。当然,中央或上级政府的任命与地方选举结合,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选举的基本方式应是地方议会推选,即由地方议会议员代表本地民众投票选出本地的最高行政长官,而一般不宜搞全民直选。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况,可在地方议会,国家议会,本地区全民表决三方均通过时,才可确认在该地区进行全民直接选举地方行政长官。但这种直选也应只限定于地、县两级,省级仍应保持议会推选的模式。   中央政府对地方官员任命的权力下放,也应有一些先决条件,主要目的还是防止出现地方主义。如此时全国应已实现了人口的完全自由流动。中央政府的基层职能部门,如国防、税务、情报等等,也只能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地方行政官员没有干涉的权力,且地方政府必须配合它们的工作。由于地方官员的权力相对较小,加上成熟健全的法治,将不会削弱中央政权对全国的控制力,不易出现地方之间及地方与中央的矛盾对抗。   另外,县级以下的基层政府组织,不宜再搞竞选。这类竞选既耗资源,又易激化矛盾,且可能会出现许多弊端,因此仍以行政任命,议会通过,群众信任表决赞同为好。与此相对应的,是应以国家的法律规定,政府的政策,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作为基层工作的基础结构,建立起统一稳定的“自动运行”机制,而降低基层政府行政长官的权力,使他们的工作主要为应付非常规及无法自动处理的事务,更具有服务性及协调性质,而不能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的程序化运作。这是消除腐败诱因,减少利害冲突所必须。这样也有益于降低地区间政策执行的差异。 〖未完,下接zk9906e7〗 ———————————————————————————————————— 本期编辑:       徐名扬(澳大利亚)〈cnd-cm@cnd.org〉 本期校对:       赵 桦(美 国) 〈cnd-cm@cnd.org〉 读者技术咨询:     月 边(芬 兰) 〈cnd-help@cnd.org〉 网络技术维护:     张雨田(美 国) 〈cnd-info@cnd.org〉 《华夏文摘》执行编辑: 赵 桦(美 国) 〈cnd-cm@cnd.org〉 《华夏文摘》主编:   李彤彬(美 国) 〈cnd-cm@cnd.org〉 《CND》总编:    熊 波(美 国) 〈cnd-cm@cnd.org〉 ———————————————————————————————————— 如需获取关于订阅或停订《华夏文摘》(GB,HZ或GB-UU编码版)以及 CND提供的其它免费服务的详细步骤和有关信息,请致信〈cnd-info@cnd.org〉。 《华夏文摘》万维网服务站(WWW)地址: http://www.cnd.org/HXWZ/ 《华夏文摘》FTP服务站地址:   ftp.cnd.org[207.151.78.100]:pub/hxwz                canada.cnd.org[142.132.1.13]:pub/cnd/hxwz ————————————————————————————————————           国际统一刊号 ISSN 1021-8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