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学自联第三次代表大会对宪章第二章第四条的修改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三日通过 赞成:80票 反对:11票 弃权:16票 1.宪章第二章(会员)第四条现行条文: 第四条: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凡在美国各大学、学院、科学文化研究机构 或其他专业机构,及政府中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组织,承认本宪章, 向本会申请注册并按时缴纳会费,即正式成为会员。 2.将宪章第二章(会员)第四条改为: 第四条:A.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 B.凡在美国各大学、学院、科学文化研究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及政府中 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组织,承认本宪章,向本会申请注册并按时缴 纳会费,即正式成为会员。 C.凡已毕业之中国留学生,承认本宪章,每年缴纳一定数额会费,并组成 至少十人的团体,向本会注册,即正式成为会员。 3.修改目的: A.在组织上稳定可扩大学自联; B.更好地促进留学生及毕业人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