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宪章 (修改案 一九九年七月七日通过) 第一章:总纲 第1条: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自联)是留美中国学生学者团体的协调性 组织。 第2条:全美学自联代表留美中国学生学者的意愿,维护留美学生学者的利益,旨在促进中 国自由、民主、人权和法治的进步和科学、文化、经济的发展。 第3条:全美学自联是非盈利性组织。 第二章:会员 第4条:全美学自联仅接纳团体会员,凡在美国各大学、学院和科学文化研究机构,或其他 专业机构,及政府机构中正式注册的中国学生学者的组织,承认本宪章,向本会申 请注册并按时缴纳会费,即正式成为会员。 第5条:全美学自联的会员代表以上述机构为单位,在学自联中享有平等的(一票)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第6条:全美学自联会员具有自主权。 第三章:组织及权力结构通则 第7条:全美学自联组织及权力结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全美学自联主席及其所领导的总部和 各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组成。 第8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和监委不得兼任。 第9条:全体会员单位按地理划分为八个选区,这八盒选区分别为:东北部,东部,中大西 洋,南部,中西部,西北部,西南部和太平洋选区。 第四章:代表大会 第10条: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派一或两名代表参加。 第11条:全美学自联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特 别代表大会。 第12条:代表大会的职能是:选举产生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成立和解散工作委员会,批准各工作委员会主席人选,审理和表决各项议案,和决 定会员年度会费。 第五章:理事会 第13条:理事会是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立法机构。 第14条:理事会由八个选区内部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每选区设两名理事。 第15条:理事会由理事个人组成。理事代表该理事所在选区的会员单位。 第16条: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审理和通过议案。 第17条:理事会负责学自联代表大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18条:理事会至少每季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全美学自联的工作。季会在每季度的第一周 举行。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第19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表诀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才有效。理事会以不少于全体理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赞成票通过决议。 第20条:每届理事会推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21条:理事会应在二周内将议程及议案,会后一周内将会议报告公布至学自联全体会员 。理事会付诸表诀的所有议案均应公布投票记录。 第六章:主席和副主席 第22条:全美学自联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由学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23条:主席的职责包括: 1.对外代表全美学自联; 2.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3.负责全美学自联的日常工作; 4.向代表大会提出年度预算并报告结算; 5.领导及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工作; 6.组织并协调各工作委员会职权外的临时活动; 7.签署全美学自联的各种正式文件以使之生效; 8.对由三分之二以下理事通过的决议有否决权。 第24条: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为来自不同选区的大会正式代表,经十五名以上代表 联署提名后搭挡参加竞选。 第25条:主席和副主席当选者必须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到会代表的选票。如无候选人超过二 分之一票数,大会再对第一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对候选人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原则 产生主席和副主席。 第26条:主席每届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一次。 第27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代行主席职务,代行期超过 六个月者即被视为一届主席。 第28条:学自联总部为学自联主席的日常办公机构,其人员编制由主席提议,理事会批准 。 第七章:工作委员会 第29条: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设立的办事机构,其职权范围由相应决议规 定。工作委员会的解散由学自联主席提议,理事会批准。 第30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向学自联主席负责,并有权以全美学自联的名义从事其职权范 围内的工作。 第31条:工作委员会主席的任免由学自联主席提名交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工作委员会 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工作委员会主席决定并报全美学自联主席备案。 第32条:工作委员会必须制定其章程,由学自联主席批准并交监委会备案。 第33条:各工作委员会主席须每半年向全体会员发表书面报告,每季须向理事会提交工作 报告。 第八章:监察委员会 第34条:监察委员会为全美学自联的常设监察机构。 第35条:监委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八大选区各推选一名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委会推选出主任委员一名以召集监委会议。 第36条:监委会的职责为,解释本宪章,裁决本会内部与宪章有关的纠纷,对本会主席副 主席、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依据本宪章进行监督。 第37条:监委会以三名及以上监委赞成而通过决议。 第九章:非常决议 第38条:全美学自联可在四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动议时进行全体会员直接表诀。直接表诀 以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39条:直接表诀的动议案应由提案人向总部提交。总部在收到动议案后十天内与理事会 和监委会联合组成工作小主持组直接表诀,并将议案及表诀期限通报全体会员。表 诀结果由工作小组在表诀结束后十天内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40条:通讯表诀在由全体会员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时,与代表大会表诀具有同等效力 。 第41条:在参加表诀的有效票中,以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决议。 第42条:在通讯表诀结果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学自联将不对同一议体再次进行通讯表诀。 第十章:弹劾与罢免 第43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及副主席可以由监委会三分之二以上赞成而提出,由理事会三分 之二以上赞成而通过的弹劾案弹劾。 第44条:全美学自联理事可以被其所属选区罢免。 第45条:全美学自联工作委员会主席可以被理事会决议而罢免。 第46条:以上弹劾及罢免的程序细则另由“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及工作委员会 主席的弹劾与罢免程序细则”规定。 第十一章:本宪章的通过、修改及解释 第47条:本宪章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即行生效。 第48条:本宪章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49条:本宪章之解释权在监委会。 ○●○●○●○●○●○●○●○●○●○●○●○●○○●○●○●○●○●○●○● 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理事及工作委员会主席的弹劾与罢免程序细则(草案) 第1条:全美学自联主席副主席的罢免程序如下 1.弹劾案的合法提出 对主席或副主席的弹劾案,可以由监委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而合法提出。以上决议 必须以书面向理事会召集人提交。 2.理事会召集人在收到弹劾案文本后一周内,应将弹劾案文本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 到弹劾案文本后一周内向理事会召集人提出答辩书。 3.理事会召集人在收到当事人答辩书之后,或当事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应在两周内召开 理事会议以审议弹劾案。弹劾案经全体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而通过。弹劾案本 文及当事人的答辩书(如有的话)应发至所有理事。 4.弹劾案如被通过,被弹劾者职位按缺位处理。 5.弹劾案合法提出后,若当事人以书面正式向理事会召集人提出辞职,弹劾程序即告终止 。 第2条:全美学自联理事的罢免程序如下 1.监委会或理事会可通过决议提请某理事所属选区罢免该理事。 2.监委会即应组织该选区的全体会员直接通讯表诀。罢免案经该选区二分之一以上会员单 位通过而成立。 3.理事如被罢免,该选区应即产生继任理事。 第3条:全美学自联工作委员会主席的罢免程序如下 1.工作委员会主席可以被理事会决议罢免。 2.工作委员会主席如被罢免,学自联主席应在一周内提出继任人选并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4条:弹劾案和罢免案如未获通过,如果没有新的主要弹劾或罢免理由,对同一当事人不 得再次提出弹劾或罢免。 第5条:弹劾案、罢免案审议过程中,当事人的职权不被剥夺。 第6条:本细则之通过及修改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赞成。 第7条:本细则之解释权在全美学自联监察委员会。